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意识 “截贿”(又称“劫贿”)是指在贿赂案件中,中间人接受行贿人委托,在代为向受贿人转交行贿财物的过程中,截取部分或全部财物行为的俗称。①“截贿”行为并非刑法规定上的用语,而是一般习惯说法。从理论上讲,“截贿”行为本应当仅指作为行为人的中间人在受托向他人(即公职人员)转交贿赂的过程中,擅自截留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情形。但是,就我国的现实而言,“截贿”行为的情况远比以上定义复杂。除了上述中间人在受托转交贿赂过程中擅自截留的情形之外,还包括中间人在代为请托人受贿时截留贿赂,以及公职人员拒绝接受贿赂时,中间人截留而未退还给请托人(即行贿人)的情形。②近年来,我国实施“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政策,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强化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完善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策略,改变了过去“重罚受贿、轻罚行贿”的反腐局面,对行贿也从重处罚,力图从源头上杜绝贿赂犯罪。在此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截贿”行为的刑法规制。“截贿”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并不罕见,在刑法理论上也属于老生常谈的话题。理论界以往的讨论多半立足于对“截贿”行为必须予以刑罚处罚的基本前提,探讨对其该如何处罚。③但是,近年来,理论界出现了对这种通说见解的根本否定,认为对“截贿”行为不应当予以刑法干预,即不予处罚的见解。④这种见解从“法秩序统一性”的立场出发,认为民法、刑法的宗旨应当保持一致,民法上并不违法的行为,刑法上也不应当处罚,否则公民在法律规定面前将无所适从。这一见解进而认为行贿属于民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而就不法原因给付而言,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不得请求返还”,即该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作为受托人的中间人手中。既然如此,中间人将处于自己占有之下的贿赂物截留的场合,由于并未侵犯请托人的所有权而不构成财产犯罪。简言之,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来看,“截贿”行为不应当构成财产犯罪。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之类的规定,相反,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折价补偿或者赔偿。这种规定的存在,不仅导致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处理“截贿”行为的见解丧失了民法根据,而且使得本来就众说纷纭的“截贿”行为的处理模式变得愈加复杂。 本文认为,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现状之下,仅仅以域外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由,断定“截贿”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理由不足。在我国当前对各种“掮客”“政治骗子”很多时候是由于证据的原因而无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将贿赂犯罪中间人的“截贿”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不符合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在特定条件下,“截贿”行为可以构成侵占罪,甚至成立诈骗罪。以下,试就上述见解展开论述。 二、实践中对“截贿”行为的处理及其评析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截贿”行为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将“截贿”行为放在贿赂犯罪中,作为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二是将“截贿”行为放在财产犯罪中,作为诈骗罪或侵占罪处理;三是认为“截贿”行为无罪。以下分别介绍。 (一)放在贿赂犯罪中处理的做法 在请托人将贿赂物交给中间人,委托其转交给受托人,中间人借此机会将贿赂物全部或者部分据为己有的场合,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将其作为与贿赂犯罪相关的犯罪处理。 有案例将中间人代请托人转交贿赂的行为评价为行贿罪的共犯,将中间人代受托人收受贿赂的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的共犯。⑤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在将中间人的“截贿”行为评价为行贿罪的帮助犯的场合,其截留贿赂物的行为未能被行贿罪的共犯行为所完全评价;在将中间人的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的帮助犯的场合,不仅存在未对中间人的“截贿”行为予以评价的不足,而且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中间人的“截贿”行为均不知情的场合,中间人的“截贿”行为难以被评价为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帮助犯。因为这种“截贿”行为在客观上削弱了受贿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效果。例如,行贿人委托中间人向受托人行贿100万元,中间人将其中50万元私自截留,这极有可能存在因为只有50万元的贿赂款,导致本来可以办成的事情没有办成,或者办事效果被打折扣的情形。 也有案例将“截贿”行为作为介绍贿赂罪处理。⑥但是,这种做法遭到了反对,因为在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中,不包括“截贿”行为,加之,介绍贿赂和“截贿”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亦不相同。⑦本文同意这种反对意见,并就其理由作如下补强:第一,在介绍贿赂的场合,中间人完全处于中立地位,仅在请托人和受托人(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其可能会向请托人另外收取介绍费,但不会截留请托人的贿赂款。第二,在请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中间人截留贿赂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介绍贿赂罪的评价范围。第三,对中间人截留财物的行为仅仅论以介绍贿赂罪,无法应对多种情形并予以妥当处罚。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场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与其他贿赂犯罪相比,介绍贿赂罪的处罚明显较轻。如果将中间人截留贿赂的行为论以介绍贿赂罪,则中间人无论“截贿”多少都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