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诉讼法律责任体系已构建起“严惩违法、多元追责”的制度格局。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扩张,到环境刑事责任扩大化、重罚化趋势,再到“按日计罚”等行政惩戒手段的强化,加之环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机制的“多管齐下”,生态环境诉讼责任体系呈现“立法趋严、执法加码、司法协同”三重叠加态势,其中尤以金钱类责任为甚。金钱类责任,是“因行为人存在对生态环境有损害或损害之虞的行为而需从其合法财产中施以一定数额金钱的环境法律责任。”①在生态环境诉讼中,金钱类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责任样态。如何在贯彻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战略部署的同时,实现“预防优先”与“权利保障”的价值平衡,避免侵权人陷入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困境,已成为新时代生态环境法治亟待破解的命题。 一、生态环境诉讼“重罚主义”的确立及体现 重罚主义,又称最严格责任原则,是近年来生态环境法律责任领域的指导原则之一。该原则强调“制裁”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功能,旨在通过增加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迫使行为人遵纪守法,实现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功能。② (一)生态环境诉讼“重罚主义”的产生原因 1.理论层面:以强惩罚力度弥补执法频率不足的短板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事实。③规则制定者试图以不断增加的违法成本遏制行为人的违法动机,促使恶意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④生态环境诉讼多重责任的“重罚主义”便是该意图的集中呈现。理论上讲,法律责任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但该原则需以“执法全覆盖”为支撑,对执法能力和频率有较高要求。⑤然而,生态违法行为通常具有周期长、隐蔽性强、鉴定难度大等特征,实际执法频率远低于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对既有违法者的特别威慑和对潜在违法者的一般威慑,是刑罚领域威慑理论的研究内容。⑥根据威慑理论,只有当违法行为面临高发现概率与严重法律后果时,企业才可能主动投入资源来履行公共政策所要求的义务。贝克尔提出的“最佳威慑理论”认为,刑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是影响威慑效果的关键因素,⑦鉴于确定性的提高需要较高的执法成本,增强惩罚严厉性便成为提升生态环境规制效果的更优选择。有学者就曾明确指出,为改变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的被动局面,实施“严刑峻法”是明智之举。⑧ 2.政策层面:对生态环境保护自上而下的高度重视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强调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此背景下,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8月至12月,全国新增生态环境法律1部、部门规章3件、司法解释1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47件,地方政府规章7件。⑨与此同时,各地纷纷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流域协同治理”等多主体参与的治理体系改革。以上举措虽有效提升了监管力度和执法效果,但多主体、多环节的治理结构也带来了重复执法与责任叠加问题,致使行为人面临远超单一责任限度的综合惩罚,客观上加剧了“重罚主义”的实践倾向。 3.社会层面:生态环境事件频发引发公众关注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持续推进,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元,生态环境事件极易成为舆论热点,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恐慌”。如2022年“全国极端高温”“四川泸定地震”,2023年“福岛核废水排海”“华北防汛抗洪救灾”均为年度网络热点舆情事件。⑩据2023年微博热点趋势报告,“日本核污水排海”高居榜首,“华北最强暴雨”“甘肃积石山地震”也均位于前五。(11)环境舆情的持续高涨带动公众对生态治理的关注,同时也放大了社会对环境隐患的不安,形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恐慌”。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已就强化环境违法惩戒力度形成普遍共识,要求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强度等方式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二)生态环境诉讼“重罚主义”的规则体现 1.环境行政责任:罚款上限提升与双罚制扩张 2015年《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各环保单行法也大幅提高行政罚款上限并扩大最高罚款额的适用范围,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最高罚款额由100万元升至500万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108条新增顶格罚款的多种情形。此外,针对企业污染的“双罚制”被确立并持续扩大范围。该制度针对企业环境违法,在处罚违法企业的同时一并处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最早规定于《水污染防治法》中,(12)2015年《环保法》第63条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处行政拘留的情形。此后《固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均扩充了双罚制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