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一个政治和道德共涉的核心概念,在吐纳与联结中不断延展自己的申辩空间,由智识到真实、理念到现实自主进行阐释、印证与扬弃,从而完成对内部诸元素的形塑。作为内含于正义的价值理念,正义观念与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秩序通常被理解为一种合理化的符号和价值体系,其外在表征为充斥肯定形式的政治制度设计,其内在特性为伦理规定的无意识认同。古今之间世人皆为正义观念所束。一方面是因个体皆矗立于统摄与被支配的秩序之中,完整的秩序程式总能为正义观念寻找到合理依据,进而跃迁成为共同体的稳定形态。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个体的道义世界总是受到各类秩序的影响,难以公开地作为反叛力量对固有的社会秩序及其伦理筹划发起挑战。当政治伦理价值标尺与政治社会规训方案阻隔个体自实在界辨识直接且真实的经验,泛形式化的联结方法割裂二者之间的有机关联,会导致个体在苦厄中走向麻木与茫然。正如齐泽克将实在界的“荒漠”描述为“我们‘感到自由’,因为我们缺乏用于描述不自由的语言”①,因此深入历史规律,重新审视正义观念与秩序的结构性生成成为正义自主形塑的必要环节。 一、秩序的界定:作为元价值的应得正义 今人赋予正义观念多元阐释,以至于诸多政治哲学研究者难以用简短清晰的语言来甄别正义观念的逻辑差异。作为意识形态的分有显现,正义观念若是要成为古今论争的对话焦点,就必须回到一个较为普遍的历史定义或历史共识。在语言、文化与历史距离等诸多要素的影响下,显然无法要求古希腊抑或先秦哲人站在社群主义或政治自由主义的立场来完成视域融合的正义观念讨论。然而在现代性的高峰召回古代思想并引以为己用,时至今日都仍然是理论家们的惯常做法,同样难以否认现代世界的正义观念仍留存一些传统的古风遗训,或者说在各个秩序中存在某种能够作为元价值设定的正义内涵。在古今流变的理解中,“应得”(deserve)一说最为接近元价值的标准。 应得正义的元价值一以贯之地呈现在古典与现代的秩序体系里。古典城邦的德性政治规定至善是秩序实践的最高追求,蕴含着善良与正义的双重属性,善良是城邦公民的活动原则与价值尺度,正义即为应得则是城邦稳固的基本要求。梭伦将政治改革的方向同具体的政治斗争相区分,将应得正义作为各阶级均能接受的尺度。乌尔庇安所将应得溶融至正义的法理阐释,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②亚里士多德更是将应得的资格和应得的比例确立为城邦德性的关键问题,认为一旦平民政体、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等城邦政治结构实际的应得过度失衡,势必会引发城邦动乱与崩坏。实质上应得正义已然成为古代社会规范化的价值基点,唯有契合诸要素合理分配的内在需求,才能避免失序的暴力破坏城邦自然存在的原初理念,让目的与动力汇集并化身为实现幸福生活的不竭潜能。现代政治虽然对应得正义的判定各有不同,将应得正义作为元价值的设定却是不谋而合的普遍现象。列奥·施特劳斯将毕生精力倾洒于古典与现代之间的政治伦理冲突③,始终将应得正义当作问题延伸的前置理念。这可直观地寻迹于《自然权利与历史》开篇的第一个故事④,几乎证明施特劳斯的一个假设,即所有读者在进入具体的现代性批判之前就能对该故事隐匿的应得价值尺度作出较为一致的判断,进而直接体验(而不是理解)自然的应得正义的普遍必然性。乔尔·范伯格对应得予以具体划分,强的应得主张是道德要求的呈现,即是与政治制度相匹配的伦理筹划,弱的应得主张是道德期望的表达,即是个体内在的情感流露。现实应用中二者却能够相互转化融合,共有规范性力量,自觉让应得正义成为逻辑起点。甚至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历史唯物主义拒绝以道德作为批判的尺度,却仍然接受“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正义观念,将应得正义作为工人阶级所能普遍理解的意识形态现象,运用于“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弊病的批评上。”⑤ 一般意义上,世人通常会乐于认同功利主义的应得正义原则更具有合理性,即“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原则,也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原则。”⑥如此便造就二分化的理想道义世界并为此提供一个简单的秩序程式,按照善的标准规范自身行为就可以享受幸福,运用恶的准则放纵自身欲念就必定吞服苦果。尽管如此,事实与价值、现实与理念之间的距离恒在,真实世界复杂多元的运行秩序塑造的价值标准相互迥异,导致个体作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亦不相同,善恶之间难以寻求到一条明晰的边界,应得正义的元价值迷失于诸神错乱的利益争斗。个体在秩序里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古典城邦里作为公民的人才可以被称之为“天生的政治动物”⑦,城邦的公共广场只是公民践行民主政治的场域,作为奴隶的个体则丧失人的基本属性,从事动物式的机械劳动。封建王国里代表至高权威的统治者、科层制筛选的社会精英、安分守己的底层贱民皆是泾渭分明地划定于政治方案的等级架构。回归现代世界,身份政治对冲现代民主秩序并自我反噬尽是诠释应得正义并非是标志永恒真理的普世价值,而是基于不同社会角色的相对道德标尺,社会在秩序里不断创生崭新的特有语境,人类认知的社会充斥着各种形式的感性杂多,个体独立的自我意识及其自由个性引发秩序符号的紊乱,约定俗成的直观经验与文化习惯时常填补秩序尚未规定的空无之地。权力碰撞与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历史现象的多元化特征,民族国家的兼并融合与腓特烈二世的东征西战、教权王权的攻守转换与卡诺莎之辱的重复上演、种族主义的压迫歧视与南北战争的解放运动等历史事件不断印证应得正义的圆满只是秩序设定的理想状态。 应得正义的元价值无法先于制度设计,即只有在制度里应得正义的价值标准才成立,否则人类政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不免落入道德决定论的窠臼。既有先天一致的人性,就有相对一致的道德,从而决定制度产生的轨迹与样态的同频。事实上,“人的每种技艺与研究、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这深层的解释就在于活动是人的存在的方式,人惟有在他的实现活动中才能展现其存在。”⑧深入历史进程与结构,政治生活的制度设计育有权利与权力的差异,权利即是个体对自身利益渴望的集中呈现,权力则是个体谋求利益所掌握的物质资料及其不断衍生的财富,前者的重叠是制度的意图,后者的分配比例决定制度的形态。制度及其作用于社会的结果无疑是正义观念的实践化表达,包含道德与政治双重维度的内在关联价值,单纯依靠强力压服而制造的统治方案,不可能通达任何正义观念及其价值准则,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表述:“向强力屈服,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顶多只能是一种明智的行为。”⑨只是依靠强力攫取与维持的统治注定是脆弱的,缺乏普遍认同感的社会秩序必定无法逃脱陨灭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