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时的特殊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实质合并破产的做法。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利益,达成相较于关联企业分别破产“更优”的债权人受偿,但在此过程中消灭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并了关联企业成员的偿债财产,去除了债权人与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直接对应关系,此种设计根本性地改变全部债权人的受偿基础,并对部分债权人利益实现造成障碍,由此引发异议债权人争议。本文研究救济者限定为因实质合并破产而引发的异议债权人。我国现行规范下,实质合并的适用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而非债权人表决,异议债权人仅能以在听证会中提出异议、就实质合并裁定申请复议的柔性方式,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间接方式表达异议诉求。 自关联企业破产进入司法实践以来,异议债权人寻求救济的呼声不绝于耳,遗憾的是,司法裁判对于异议债权人争议多以程序或证据问题相推脱,即便作出回应亦仅停留于强调本案符合适用标准。此种对待态度,原因不仅在于规范未系统设计异议债权人救济制度,亦在于异议债权人救济的必要性、重要性未得正视,更在于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远未达成具体共识。可预见的是,随着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的日趋广泛,异议债权人救济问题还将引发更多的分歧与矛盾,造成债权人对实质合并破产的不信任、对破产制度的不信任,也使得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间出现脱节、冲突。本文拟深度观察实质合并破产下的异议债权人争议实践,建构异议债权人类型化救济方案。 二、异议债权人争议的实务现状 (一)异议债权人争议总览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在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纪要》)首次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破产纪要》规定了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法律后果、管辖规则等问题,但并未特别关注异议债权人救济。“公平是破产法的第一理念”,①实质合并破产作为一项破产法规则,应当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因实质合并破产而受偿不公的异议债权人自然将以各种形式寻求利益救济。以担保形态作为区分,实践中有三类典型的异议债权人争议,分别为债权人的债务人、保证人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或法院因实质合并将债权人认定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债权人主张分别申报债权、分别受偿争议;②债务人与股权出质的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或法院因实质合并将债权人认定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债权人就质押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争议;③无担保债权人的直接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债权人认为其因实质合并破产而利益受损继而主张补偿争议。④ 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角度反思各争议,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适用标准以及制度的利益衡量受到了挑战。丰立集团案曾因实质合并法律后果问题引起异议债权人争议,民生银行原对辻产业公司享有债权,对丰立集团享有债务,一审裁判不经论证地提出因实质合并破产“辻产业公司与丰立集团为同一主体”,民生银行由此享有破产抵销权,⑤此认识不当扩张了实质合并的法律后果,影响了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当事人显然并不认同,围绕此问题上诉、申请再审。营口银行案中,异议债权人营口银行就沈阳中油名下的上海中油股权享有质权并主张优先受偿,一审裁判提出实质合并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沈阳中油对上海中油的股权“在实质合并重整的程序中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基础,营口银行的质权也无法在重整程序中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利”,“管理人将其债权归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当”。该裁判全盘否认了各个关联企业存在的意义,以关联企业合并为同一主体作为论证基础,得出了股权质押因实质合并破产而被免除的不公结论,而此显然难以得到异议债权人的认同,所幸得到了二审裁判的纠正。⑥ 而在华夏银行诉浙江玻璃案中,异议债权人华夏银行认为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不仅需要证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还需要证明滥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实质合并破产反而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损害,主张该案不符合适用标准。⑦龙翔公司案中,部分异议债权人提出公司可能存在财务关联但仍可区分,并未达到财务的高度混同,该案的核心争议是仅有法人意思混同,财产未高度混同之关联企业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⑧两案均体现了异议债权人对适用标准的质疑。 此外,实践中典型异议理由还包括:实质合并破产于法无据,拒绝“法官造法”适用实质合并;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处理,应由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解决,不能在破产非诉程序中以裁定方式处理;⑩债权人认可应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但其主张自身合法利益因实质合并破产受损,希望寻求救济补偿等。(11)所有的异议债权人争议都可归结为实质合并破产引发的利益冲突与衡量选择问题,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是对关联企业分别破产利益配置格局的打破与重塑,在此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债权人个体利益的调整。破产法可以基于债务概括清偿的需要对债权人权利作出调整,(12)但问题在于此种调整是否公平,利益受损者是否应予救济。 异议债权人基于不同的利益基础,采取了不同的异议路径,但共同点在于其既有利益因实质合并破产受到不当调整未得救济,换而言之,异议债权人对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所有质疑均可通过公平救济得以化解。异议债权人的公平救济体现在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适用标准、决定适用后的救济补偿三个层面,法律后果系救济背景,框定实质合并破产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适用标准系事前救济,界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中的债权人整体利益考量,并适当考量异议债权人救济;而决定适用后的救济补偿则为事中救济,需明确异议债权人个体救济的识别逻辑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