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恶性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深刻揭示了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然而,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却是法律实务中长期存在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重视家庭暴力防治,学界大力研究家庭暴力的认定。许多研究基于丰富的司法实践,重点关注诉讼离婚中家庭暴力难以认定的现象,产生许多实证研究成果。然而,在纵向研究层面,鲜有深入挖掘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要件软化现象的法理根源;横向研究层面,以不同法律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态度差异为切入点的研究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由于法理层面相关探索的缺位,既有的研究成果并不能为实践提供良好的参考。以一个简单的情节引出问题:夫妻偶尔因琐事一方轻微殴打了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形式上看,“殴打”当然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但大量的司法实践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即使证据确实充分,这种程度的家庭暴力也几乎不可能被离婚诉讼司法实践认定为家庭暴力;反而若受害者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公安机关往往会予以批评教育甚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不难看出,这种现象的发生并不导致证据与证明制度、司法理念、家庭暴力的定义等维度修正的应然,反而彰显出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另类法理意蕴。为此,笔者以不同部门法价值基点的差异为切入点,进而揭示作为第三法域组成部分的《反家庭暴力法》的价值逻辑,推论出该法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应然路径,以期对家庭暴力的事实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一、差异表达:部门法场域的家庭暴力事实认定 在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体系中,不同部门法对家庭暴力认定态度的差异折射出理念的重大分歧。这种差异不仅折射出部门法的价值分野,也为揭示家庭暴力的认定难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分析视角,也即以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主要规制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的价值取向为逻辑基点,进而揭示各法律场域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实践样态与法理逻辑。 (一)传统部门法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克制谦抑 1.刑法场域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克制 刑事立法体现出对介入家庭自治的克制。一方面,刑法罪名的设置体现出其对家庭暴力更加谦抑的处理态度。作为规制家庭暴力的专门罪名,虐待罪是自诉案件,虐待罪的量刑总体也轻于同质犯罪。另一方面,刑法所认定的家庭暴力严重程度较高。例如,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需要存在情节恶劣的情形。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有关规定,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主要体现为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等;遗弃罪中的情节恶劣主要体现为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在刑事司法中,这种克制的态度依然贯穿始终。目前,现行立法普遍认同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两种,即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同时,鉴于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围绕婚内性自主权利而产生的争议(例如婚内强奸),这里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三种类型:一是身体暴力,即加害人实施的殴打、捆绑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二是性暴力,即加害人实施的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三是精神暴力,即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基于这三种家庭暴力类型,可以开展进一步的实证分析。 第一,司法实践普遍认同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身体暴力。在法信数据库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检索2025年1月1日前3年的刑事案件,笔者共检索到51个由家庭暴力事实导致犯罪的有效案例,其中,故意伤害罪案由的有33个,故意杀人罪案由的有10个,遗弃罪有3个,扰乱公共秩序罪有5个。 第二,司法实践对性暴力的态度主要体现在对婚内强奸、婚内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认定上。总体来讲,司法实践对性暴力的认定较为审慎,在法信数据库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检索2025年1月1日前的刑事案件,笔者共检索到1530个案例,其中以强奸罪为案由的仅有9个,在这9个案例中,当事人之间涉及婚姻关系的仅有2个,其中一个为离婚近两年后发生的强奸行为①,另一个为男方多次家暴、夫妻感情破裂后分居期间发生的强奸。②在法信数据库和北大法宝,不限制时间区间,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为案由检索,笔者仅找到2个有用案例。其中一个案例③,法院虽然判决被告人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该案双方当事人早已离婚,不存在婚姻关系。另一个案例④,妻子也已因家庭暴力逃回娘家,与丈夫已事实上分居,且丈夫将妻子的裸体照片上传至网络造成了恶劣影响,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并无不当。可以看出,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刑法一般不会围绕性自主权评价刑事责任,但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不稳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则有可能受到刑法的规制。 第三,对于精神暴力而言,刑法的规制罪名主要为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事实上,单纯的辱骂、恐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难以被刑事司法实践所认定。通过查找、筛选有关案例,可以发现在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的侮辱罪案件中,法院认定的侮辱事实大多是以积极意义上的肢体行为作出的。⑤实践中,也存在个案认为精神暴力构成犯罪⑥,但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着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告人在抖音、微信群发布相关信息辱骂妻子和岳父一家;二是被告人此前已因在抖音发视频公开辱骂妻子和岳父被处以行政拘留。可见,该案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也体现出一种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