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聚合犯罪并非传统犯罪由物理空间向网络空间的简单迁移与叠加,而是经由信息技术、传播媒介等多元因素的综合影响所形成的犯罪形态“质”与“量”的双重演变,并在不同层面体现出累积效应、溢出效应、聚量效应并存的特征,这对以实行行为为中心构建的传统共犯理论体系带来了挑战。 一、网络聚合犯罪的内涵与特征 网络犯罪的碎片化以及实行行为的去中心化,使其“聚量性”特征逐步增强,进而演变为网络聚合犯罪。网络聚合犯罪主要体现为,在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缺乏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聚合性,将违规、违法乃至中立的行为引导汇聚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一)网络聚合犯罪的内涵 网络聚合犯罪是内生于网络空间并长期演变,基于主体间无共同故意的行为叠加、结果叠加所形成的犯罪形态,其本质上体现为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的累积与聚合。网络聚合行为使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持续地、以侵害状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同其他相关联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反复的、累加的聚合,成为一种新型的继续犯。因此,网络聚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网络聚合为基础,具有动态化的不可控性和扩张性。 (二)网络聚合犯罪的特征 1.法益侵害具有多重性和溢出性 网络犯罪侵害法益具有天然的多重性,诸如侵害数据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均指向多重交叉的法益类型。网络聚合犯罪在主体范围、危害行为辐射面等层面均具有扩散性和多元性,使得网络犯罪法益侵害的溢出效应不断强化,也更加突显责任主体多元化、主观罪过分层化与复杂化。网络聚合犯罪中的溢出性还体现为法益侵害性的跨域溢出,通常表现为自特定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向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集体法益蔓延,一个犯罪或者一类犯罪同时侵害数种法益、同时触犯《刑法》分则不同章节罪名的情形与时俱增。 2.危害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 网络聚合犯罪中,依托于网络空间的特性,行为人与行为相分离、线上行为与线下行为错时空存在。行为人实施的线下行为体现到网络空间中后,网络线上行为便脱离于行为主体,“自发”地进行交互、传播和扩散。线上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具有持续性,线下行为结束但是线上行为及其对法益的侵害却继续存在,这种对法益的持续侵害使其成为新型的继续犯。 3.行为人间无意思联络但有犯意的同向推进性 网络空间的扁平化和去中心化,使得犯罪危害行为碎片化的同时,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不断被弱化。网络聚合犯罪突破了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共犯模式,各参与主体间关系呈现出扁平化的特征,在主观意思上体现为仅具有相互协作化、流水线化的“单向意思汇聚”。 二、网络聚合犯罪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 网络聚合犯罪打破了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理论范式,实行行为的去中心化和扁平化进一步凸显,对传统共犯理论、责任论、行为论、因果关系论等方面的挑战愈发突出。传统的组织者、聚众者在犯罪中的主要地位不再明显,危害行为间的主从作用不再突出,尤其网络聚合犯罪侵害法益的叠加性、危害行为的分割性、危害行为碎片化、实行行为去中心化、责任认定模糊化等特点,导致传统刑法理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网络聚合犯罪实行行为去中心化对传统共犯理论的挑战 聚合犯罪中,共犯行为对正犯行为的从属性淡化,导致传统共犯理论对于仅具有协作关系的聚合犯罪难以有效评价。一方面,网络聚合犯罪的发起者、支配者并不具有传统共犯中的核心地位,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更多是基于对参与者违规、违法甚至中立行为的诱导和利用。另一方面,网络聚合犯罪的参与者并不受犯罪发起者、支配者的领导,聚合犯罪参与者之间也是一种松散的共向协作关系,既不存在典型的实行行为,也不存在实行行为的分担行为,各聚合犯罪行为在共同方向下最终引发了危害结果。 (二)网络聚合犯罪行为碎片化对传统行为论的挑战 网络聚合犯罪实行行为的碎片化使得传统犯罪行为被切割为若干个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共生的碎片化行为,导致行为定性和结果归属的判断难题。网络聚合犯罪中,传统单一的犯罪实行行为经过网络切割,演变为网络共同违法、网络共同违规、网络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传统行为论,往往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相关个体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行政违法责任。 在网络聚合犯罪中,精细分工、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将原本完整且统一的实行行为“化整为零”,使其成为分割化、肢解化的实行行为碎片,实行行为的中心地位在不同维度被弱化消弭。由于犯罪链条交织、涉案人员众多等多重因素,致使被切割化、碎片化的实行行为往往难以在刑法规范中找到合适的罪名进行评价。 (三)网络聚合犯罪溢出效应、聚众效应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挑战 网络聚合犯罪法益侵害的外溢效应和叠加累积效应,引发了因果关系判断问题。在网络聚合犯罪的模式结构下,单一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以聚合的态势造成了法益侵害,如果回溯式地辨析单一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间接原因。针对网络聚合犯罪碎片化、微小化所造成的因果关系评价困境,应当在防止间接处罚的基础上,探索从因果关系个体认定转向因果关系整体性评价的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