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的内在方面。“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①完整的法治实践既包括法治制度层面的建设,也内含法治精神层面的建设。前者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后者则是法治的动力和保障,任何一个方面的不足都会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非常注重法治精神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置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论部分。可见,法治精神已经从法治社会领域的局部性范畴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性范畴。这也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不只是在制度上、硬件上的完善,也要有法理上、文化软实力上的提升。法治在中国的政治场域中从治国之“器”衍生出治理之“道”,中华传统法治文明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中酝酿着现代化转型,真正实现了法治在意识、意象、意境上的三重超越。 法治精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概念。②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提出:“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③后来,习近平总书记又对法治精神进行了精辟论述:“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④“我们的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⑤“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他曾多次强调,要弘扬法治精神,“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⑧“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⑨ 如今,法治精神已经成为人们广泛运用的一个概念,并以这个概念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公共话语。然而,我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仍然是粗浅的、模糊的。从语义上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普遍性“法治精神”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表达,既有法治精神的一般性,又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从实践看,“法治精神”是形成法治社会的意识条件和精神要素,是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的内在支撑,是中国式现代化所要求的精神文明的重要构成。学术界已有的研究对“法治精神”的分析阐释主要包含两个进路:第一个进路是分析法治内在的“精神”要素,既包括法治内在的价值,也包括法治内含的诸多理念和原则。例如,张文显教授认为,弘扬法治精神就是弘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⑩又如,陈金钊教授指出,法治精神内含法律至上、捍卫民主、限制权力、反对专制、保障自由、实现公正、促进平等、依法办事、据法阐释、促成秩序、秉公执法等理念。(11)然而,对于究竟哪些价值、理念、原则可以被纳入法治精神的范畴,学者们的观点并不统一,只在人权、民主、公正等普遍性价值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至上等原则上达成了初步共识。第二个进路是分析人们内心对法治的态度,特别是在法治信仰、守法意识层面。例如,有学者认为,“法治精神是内在于人并通过人的行为举止体现出来的精神状态”。(12)亦有学者认为,法治精神主要指“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13)之所以区分这两个进路,是因为“精神”概念本身具有多重内涵,其被法学家所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与有形的“物质”相对应的无形的“精神”,具体到法治领域,就是与有形的“制度”相对应的无形的价值、理念等。二是与人的“行为”活动相对应的“精神”活动,具体到法治领域,就是与法治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行为相对应的人们在法治实践中产生的心理状态。这两个进路的考察都是有意义的,第一个进路将法治作为认识的对象,第二个进路将法治作为实践的对象。 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笔者将侧重于第二个进路,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要求即“弘扬法治精神”出发,阐明以法治为基本生活方式、饱含法治精神的人们应当对法治持有的心理态度,并回答“法治精神是什么”这个重要的法理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第一个进路不重要。相反,第一个进路构成了第二个进路的研究前提。因为认识是实践的基础,我们只有明晰法治内在的价值和理念,才能生发出对法治应有的正确的心理态度,因此第二个进路必然包含第一个进路。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语境下,“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还是一个“实践过程”,最终目标是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独特的精神样态,即人们对法治的心理态度。笔者将这种心理态度进行五个维度的概括,分别是:对法治权威的信仰、对法治价值的追求、对法治规则的遵守、对法治发展的期待、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之所以会有这五个维度,是因为“法治”在人们心中变幻为权威、价值、规则、发展、文化等不同的“影像”,从而激发人们不同的心理“映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