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外国给予我国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时,我国可适用对等原则。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在必要时适度扩大司法管辖权的立法取向。具体而言,在现有管辖豁免例外无法覆盖、却需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国家利益时,可依据对等原则在个案中扩大法院管辖权,以促使相关国家纠正其不当限制我国国家豁免权的司法行为。 尽管对等原则为我国提供了有力的反制依据,但目前该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内涵不明、构成要件模糊与判断标准缺位的问题。现行立法表述未能清晰界定对等原则的适用范围、程序及条件,①而明确的法律规范是司法适用的基础。②探讨对等原则的司法适用,首先需要揭示并客观化该原则的价值判断,进而厘清其法理基础与规范意涵。③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各国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回答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第一,适用对等原则的实质标准为何?第二,国际法对一国采取对等反制是否存在限制,其边界何在?第三,国家豁免诉讼往往涉及外交因素,对等原则应如何协调司法与外交的关系? 一、国家豁免对等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制度价值 对等原则的理论阐释兼具必要性与紧迫性。尽管对等原则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中一项常见的原则,④但在适用对等原则的既往实践中存在将其简单等同于“报复”的僵化理解倾向。⑤此种误读既削弱了该原则本应具备的规范功能与理论价值,也混淆了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行为之间应有的规范层级与界限。⑥其根源在于,我国对“涉外”事项的法律界定,长期以来主要着眼于国内法可调整的维度,⑦对国际法层面的规则、原则考量不足,而对等原则本质源于国际法。鉴于此,回归国际法体系,重新梳理对等原则的法理渊源、功能定位与价值导向,将有助于明晰《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对等原则条款的法律性质与实践功能,进而厘清其规范内涵,准确界定司法适用边界。 (一)对等原则的内涵 对等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国际法的创立、遵守与执行均体现了国家间的相互性特征。⑧在国际法体系下,对等被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⑨布鲁诺·西马(Bruno Simma)主张,作为法律原则的对等原则要求一个国家基于某一特定国际法规则提出主张时,也必须接受该规则对其本身的约束。⑩在国际法中,对等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的一种机制,其作为一种默认的调节手段,在与国家主权行使紧密相关的领域尤为重要——在这些领域中,义务的不平衡极易损害国家主权平等。(11) 就其内涵而言,对等原则不等于报复。报复本质上是一种以牙还牙的消极对抗行为,以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主要目的。与之形成本质区别的是,对等原则乃是一项理性的法律机制,其核心要义在于谋求利益与责任分配的均衡状态。该原则的第一种作用在于其建构性功能,它贯穿并塑造着法律的形成与运行。对等原则在国际法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促使国家作出让步并达成协议,这些让步以及随之形成的重复行为,最终可能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的形式被确立为国际法规则。(12)在可适用的法律规则缺位时,对等原则可被视为规范国家行为的标准。(13)此时,对等原则应被理解为国家之间行为或反应的相互依赖。其本身并非法律义务,因为该情境中设定义务的法律规则尚未形成。(14) 对等原则可发挥的第二种作用,是作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15)此时,对等强化了规则平等适用的要求,并允许依据各方实际行为动态调整规则所设定的标准。如何满足对等条件则取决于相关义务的类型,某些规则可能要求明确的行为,而另一些则设定更为模糊的标准。在后一种情况下,各方甚至可能无须遵守统一的最低标准,也不必履行完全相同的事项,即可实现对等要求。(16)作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对等原则可在法律规则内容不明确时促成规则的形成,在合作难以达成时推动协作关系的建立。 对等原则可发挥的第三种作用涉及对法律规则的持续遵守及对违法行为的回应。(17)该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机制实现。第一种机制是报复,即针对违法行为采取对等的反措施。在国际法中,报复须遵循比例原则,确保反措施与所受侵害程度相称。(18)第二种机制类似于合同法中的“未履行合同的抗辩”(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即在一方未履行其对等义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相应义务。(19) 综上所述,对等原则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实现各方权利义务动态平衡。对等原则贯穿法律创设、法律适用及法律执行的整个生命周期。其并非“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消极对抗,而是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具有理性色彩。其价值在于秩序建构而非简单对抗。对等原则强调法律义务的相互依赖性,正如拉乌尔·德罗所指出的,对等体现为法律原因上的对称性,其成立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或利益的交换,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或平等性。(20) (二)国家豁免对等原则条款的制度价值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1条对等原则条款是一项兜底性条款,它赋予法院在法定管辖权依据之外确立管辖权的特殊裁量权。该条款核心宗旨在于借助对等原则所固有的矫正功能,构建一套精准、动态的“反制—矫正”法律制度。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某些西方国家针对我国的不实滥诉频繁发生,其中所涉核心法律争议多与国家豁免问题密切相关。在此形势下,构建一套完善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律制度、形成兼具防御性与反制性的法律框架,已成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司法管辖中“他国可诉我,而我不可诉他国”的制度漏洞。(21)对等原则条款塑造了该法兼具防御与制裁功能的有效法律工具属性。其意义不仅限于个案中的权利救济,更在于建立一种长效法律制度,即通过制度性压力促使相关国家审慎处理我国国家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