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体论是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任何一门科学理论体系的成长都需要以基本概念、基本范畴的形成为前提。①“区域经济法”作为协调区域利益关系,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度实践,是法治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其事实性与规范性描述涉及许多等待进一步论证的基本范畴,急需形成“区域经济法”本体认知的“法哲学深层思考”。②其中,权利作为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是构建“区域经济法”法本体体系的逻辑起点。③一方面,权利能够创造义务、指引行为,准确地反映法的主体和法的价值属性,决定法与法规范的本体;另一方面,权利因素内含着自由感、平等感和公正感,其本质是利益的法律表达。对区域利益关系的调整,就必须首先承认区域需要权利,而利益协调与空间正义正是区域经济法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因此,遵循权利进路,有助于为区域经济法命题提供基于权利范式的本体论建构,帮助构建区域经济法的规范理解系统,指引人们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观念意识去阐释区域经济法命题。区域权利的证成是区域经济法规范性问题的核心,其决定了区域经济法事实性与规范性的辩证统一。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区域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空间性、经济性特征,本文讨论的权利特指与空间生产和经济生活内容有关的区域权利,其主要表现为以区域发展权为基础的区域财产性权利和保障性权利等权利束。 一、作为本源性权利的区域发展权 探讨区域经济法本体的权利谱系,首先必须追寻其本源性权利,即对法本体的理解应当从本源论中获得知识。本源性权利也即法律制度建构的“开端”,既是出发点又是落脚点。作为出发点,一切后继的东西都必须基于此加以演绎和推导;而作为落脚点,推导和演绎出来的后继的东西只不过是开端的进一步规定。④可见,区域经济法的本源性权利,实际上讨论的是区域经济法律系统构造过程中具体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等基本范畴和规范体系的来源和依据问题。依照现代人权理论,以人权为核心内容的基本权利是最重要的、本源性的“权”。随着第三代人权的发展,“发展权”作为人权范畴的新型表现形式得到广泛认可,而区域发展问题也逐渐被视为人权问题加以阐释,即人的全面发展包括区域发展的维度,地方或者区域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高级阶段。⑤区域发展不是一个道义上的伦理概念,它在本质上是一项权利,但与一般的个人人权不同,是隶属于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的拓展性权利。⑥人权的核心内容是生存与发展,区域经济法正是基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现实,以公平、和谐与正义作为制度逻辑解决区域发展差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因此,从本源意义上讲,区域发展权是区域经济法产生的渊源与根据。区域发展权内含的能力提升、平等参与以及空间正义等理念,为区域经济法规范体系指明了法的价值追求和制度目标。 (一)区域发展权承继了发展权“弱者保护”的权利逻辑 发展权作为实现“发展”的手段,是参与、促进和享有发展进程及其结果的权利,基于这种发展权利,“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⑦。区域发展权强调一种均衡的整体和谐主义⑧,表达了消除差异、达至各区域和谐共生状态的协调发展观。这与推动区域经济协调有序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结构整体“适宜性”的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意图相契合。目前,我国区域发展水平分化与差异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区域”经济发展跟不上整体水平,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与区域发展权追求的区域协调发展愿景尚有较大差距。 区域发展权的协调发展观要求区域经济法重视区域“发展能力贫困”的制度救济。阿马蒂亚·森认为贫困的实质是能力的缺乏,即人们缺乏改变其生存状况、抵御各种生产或生活风险、抓住经济机会和获取经济收益的能力。⑨我国许多欠发达地区缺乏对要素空间集聚起关键作用的区位优势,难以对劳动力、资本、创新、技术等非区域性要素产生虹吸效应,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的自生能力较弱,产生“天赋差别”的发展贫困⑩;同时,受国家整体利益和区域分工影响,我国特殊区域经济弱势地位的形成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制度性诱因,政府的各种社会经济安排和公共政策加剧了区域发展的差异与分化。(11)区域发展差异的弥合需要从区域的基本发展能力提升开始,其包括区域性要素禀赋的优化以及原有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等。(12)市场机制的竞争规律将助推强势区域竞争优势不断累积,并对非区域性要素产生强劲的“虹吸效应”,如果没有制度变量的加入,欠发达地区不会自动实现向发达地区的“经济收敛”,地区差距仍将扩大。(13)区域发展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区域经济法的本源性权利,并演化出区域经济法法学本体论意义上的研究范式,是因为它承继了发展权中“弱者保护”的价值取向与制度逻辑,主张从人权的高度加强对弱势区域的特殊关切,以达到共同发展起点的平衡,这为区域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方向指引。 基于区域发展权“弱者保护”价值取向的考量,区域经济法通过利益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口帮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促进型”制度方式,改善欠发达地区的要素禀赋困境、提升区域基本发展能力。例如,以“公平负担”为原则的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就是对特殊区域因利益外溢造成的发展贫困进行救济的制度设计。我国许多生态功能区既是重要自然资源要素和生态产品的输出地,又承担着国家生态养护、资源保护等功能,属于国家的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其生态建设、资源产品输出存在利益外溢与发展机会让渡的事实。一方面,基于地理空间的关联性与不可分割性,这些区域生态建设付出成本和做出牺牲形成的生态效益并不为其独享;另一方面,由于生态与资源产品价格并未完全市场化,加剧了这些区域经济剩余的转移,出现要素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双重损失”,沦为经济发展的弱势区域。区域发展权强调区域经济结构的总体和谐与均衡,这种协调发展的理念蕴含着整体主义和差别对待两方面意义。既要将区域的经济发展与整个国家的发展以及社会、资源、环境生态系统有机统一,又要因地制宜,关照不同区域的发展利益及其诉求。不同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落实在区域经济法对区域发展利益保护的方式上,表现出制度设计的补偿性和救济性特征。(14)区际利益补偿由受益区对做出特别牺牲或付出代价的受损区的利益先在损失予以补足或抵消,这种补偿制度的设计强调发展利益在空间上的公平分配,其目的是增进区域发展能力的提升,实现“反相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