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倡“洗钱犯罪化”以来,国际社会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化。当前数字技术所催生的各类非传统安全风险遍及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等众多领域,传统犯罪大多存在与之对应的“网络版”。巨额的涉案资金必然需要高效便捷的转移渠道,加之各类新型洗钱形态层出不穷,我国已面临严峻的反洗钱形势。在我国《反洗钱法》(2025年1月1日施行)明确将反洗钱工作提升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背景下,聚焦洗钱犯罪治理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看,惩治洗钱是刑事政策的产物,并且受到诸多国际公约的影响,故反洗钱研究不能停滞于传统解释论的注解,还需考虑刑事政策的立场和价值取向[1]。然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刑法教义学的内部视角,主要表现为洗钱罪名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前者持狭义“洗钱”立场,不承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等罪名的反洗钱属性,在解释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洗钱罪与掩隐罪关系等基础问题时一直受限于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分析框架[2]。即使相关结论符合形式逻辑,也难以回应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高发犯罪的反洗钱需求。后者虽然立足广义的洗钱罪名体系,但围绕洗钱犯罪的法益识别、不法判断以及竞合处理等问题的讨论未能形成共识,尤其在掩隐罪的成立是否以上游罪既遂为前提、上游罪本犯的“自掩隐”行为是否入罪等问题上分歧较大,对司法实务仍难言实益[3]。总之,反洗钱教义学始终面临如何应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进行自我调适的问题,而刑事政策是社会环境需求的集中反映,现有研究未能将国家安全导向的刑事政策内化或转译为教义学知识,致使以逻辑为依托的理论建构与实务需求相疏离。 本文采取广义“洗钱”概念,主要以洗钱罪和掩隐罪为研究对象,在观点证成路径上引入功能主义视角,通过将反洗钱教义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当中,呼应洗钱罪名体系所承担的功能。为此,首先要阐明传统解释论难以有效解决洗钱犯罪的治理困境,继而以此为契机,探讨功能主义解释进路应如何展开,尤其是如何在洗钱犯罪的不法判断中融入刑事政策的合目的性考量,为重塑反洗钱教义学提出契合我国实践的因应之策。 二、洗钱犯罪治理困境的重述:基于功能主义视角 从基本出发点看,洗钱罪名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对立,根源在于对掩隐罪的理解存在不同。前者恪守赃物罪立场,制约了反洗钱教义学的与时俱进。后者尽管正视掩隐罪的反洗钱属性,但对具体问题的解释仍难免陷入赃物罪的桎梏,难以获得解释结论的整体有效性。现有研究的缺陷是,未能将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融贯于洗钱犯罪的认定中,故有必要从更基础性的学理出发讨论洗钱犯罪的治理问题,这一理论工具即处理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功能主义。 (一)既有学说在探讨洗钱犯罪治理时的不足 法益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只要对洗钱罪与掩隐罪的保护法益作差异化释读,就会影响二者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这些论争既不利于形成稳定的规范性预期,也平添了实务困扰。 1.洗钱犯罪保护法益的识别困境 目前刑法学界对于掩隐罪妨碍了司法秩序并无疑义,但对洗钱罪的法益识别存在分歧,有两类代表性观点值得关注:一是洗钱罪名多元论的通说,因为洗钱罪所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而认定其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次要客体是司法秩序;而掩隐罪被规定于妨害司法秩序罪一节,旨在保护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动[4]。该说所依赖的体系解释是辨析洗钱罪与掩隐罪的惯常思路,难免会侧重掩隐罪的司法秩序面向而忽视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功能。在卡纳里斯看来,基于法律的外部体系进行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亦即从条文在特定编、章中的位置反推其适用范围,但这种论证的缺陷在于:一者,条文的位置很多时候实质上是“错误”的,故仅能提供有限的线索;二者,只有将体系位置中蕴含的评价也一并揭示出来,才能真正助益于条文的理解,此时实际上已经是基于内部体系进行的论证[5]。反观我国洗钱罪名体系的演进,囿于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罪种类有限,加之须满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在《40+9项建议》中关于“洗钱犯罪化”的立法要求,《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掩隐罪进行修订,使其虽“身在”妨害司法秩序罪却兼具反洗钱属性;尤其是2025年《反洗钱法》已明确将“国家安全”增设为立法目的,且不再限制洗钱的上游罪类型,单从掩隐罪的体系位置来界定其保护法益难言实益。 二是洗钱罪名一元论的观点,认为洗钱罪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6]。该说导致洗钱罪与妨害司法秩序的“赃物罪”彻底分野,实际上是将洗钱罪对上游罪的预防效果与洗钱罪的法益相混同。国际社会通常将反洗钱视为一种针对主要犯罪(即上游罪)的预防工具[7],但不能据此将反洗钱的功效等同于反洗钱的功能。卢曼曾指出,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功效(或成效)则不具有唯一性,法律系统所独有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功效是法律系统之于外部环境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其他社会系统功能的实现[8](P166)。上游罪和下游罪均是刑法体系的子系统,打击洗钱活动有助于切断上游罪的非法资金流转,该预防效果是下游罪对于其他子系统的功效,不能将其径行作为洗钱罪的法益,否则上游罪的多元法益会加剧洗钱犯罪的法益识别难度,使后者的法益泛化,无法体现出下游罪作为子系统的特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