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是一项实践技艺,但这种实践技艺无论如何也不能沦为解释者“无根据的决断和无理由的任性”。①法律解释必须以扎实的根据和理由为基础,而根据和理由源自何处、如何获取,一直是法律解释理论面临的中心任务,也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近年来,算法思维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对法律活动的组织管理、法律适用方法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主要集中在法律推理过程以及事实判断领域,相对忽略了法律规范解释的应用场景。②本文试图阐述和论证的是,法律解释的根据和理由存在一定的可计算性。算法思维和技术的适当引入,能够为法律解释中遭遇的计算问题提供辅助,为法律解释的根据和理由获取提供工具支持。 一、因何算法:法律解释的计算问题 (一)法律解释的论证难题 法律解释是一项权威性和规范性作业,应尽可能追求解释活动的“客观化”和“理性化”。根据哲学上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分野,法律解释的确立路径可以区分为经验考察与理性分析两种。经验考察试图从法律解释的惯性实践中总结解释方法的规范来源,理性分析则努力从目的、语境和主体等维度找寻法律解释的正当性理由。③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解释理论更多围绕经验考察展开。法官们通过判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解释规则,如文理解释、黄金规则、论理解释,等等。④另据统计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经常使用的是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其后是以词典为依据的文义解释,再次则是遵循先例、立法史、语言规范等进行解释。⑤还有研究概括出了“语义—体系—目的—意图”等解释方法适用的梯次结构。⑥然而,所有这类法律解释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特征分析提供的都只是一个概率性事实,并不能自动形成一个真正的程序性指令,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⑦与之相对,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主张法学方法论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学科,是以规定的方式告诉解释者如何作出解释的学说。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理论近年来的努力重点包括两个方向:一是对主要法律解释方法类型的操作方案进行细化阐述,如针对文义解释的肯定、否定与中性三领域理论,针对目的解释的主观理论与客观理论等;⑨二是试图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建立位序规则,以解决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优先次序问题。⑩其中,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肯定。 然而,法律解释仍要面对许多难题:(1)被解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由于语言天然的局限性,很少存在完全确定的概念,也很少存在完全确定的法律规范。(2)解释方法选择的不确定。尽管经验提炼和理论分析已经梳理出主流的解释方法类型,但是在具体案件中针对特定概念应当使用哪几种解释方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南。(3)解释论据的不确定。法律解释的方法就是收集论据和组织论据的方法。(11)但不得不承认,论据本身是多样的。不同论据的证明强度在不同语境下各有不同。法律解释论据的证明力也不是绝对可靠的,本身就需要通过理性的检验和证成。(4)解释结论权衡的不确定。针对同一个法律概念,使用的解释方法不同,结论也可能不同。在抽象意义上,文义、目的、体系等解释方法的位序规则也许可以成立,但由于各种论据的强度在具体的层面上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抽象优先性就不能发挥任何的决定作用。(12) 并且,法律纠纷本身的对抗性将进一步加剧这些不确定性。法律纠纷当事方的立场冲突和利益冲突是现实的,对解释方向各执己见是常态。司法是一个高度竞争性的对话和说理过程。这意味着法律解释既不是简单的语义阐发和主张声明,也不仅仅是逻辑推论,而是一个理由提供的论证过程。只有完成对解释论据证明力、解释方法及结论选择的证立,前述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才能真正得到缓解,法律解释本身的正当性才能得到证成。因此,法律解释需要向论证转向。(13)论证首先意味着一套恰当的思维程序和规则。法律解释的客观化和理性化可以在这样的思维程序和规则中得到强化。论证还意味着对理由供给的重视,解释论据和解释方法的选择、解释结论的证立,都需要充足的理由支持。在各项论据互相抵触且不存在严格位序的背景下,对这些论据进行论证衡量是必要步骤。(14) 但是,现有的法律解释理论和实践在论证转向方面的准备有所不足。从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来看,对解释方法内涵、类型、标准以及操作指引的探讨较多,但论证意识相对缺乏,特别是忽视了论证对理由、说理程序和强度的要求。从法律解释实践来看,论据选取、方法选择和结论得出的随意性相当常见,即便对理由有所交代,也经常陷入理由虚饰、方法堆砌、就事论事的“霰弹枪模式”。(15)以“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为例,在许多典型案件中,裁判者或是直接对公共利益下定义而未给出论据;或是通过体系解释或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补强,但论据往往又是“提升城市形象”或“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等更为抽象的概念,说服力明显欠缺;(16)还有些案件干脆用行政程序审查替代了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17)这些做法实际上都回避了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实质讨论,也放弃了法律解释的论证责任。(18) (二)解释性论证的计算需求 法律解释在论证上的不足,并不都是解释者的主观问题,论证技术也是一个制约因素。传统上,法学以定性判断为主,由此形成了一套对事物本质进行理性抽象的“概念计算”(19)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活动也运用这种“概念计算”,来维护自身的客观化和理性化。(20)然而,很多概念的解释需要的并不是定性判断,而是程度比较,“概念计算”并不足以回应法律解释的全部需求。 任何事物都有质和量两个部分,原则上都可以从性质上被理解和从数量上被度量。(21)无论是定性判断还是定量判断,都各自揭示了事物属性的其中一部分,具有各自的局限性。定性判断缺乏对事物规模、等级、范围、程度的描述,而定量判断又缺乏对事物规模、等级、范围、程度等在属性、价值、主观意义方面的把握。(22)只有二者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对事物进行解释和把握。同样,在法律解释中仅仅运用定性方法无法很好地界定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定量判断取代定性判断,是科学化水平提高的一大标志。(23)定量表达虽然有可能是简化的,但是其是精确化的,可以对其进行严格的思考、处理和检验。(24)因此,通过等级、范围、程度的度量来界定概念,是解释性论证不可缺少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