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①的重要论断。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②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使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更加衔接协同。202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致信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强调,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坚定法治自信,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③可以说,“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成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范畴,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将是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关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且受制于具体的视角,缺乏宏观视野和体系阐述。④那么,究竟什么是“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这一表述蕴含着什么样的观念,又具有何种内涵?本文认为,首先,“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持续性、阶段性和递进性,蕴含着一种动态发展观;其次,它不是单指法治国家建设的某一方面达到更高水平,而是意味着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达到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蕴含着一种系统工程观;最后,它不只是关于理想法治国家的目标设定,而始终针对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问题和不足,蕴含着一种问题导向观。这三种观念分别决定了“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理念定位、基本要素与着力方向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动态发展观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理念定位 理念是认知的先导。要准确理解“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首先要明确这一表述蕴含的法治理念。或有观点认为,唯有先建成“高水平法治国家”,才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因此,从逻辑上讲,只有先澄清“高水平”的含义与标准,才能明确“更高水平”的含义与标准。反过来说,就此得先弄清楚我国目前是否已经满足“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各项指标,是否已建成“高水平法治国家”。只有在对这一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基础上,才能持续讨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问题。但是,这种观念事实上蕴含着的是一种静态发展观。静态发展观虽然不否认法治有其历史发展性,但将法治发展划分为数个特定的阶段,将不同阶段对应于不同的量化标准。按照这种理解,满足特定量化标准即为达到某个阶段,满足或达到更高的量化标准则意味着实现了下一个阶段。由此可以粗略地将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区分为“初级法治国家”阶段、“高水平法治国家”阶段、“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阶段和“最高水平法治国家”阶段。在此理解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起点、有终点,有将来时、有完成时。如果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设定的2035年为时间节点,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⑤为基本目标,那么可以说,满足这些目标就意味着达到了“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这一特定历史阶段。完成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之后,就可以迈向另一个历史阶段(“最高水平法治国家”)了。这是一种固化的、基数式的(cardinal)法治观。 这种理解既与我们的法治改革观不符,也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念不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始终与全面深化改革相伴而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改革和法治始终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所以,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⑥善于通过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⑦可见,法治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全面深化改革就是推动完善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途径。法治领域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领、法治促进、法治规范和法治保障;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既需要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变革,也需要通过改革提升法治理念、⑧发展法治理论。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永恒的主题,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改革任务。接续特定阶段之改革任务的是下一个阶段的改革目标。所以,只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法治发展就同样永无止境。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法治不断变革、日趋完善和持续发展的“变法史”。没有改革开放的原动力和内在需求,就不可能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伟大成就。⑨ 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机理。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必然选择,对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⑩反过来看,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机理。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11)这种特色不仅反映在对“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之具体内容的理解上,(12)也反映在对“现代化”本身性质的独特理解上。在这种理解中,“现代化”不只对应“前现代—现代—后现代”这一时间序列中特定的历史阶段,而且在人类发展的长河中会不断更新自己的整体进程,永远具有正向的矢量演化,即在“自然—社会—经济”的复杂系统中,阶梯式地朝向一组复杂的、具有空间边界约束的、纳入时代内容特征的、其相对目标结合不断提升的、非线性的动态轨迹,其演化序列的极限追求即构成全人类现代化的绝对理想终极。(13)据此,“现代化”是一个开放性的、非终局性的概念,它意味着人类历史的终极取向,而不是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现代化之“化”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化”标志着这一概念的动态性。(14)所以,现代化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相应地,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就是一个表征近代以来国家与法治领域不断变革发展的开放进程。它拥有历史起点,指向进步和未来,有开端但永无终结。因此,现代早期的法治不同于当下的法治,而当下的法治也未必等同于未来的法治。法治现代化是一个现代性不断积累,不同的现代性变量不断相互作用,法治的观念、制度、实践不断更新变化的无限动态过程。(15)所以,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没有终点,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不断因应新阶段的现代化要求、克服“不够现代化”的因素的正向矢量发展的国家建设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