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规范性与经验性或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进入政治哲学的问题域就要接受政治哲学的话语体系,特别是要接受规范性或价值话语。然而,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衰落”与“复兴”的变奏中,实证主义一度挑战了政治哲学的合法性,削弱了规范性话语的影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累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阐释和定位。在我国学界,由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解释排斥规范或价值维度,致使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持有一种规范性政治哲学有待阐明。民主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哲学问题,内在蕴含着规范性与经验性、事实与价值双重维度,正是这两个维度的内在张力和交互作用,使得民主领域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理论和实践构图。近年来,随着我国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文本文献学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围绕马克思早期构想的“真正的民主制”思想深耕,揭示了马克思民主观念的规范性维度,深化了对马克思民主观念的研究。但是,如何恰当地理解和定位马克思民主观念的规范性命题?如何把握马克思民主观念的经验性根基?如何认识马克思民主观念双重维度的统一性及其独特性?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澄清。为此,本文尝试在政治哲学的视域下对马克思的民主观念做出一种总体性的阐释,以期进一步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话语体系的建构。 一、“政治哲学之死”及马克思民主观面临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规范性政治哲学主题及话语在英语世界得以复兴。这种复兴背后的潜台词是,作为合法知识类型的政治哲学在西方世界一度遭到挑战,甚至出现了“政治哲学之死”。①为了深刻理解规范性政治哲学及其话语体系的重要意义,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楚,所谓的“政治哲学之死”在何种意义上限制了对马克思民主观的恰当认知?阐明上述问题是我们回应性地阐释马克思的民主观念并强调其具有规范性维度的重要前提。 从政治哲学史上看,理论家们倾向于从事实与价值、规范性与经验性分离的视角思考社会政治现象及其本质乃是近代以后的事情。这种从统一到分离的方法论畸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它的确为实证主义的发展及逻辑实证主义排斥规范性这一主题提供了动力和条件。D.赫尔德(David Held)曾经分析指出,古希腊的理论家提供的是“统一的伦理学、政治学和有关人类活动条件之学问”,他们的研究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而现代的理论家从霍布斯到熊彼特,都主张从事一种政治的“非规范性的”即“科学的”研究。②在18世纪,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不仅为哲学与科学的区分奠定了基础,而且进一步使得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渗透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之中。19世纪之后,随着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实证主义与分析哲学相互支持,强化了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催生了拒斥形而上学、以经验证实和逻辑分析为标准的逻辑实证主义思潮。逻辑实证主义实际上是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实证主义思潮。作为一个学派,它很快就消亡了,但在英语世界至今仍具影响力。继20世纪50年代“政治哲学之死”的论断提出之后,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正是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及方法论造成了政治哲学的式微。R.J.伯恩斯坦(Richard J.Bemstein)坦言,受实证主义气质影响的盎格鲁—撒克逊思想家基本上只承认两种正当的知识,即“经验科学或自然科学,以及诸如逻辑和数学等的形式学科”,“早期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知识三分法——分析的、综合的或无意义的——一旦确立了,社会政治哲学将无正当的地位”。③R.普兰特(Raymond Plant)也指出,逻辑实证主义“直奔政治哲学的认识论地位的中心,并且在看似非常有理的基础上将政治哲学视为一种不可能客观的主观事物,视为一种伪学科”④。应当说,上述学者之所以将政治哲学的衰落主要归责于逻辑实证主义,乃是间接因为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的知识论。 诚然,作为一种哲学学说的逻辑实证主义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之间并无显见的交集,关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讨论完全可以基于马克思本人的文本和主题加以展开。然而,一旦我们在政治哲学的问题域中建构性阐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并思考其与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差异时,就不能不将问题置于更为宽广的视域下加以考量。据称,逻辑实证主义学说立足于“三个信条”:其一,坚持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严格区分;其二,科学命题的意义取决于经验的可证实原则;其三,科学知识和命题都可以被还原为“观察”。⑤换言之,逻辑实证主义坚持事实与价值相隔离,将合法的知识局限于认知意义上的经验观察或可证实性,取消了伦理命题等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正是这种狭隘的知识论标准和方法论,诱导一些学者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政治哲学做出了错误阐释。我们看到,即便是对逻辑实证主义持有批评态度的K.波普尔(Karl Popper)也承续了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统一的科学逻辑,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在此基础上,他批判了马克思的规范政治哲学及其唯物史观基础。在波普尔看来,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不仅肯定社会历史存在着客观规律,而且断言人们通过对这些规律的认识,构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然而,历史决定论的主要错误就是混淆了规律与预测——实际上这些趋势和规律“是无条件预言的根据,而不是有条件的科学预测”⑥。波普尔进一步驳斥了马克思从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发展这一前提到两大阶级对立引发社会革命再到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预言”,认为马克思用以论证每一个结论的前提都是错误的。他还声称,马克思的历史主义道德理论,即认为赞成或反对一种有争议的道德体系的基本决定不是“建立在任何道德的考虑或情感之上”,而是“建立在科学的历史预言之上”,是站不住脚的。⑦所以,波普尔不仅否定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历史主义方法论,而且否定了马克思的自由、平等和共产主义等规范性思想。 重要的是,波普尔否定和批判马克思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意图是确立自己建基于“对科学研究工作、对知识成长和一般理性思维的必要条件的分析上”⑧的政治哲学,而他的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民主”——也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的民主观和波普尔式自由主义民主观的显著差异得以清晰地呈现出来。波普尔强调,马克思的“一切政治都是无能的理论,尤其是他的民主观,在我看来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致命的错误”⑨。波普尔否定马克思对“谁应当统治”这一问题的回答,反对无产阶级或人民的统治;他把民主仅仅理解为一种限制权力的政府形式,并认为这是人民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滥用权力之害从而保障平等的自由的唯一办法。他指出:“我并不是用民主去意指某种诸如‘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之类含糊的东西,而是指一套制度(其中尤其是普选,即人民有解散政府的权利),该制度承认公众对统治者的控制、他们可以由被统治者解雇;对被统治者而言,无需使用暴力、即使是违背统治者的意志,也能实现改革。”⑩显然,这属于一种熊彼特意义上的工具主义民主观。可见,波普尔在挑战马克思的民主观时不仅否定了马克思的人民主权理想,而且直接剔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观念的规范性维度,这对当代西方“最低限度的”(minimalist)民主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比如,A.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明确指出:“根据最低限度的、波普尔式的标准,我想要辩护一种‘最低限度的’、熊彼特意义上的民主观念。在熊彼特的观念中,民主仅仅是一种通过竞争性选举选出统治者的制度体系。波普尔把这种意义上的民主辩护为唯一一种公民不通过流血杀戮就能更换政府的制度。”(11)R.B.塔利斯(Robert B.Talisse)总结道,对于最低限度的民主支持者们来说,“民主理论的任务是描述的,而非规范性的”,因此,它们与民主的正当性或有集体约束力的民主后果之基础相关的“政治理论的规范性问题”并无交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