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要证明离职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原用人单位往往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员工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已无法再对其进行管理,且员工违约行为通常具有一定隐蔽性,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时,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多有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本文将从举证责任、调查取证方法等方面探讨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如何有效地进行调查取证。 举证责任分配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例如,用人单位证明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员工存在竞业行为等。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举证 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原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员工应是特定的,且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合法有效。若用人单位仅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相关条款,则用人单位不能约束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存在竞业行为的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可见该条规定将劳动者竞业行为的范围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指离职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向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单位(以下简称新单位)提供服务,如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到新单位工作、通过劳务外包公司向新单位提供劳务,或向新单位提供咨询等服务;二是指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包括员工本人投资设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单位,或者协助本人近亲属投资设立新单位,开展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等情形。 调查取证方法 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外,关键点即原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是否存在竞业行为,原用人单位与新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实践中有多种调查取证方法,同时原用人单位应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等。 ●离职员工负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取证 通过已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员工是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以及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凭证等,以证明离职员工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离职员工入职、服务新单位的取证 是否以劳动者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基础?有观点持否认态度。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提及“劳动关系”字样,放置在劳动者和竞争企业之间的关联词仅为“到”,所以法律规定并未上升限定在劳动者和竞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层面。同时,如果证明标准严格至劳动者和竞争企业的新劳动关系的举证,那么明显过高且难以实现。若离职员工反驳未从事或已经停止从事竞业行为,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查询员工代表新单位参加活动的宣传片、名片、新闻报道、公众号文章,关注员工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更新状态。查看是否有新单位的相关信息,以证明员工是否存在到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入职、服务的情况。 第二,向裁审机构申请调取员工在新单位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考虑到员工竞业行为越来越隐秘,也存在员工在新单位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其他单位代缴的情况,可能致使个别原用人单位无法通过该种方法达到证明目的。 第三,与新单位前台电话沟通或至新单位调查离职员工工作情况的录音等资料,以证明员工在新单位任职。 第四,原用人单位在公共场合拍摄员工频繁出入新单位办公场所的照片、视频。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提供了数段陈某从某住宅区出来,间隔一段时间后进入竞争单位办公场所的视频,视频中涉及的相关场所标牌或标识名均为竞争单位。法院认为,陈某虽对A公司提交的相关视频中显示的在相关办公场所出现的男子身份不予确认,但因相关办公场所视频与经陈某确认的住宅区视频在时间上存在连贯性,且出现在办公场所的男子与在住宅区出现的员工在体型、样貌、步态等方面基本相似,着装、佩戴或手持的物品也基本一致,结合A公司前述快递签收情况,A公司提交的不同证据之间存在关联及相互印证关系,并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陈某在不同时间段频繁出现在A公司竞争公司的办公地址的事实,而陈某未能举证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A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终法院予以采信。[详情参考(2020)粤0305民初21635号民事判决书] 第五,证据收集必须合法,包括合法的提供主体、形式和收集程序。A公司收集的证据符合条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