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代视域出发,基于人的自由生存这一核心关怀,对古典儒学思想与道家精神(尤其是孟子思想与庄子思想)进行对比研究,可以生发出新的思想意蕴。以责任和自由为核心,孟子哲学与庄子哲学分别体现出不同的意蕴,而两者的可能性结合则绽露出古典哲学的当代生机。 一、责任与自由:基于当代自由概念对于孟子哲学和庄子哲学的基本界定 从自由生存论的角度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孟子哲学和庄子哲学分别体现了自由的两个不同方面。借用以赛亚·伯林的划分,自由关涉着两个不可分离的基本问题,即:“我被谁统治”与“我被统治到何种程度”,或“(谁)是主人”与“在什么范围内我是主人”①。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的观念回答“谁是主人”的问题,消极自由的观念回答“我在什么领域内是主人”的问题。换个说法来讲,消极自由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积极自由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②如果人总是必须与他人过社会性生活,那么就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与其他人完全和谐,是与自我认同不相容的;如果我不想在所有方面都依赖别人,我仍然必须拥有某个在其中我不被打扰、也可以指望不被别人轻易打扰的领地。于是这个问题就出现了:我主宰或必须成为主人的这个领地究竟应该有多大?”③简言之,自主及其界限是自由生存的两个维度。在孟子那里,本心或良知作为绝对性根据而从自我拓展至天地万物,其突出了积极自由的维度;而在庄子那里,其消解实体性自我并强调生存的有限性与界限,则突出了消极自由的维度。因为积极自由较之消极自由易于被滥用,“积极自由的观念因滥用——神化权威——而走向其反面的现象是常有发生的,而且是我们这个时代最熟悉的、最具压制性的现象”④,所以为了避免现代自由观念上的对峙,我们粗略地以责任哲学概括孟子的思想,以自由哲学概括庄子的思想,从而为融合二者提供一种可能。 孟子的责任哲学,其责任并非指一个人因其行为而承担后果的那种道德责任,而是指在其对于学之为学的基本界定中,从自身的道德完善扩充至整个天地万物的道德性实现并以天地万物的道德性实现为己任的这种责任。“(伊尹)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妇,有不被尧舜之道者,若己推而内之沟中,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孟子·万章下》)伊尹之志就是一种责任意识,孟子本人的观点与此完全一致:“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孟子·公孙丑上》)后儒将此视为一种普遍的责任哲学:“人之有生,莫不有身焉,亦莫不有家焉,仕而在位,则又有国与天下之责焉。修齐治平,莫不有道,此则道之实体也。”⑤孟子的责任哲学凸显了主体性自觉与绝对主体性,强调人之自觉自为的自我实现,以及经由自我实现而主动承担佑助他者乃至天地万物之实现的责任;与之相对照,庄子的自由哲学则凸显了主体的有限性,彰显了人在面对他者与天地万物时的自身有限性,以及经由自我约束而让自我与他者自然而在的境界。此所谓自由,可以以近代以来“一个人本身就是自由的,依照他的本质,作为一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⑥这一理念作为参照。尽管处于古典时代的庄子,其思想本身并未形成严格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但若将自由宽泛地理解为“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⑦,那么庄子所追求的和平享受和私人独立的快乐同制度保障相结合,便与现代自由理念找到了契合点:“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⑧现代自由理念的核心指向是:“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做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⑨在某种意义上,孟子的责任哲学指向整体的自由而牺牲了个体独立;庄子的自由哲学则将个人独立置于天地的中心,从而拒斥政治-道德责任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阻碍。 二、孟子责任哲学的三层内容及其意义与局限 大体而言,孟子的责任哲学首先指向的是基于主体能动性的自身实现。自我实现的责任,展开为三个环节: 其一,人的本质的首要之处在于主体性的能动选择。孟子有一个性命辨正之说:“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孟子·尽心下》)人的现实生存是感性欲望与道德生存的统一,究竟哪一个为人之本质,有教养的君子有一个自由自主的“谓之”与“不谓”的权能。换言之,理解人之本质的关键在于:第一,人能够能动自觉地选择何者为性、何者为命,如此“能动自觉的选择”本身具有本质性意义;第二,能动自觉之选择的本质性意义更深刻地体现于选择本身内在地决定着选择的对象,即作为能动选择的自觉精神只能以自身更深邃的自觉为所择。 在人之整体性生存中,感官之体为小体,能思之心为大体。人之能动能思能择能取的心在整体性生存中的凸显与主宰,是人之所以为大人的根据。孟子曰:“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孟子·告子上》)心思或大体对于小体的支配性意义,在人的整体性实现中最终指向以“所性”来“践形”,即:“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孟子·尽心上》)也就是说,主体以自身的自觉选择与能动行动为根基,生成自身内在恒定的德性,并且将自身的生物性形体转化为道德性的存在,即达到“睟面盎背,皆积盛致然;四体不言而喻,惟有德者能之”⑩的境界。 其二,大体或心之欲求,经由人的自觉选择与能动行动得以实现。就其本质而言,心的自觉选择与能动行动必然指向心自身的更好实现,此即所谓“求有益于得”。“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孟子·尽心上》)能求与所求本质一致,即能求之心指向心自身,这就是“求在我者”,从而求有益于得,正所谓“心以尽而有功,力以勉而有获,得之益皆求之益也”(11)。换言之,在道德生存论上,从思之觉悟与行之力动的现实展开来看,能求主体与所求客体在其本质上是同一个东西,是主体和客体在行动及其展开过程中的统一,即觉悟与行动在展开过程中自为目的。就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在能思能觉能择能取及其展开过程中合一而言,孟子凸显了人在道德生存论上的绝对的主体性,即人自身的本质内蕴于人自身能动的道德行动及其成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