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起,危险驾驶罪超越盗窃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其中占绝大多数),每年有30余万人因醉驾被贴上“犯罪标签”,难以复归社会。为缓解这一局面,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醉驾法律意见》)出台,旨在纠偏以往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一刀切”的形式入罪现象。①然而,该意见主要仰赖《刑法》第13条“但书”以出罪,这种纠偏方案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其他更为可取的出罪路径?相关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泛化之困境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我国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入罪泛化现象,例如血液酒精含量仅略微超过80mg/100ml且驾控能力事实上并未显著减弱的驾驶者以及醉酒后在停车场短距离、低速挪车或停车入位者等被判处本罪。在非理性的“严惩醉驾”情绪下,除被告人以外的各方对此普遍持默许乃至支持态度,但这种入罪泛化有过度追求安全价值而牺牲权利自由的风险。②更重要的是,被判有罪后的附随后果相当严重,如开除公职、征信污点、从业禁止/歧视,等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泛化叠加犯罪“标签”效应,导致日益增长的庞大犯罪人群难以复归社会,国家治理难度由此上升并进入恶性循环。同时,醉驾刑事案件激增对于司法资源而言亦属难以承受之重。长此以往,实为司法与个人的“两败俱伤”。③ 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近年来意识到了上述问题,但似乎更倾向于在量刑层面进行灵活操作以疏解本罪入罪泛化所带来的隐患。④亦即,对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不多或者危险性较小的醉驾案件,在定罪的前提下积极、能动地从宽量刑,甚至予以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⑤例如,在“赵某危险驾驶案”中,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二审法院基于赵某“救子心切”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改判为赵某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⑥“在司法实务人员看来,这样处理案件,已经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⑦然而,这种量刑层面的宽缓实际上难以触及被告人之“痛点”。因为,目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泛化所带来的治理困境并非源于本罪本身刑罚过重导致罪刑失衡,而在于一旦被定罪后,犯罪附随后果过重。以从业禁止类犯罪附随后果规定为例,大多数是以是否被判“有罪”而非是否被判“实刑”为适用条件的。同时,对被判有罪的行为人非规范性的排斥、歧视亦不会因其是被判免刑、缓刑还是实刑而有所差别。⑧在此意义上,对赵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还是免予刑事处罚,就其复归社会的重重阻碍而言,区别并不大。 总之,量刑层面的宽缓或属“缘木求鱼”,目前宜在定罪层面探寻更为治本之策。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泛化之症结:形式入罪 如何在定罪维度上消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泛化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本罪的入罪何以泛化。 (一)以血液酒精含量(超标)镜像性地征表“醉酒” 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素——“醉酒”的认定而言,血液酒精含量原本应定位为程序法上的非排他性的证据要素,然而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醉驾法律意见》)第1条第1款来看,彼时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立场是:“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驾驶者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⑨ 这种仅由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机械性地认定“醉酒”的模式,使得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实际上被暗改为“在道路上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进而,司法机关仅需证明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即可完成对本罪核心构成要件要素的论证任务,这的确能够降低执法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将“醉酒”抽象为血液酒精含量这一量化指标,有助于“刚性执法、严格司法、从严惩治醉驾”,毕竟,在此种认定模式下,被告人除非能够证明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80mg/100ml,否则脱罪基本无望。如此看来,以血液酒精含量(超标)镜像性地征表“醉酒”至少确与彼时“严惩醉驾”的政策导向相契合。据此,司法实践对“醉酒”的认定采取“唯酒精论”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不难理解不等于理所当然、无可争议。一方面,血检结果误差率较高,且未必能够完全征表安全驾驶能力的强弱。⑩另一方面,目前针对醉驾治理的刑事政策已发生转变,“在醉驾入刑之初,更多的是强调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随着社情民意逐渐发生变化,治理社会的手段更加科学、多样,‘以宽为主、严以济宽’更符合醉驾罪质特点和治理要求。”(11)因此,继续对“醉酒”采取“唯酒精论”的形式认定标准未必合宜。必须指出的是,2023年《醉驾法律意见》实施后,“‘唯血液酒精含量论’有所改善但仍占据主导。”(12) (二)对“驾驶”该当性的认定趋于宽泛 作为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驾驶”在司法实践中似乎极易被证成。例如,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中,法院指出:“将机动车点火、启动,并使车辆发生位移,已完成驾驶的整个步骤,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13)这显然是从文义上理解的“驾驶”。更有甚者,“司法实践中……对‘驾驶’采取宽松解释,只要发动发动机,即便未作出位移,便认定为该罪中的驾驶。”(14)此外,学界亦有观点主张:“运行机动车没有距离远近、时间长短和速度快慢的要求,对运行机动车的解释不能仅局限于驾车在道路上一定时间的高速奔驰,对于短距离慢速运行机动车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驾驶行为”;(15)“只要机动车发生实际位移,即可认定为驾驶。位移的距离长短,不影响驾驶行为的认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