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环节,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而要素价格真实反映资源稀缺性和市场供求关系,以真实的要素价格信号提供准确的市场激励,对于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促进要素资源的跨区域、跨领域自由流动,提高整体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数据要素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逐步融入生产生活各环节,深刻影响并重构着经济社会结构,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影响全球竞争的关键战略性资源。随着中国在数据要素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数据基础制度体系逐渐完善,充分发挥着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推动做强做优做大中国数字经济,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智慧政府建设的持续推进,公共数据作为关键性战略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定价管理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数据要素一体化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而其非竞争性、部分非排他性、可复制性和强正外部性等属性,决定了其价格形成机制的复杂性和制度设计的重要性。 因此,有必要深入解析中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府指导定价的基础逻辑,从理论层面深刻剖析公共数据定价机制隐含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深刻把握中国对公共数据政府指导定价的政策体系,以理论指导实践,各地在借鉴国内外典型做法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析本地公共数据定价机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执行难点,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府指导定价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步骤。 二、公共数据定价的理论探索和政策管理体系 (一)定价基础逻辑的理论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促进数据共享的精神,形成数据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互联互通、监管公平统一的“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的一体化数据市场,其关键就是健全公共数据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才能有效激发供数动力和市场创新活力,加快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从公共数据市场建设看,从开发共享、流通到交易定价的一系列市场规则正在形成,公共数据定价机制成为引导数据市场形成和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是推动数据市场形成的基础性市场。 公共数据概念内涵。“公共数据”一词最早出现在2015年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并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描述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4年10月12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公共数据概念的范畴囊括公共履职、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按照国家数据局正式发布的《数据领域名词解释》的定义,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公共数据的概念趋于明确,覆盖范围及其内涵也在各项顶层政策的推动下不断明晰。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持续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核心工作。数据共享主要以政务一体化建设为载体,推进公共数据在政府内部,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流通“共享”,以赋能政府治理,提升公共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则主要面向社会,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以及商业机密的基础上,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使用,推动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以实现数据资源价值的深度挖掘和充分释放。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是由供给方直接提供免费的公共产品,公共数据的运营则是面向市场的授权运营产品。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因政府为主体对公共数据进行开放赋能通常存在动力不足、能力不强、机制不畅、灵活性不够等问题,难以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为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数据开放模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进行探索,目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已成为国家认可并鼓励的公共数据开放形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在公共数据开放的基础上,将无法直接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数据通过政府授权的形式,让特定的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和运营,一般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公共数据的供给方需要制定公开共享目录便于无偿或在内部范围内无偿提供数据,同时制定授权运营目录便于区分在特定范围内可有偿使用的数据。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推动公共数据“放心供”,数据供给方具有安全责任,数据不出域能避免再次流通后的复制风险,数据资源供给方与产品加工方的责任边界清晰,将数据安全合规风险控制到最小,为供给方“宽心”“松绑”(王迪,2024)。二是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属于数据资源流通市场范畴,可对外提供数据资源并且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获得的收入可作为政府财政收入,从而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目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涉及以下各类相关主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是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符合条件的机构,授权运营平台是在保证公共数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条件下,通过可溯源授权、可靠供给、可信处理、可控服务与安全等技术,提供数据授权开发和运营全流程服务的技术平台。公共数据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也就是数源单位,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起点,负责各自领域公共数据的收集、整理、共享、开放及安全监管等工作,确保提供公共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王锦霄、陈刚和汤珂,2023)。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获得本级政府授权,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综合评估工作。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数据交易所,为公共数据产品/服务交易参与方提供资源整合、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的场所,是公共数据流通交易可信互通、集约高效的核心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