当我们对一个对象进行审美时,是先对对象进行整体性的直观,感受其整体呈现出的情貌风神,还是先进行分析式的观看,把握其特征,然后将其整合为一个整体?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日常审美经验中有这样一个现象:一棵树远远一看很“劲健”,某个人远远一看很“俊朗”……这种评价不是针对局部特征的,而是针对对象呈现出的整体性状态,由于距离的存在,我们在观看对象时,是把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而不注重其细节或特征。这个问题在艺术创作中同样存在:在画素描时,有“睁眼看细节,眯眼看整体”的说法,通过眯着眼睛看对象,就可以忽视细节而把对象视为一个整体。无论是远观,还是眯起眼睛,本质上都是要求在观察对象时,把对象视为一个整体。 这两个案例说明在进行审美之时确实存在着一种整体性的观看,这种整体性的观看应当怎么命名?审美是不是从这种观看开始的?这种观看是何以可能的? 一 整体性及其获得 对对象之整体的直观把握,这似乎是人类感性的一种属性,但要从认识论的角度说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我们关于一个对象的整体性的表象是怎么获得的。 按康德的分析,一切经验的可能性条件,是心灵的三种才能或能力,这就是感官、想象力和统觉。“在这上面就建立起了:1.通过感官对杂多的先天概观;2.通过想象力对这种杂多的综合;最后,3.通过本源的统觉对这种综合的统一。所有这些能力除了经验性的运用外,还有某种先验的运用,这种运用是仅仅针对形式并且是先天可能的。”①这段话中,想象力和统觉协作起来,通过综合与统一而实现对对象的整体直观。具体过程是:先由想象力进行综合,这意味着通过感性直观获得的诸种感性杂多,被综合起来,成为一个由诸部分构成的聚合体;而后,人类的统觉能力把对象统一为一个“整体”。什么是统觉,什么又是整体? “整体”在美学中是一个有魅力的概念,在诸种关于审美对象的理论中,当对象呈现出“整体性”时,都被视为对象之美的一个构成因素。“整体”不是多样事物的一种简单聚合,“整体”意味着有一种内在统一性,或者叫有机整体性,它超越于各个部分之上而具有一种可以被感觉到的精神活力,这种精神活力是只有整体才有的,它不可被分析,它是绝对统一性,在这个绝对统一体中,各部分的独立性弱化了,各部分是为这个绝对统一性服务的,以至于它们可以被这种绝对统一性所掩盖,在这个整体中,各部分只有通过其与整体的关系才是可能被认识的。② 整体有四重内涵:首先“整体”是多样综合的结果,“多样”意味着整体由诸差异因素构成,包含着差异性是整体的基本规定性,“整体”不是“单一体”,而是诸多差异的聚合体,每一个差异都构成了“局部”,“整体”这个概念就是在与“局部”相对时才有意义,因而,整体概念暗含着整体与局部之间的辩证统一,看整体,就意味着各部分之间具有辩证关系。这个辩证关系体现在——各部分之间是有差异的,但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规定的,互为手段;各部分之间也是相互成就的,互为目的。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结合之中,“整体”获得了,整体在这个层面上是指各部分之间的相互结合。一座木制建筑,它的每个部件和整体之间的关系,是能体现这种整体观的较好的案例。 其次,整体意味着,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都指向一个目的,各个部分虽不相同,但具有共同的目的。这意味着,各个部分的存在都是“合”一个最终的“目的”,就一个共同的目的而言,各部分形成了协作关系,在这种协作关系下,差异变成了分工,矛盾对立因此就消失了。意识到各个部分之间共同的合目的性,各部分的分工及协作性,就意味着对象被理解为一个有内在秩序的综合体,因为各部分之间的协作关系,使得每一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是按分工组织在一起的,分工的层级性与专门化程度,决定着综合体的复杂程度,也决定着综合体的完善程度,而完善意味着——比例、秩序、和谐。一个由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与秩序结合起来,并体现出各部分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合目的性关系的综合体,就构成了“整体”这个词的目的论内涵。一架钟表是这种整体观较为适合的案例。 第三,“整体”还意味着,各部分的组合最终呈现出一种超越于各部分之综合的“能力”或功能,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多出来的部分,是指这个综合体作为一个单一体,有各个部分之综合无法获得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整体”的标识,因为这种能力只有作为“整体”才能获得,才能呈现出来。这种能力源自构成综合体的各部分之能力的层级性的结合,而结合又意味着各部分丧失了独立性并消融在一个功能之中,最后消融了的各部分结合为一个有特殊功能的单一体,而这个特殊功能从每一个局部都看不出来。这种综合物作为单一体而呈现出的特殊功能,构成了“整体”的另一个规定性。比如一个既有分工又团结在一起的罗马军团。 最后,整体应当是一个有机体。“有机体”是18世纪后期产生的观念: 有机体不仅仅意味着敏感性、应激性和再生产能力等等生命体所独有的能力,基尔迈尔推断道,在这些能力“背后”,还有一种“唯一的”力量,“它如同光散发为多种光线,而这些光线在无限多样的关系中被混合起来”。③ “有机体”首先是“生命体”,有机体这一观念的内涵包含着合规律的自运动特性、自组织性,它可以自我成长,自我发展,甚至自我修复和自我变异,它是一个从统一性到差异性,再到包含了差异的统一性的进程,这种“进程”构成了“生命体”的基本规定性。生命体还可以被视为是有灵魂的,它体现为一种生产性的力量。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每一个有机体都有其内在的合目的性,有机体自己是自己的原因,也是自己的结果。康德认为:“一个有机体乃是这样,整体的理念,就诸部分的运动力量而言(作用因),先于其诸部分的可能性。”④相比于前三个层次的“整体”观,有机体多了“运动的力量”,“有机体”观念代表着“整体”这一观念走出了机械论,强调了整体之中的活力、活动性的部分,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隐德来希”(意为“将潜能变为现实的能动本源”),这个概念包含着人类对于有机体与整个宇宙的活动性或者生命性的感知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