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明确我国实行“三级两类”的学位体系制度,将专业博士学位发展提升到了法律层面。可以说,发展专业博士学位、推进博士生分类培养,已经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走向。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属于盎格鲁-撒克逊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早已形成了成熟的分类培养模式。不过,全球博士学位制度发展是多样化的,目前也并不是所有的发达国家均实行了博士生分类培养,如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仍然试图保持在不对博士学位进行分类的条件下,通过其他机制满足外界对博士生培养的日益多元化的诉求。虽然我国博士生教育已经走上了分类培养的道路,但是,我们仍然有必要关注这些没有实行博士学位分类制度的国家。一方面,这可以丰富我们对博士生培养和学位体系制度的认识;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博士生培养的部分经验,或许也有助于拓宽我国博士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思路。基于这样一种考量,本文选择以博士学位制度的法国模式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其为什么没有发展专业博士学位,围绕这一改革议题曾产生哪些争议,其成败得失如何。 一、以两大机制代替学位分类:法国博士学位的鲜明特点 法国是最早发展博士生教育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在高等教育国际化与博洛尼亚进程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法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探索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拓展博士就业渠道,促进博士生教育更好支撑经济社会发展[1]。博士生群体诉求的多样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多样性,迫切需要法国博士生教育分别培养高水平基础型研究人才和应用型人才。面对这一挑战,法国并没有采取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的模式,而是试图通过在统一的国家学位制度之下,针对两类博士生分别设计了相应的、不同的培养机制。具体来说,其高水平博士生培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学术型博士生,以博士生合同为主;二是对于企业参与的应用型博士生,以工业研究培养协议(CIFRE)项目为主。 (一)博士生合同:学术型博士生的核心培养机制 21世纪以来,全球高等教育竞争趋于白热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致力于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集聚顶尖人才、打造学术中心。2009年12月,时任法国总统萨科齐宣布启动高等教育与研究领域“卓越计划”(IDEX),通过“大贷款”(grand emprunt),对入选高等教育与研究集群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在科研、教学、基础建设方面给予资助[2]。卓越高校集群、卓越研究团队、卓越研究计划等项目是竞争性的,这进一步推动了卓越文化在法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博士生是基础研究的主力,选拔与培养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博士生从事基础研究是重中之重。2009年4月,法国整合了此前与博士生培养相关的研究资助合同、高校教研助理、助教等多种工作合同,建立了单一的博士生合同制度[3]。 博士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续签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面向入学6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的在读博士生,或已在相关领域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申请人,以研究工作合同的形式招募。以巴黎文理大学(PSL)为例[4],该校博士生合同名额首先分配到已获认证或共同认证的博士生院,由博士生院征集申请并成立评审委员会开展遴选。评审委员会由巴黎文理大学的教研人员和相关领域外部专家共同组成,通过背景文件审核的候选人会进入该委员会面试环节,参加研究兴趣与研究能力考核。除学校发布的定额博士生合同外,巴黎文理大学博士生均可通过申请高等教育与研究部设立的卓越项目“交叉学科与战略性研究倡议”签订博士生合同。选拔基于研究项目的创新性、研究团队以及导师的水平、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动机、能力与研究项目适配性等因素。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统计显示[5],2022-2023学年,新入学博士生获得资助的占比为78.7%,其中博士生合同资助占比为42.5%。在过去十几年中,这一比例也呈现出逐年上涨的态势。 博士生合同因雇主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其中,公法博士生合同的雇主一方为公共部门机构,包括具有科学、文化与专业性质的公共机构,科学与技术公共机构,高等教育行政性机构以及其他承担高等教育与研究任务的行政性公共机构①。受到合同资助的博士生须专门从事研究工作,另外,每年工作时长的六分之一可以用于教学、科技信息传播、成果转化、专家咨询等其他工作[6]。私法博士生合同制度系根据法国2020年12月24日颁布的《研究发展规划法》设立[7],于2021年9月25日正式实施。私法博士生合同的雇主一方,为员工受私法或《劳动法》管理的公司或研究机构包括如法国原子能委员会(CEA)、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CNES)、法国农业研究与国际合作组织(CIRAD)等具有工业与商业性质的公共机构,巴斯德研究所或居里研究所等研究基金会,普通私立高等教育机构(EESPIG)等。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鼓励博士生进入企业、私营研究机构或基金会等组织进行职业体验或就业。企业雇主必须指定一名导师,指导博士生在公司内开展研究。与公法合同博士生要求相同,私法合同博士生也主要从事研究活动,开展其他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得超过年度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一。如果博士生未按时提交注册证明,雇主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为保证博士生合同机制的博士生培养质量,培养单位的博士生院设置追踪委员会,对博士生年度研究工作相关进展开展过程性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与工业研究培养协议相似,签订博士生合同的博士生须向个人追踪委员会提交工作进展报告,汇报研究进展、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等情况。博士生在通过审核后,可进行下一年的学业注册。这些博士生在合同期内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研究者,他们以工作合同的方式体验学术职业;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他们在导师与实验室团队帮助下,以论文研究主题为切入口开展学术研究。这种职业化经历有助于博士生深入了解学术职业、规划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