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判决都以一般人的认知、行为作为涉争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数据显示,每一万篇裁判文书中,就有2~3篇文书的说理指向一般人。①例如,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判断肇事司机是否明知事故发生、甲品牌产品与乙品牌产品是否引起混淆,根据一般人的行为方式判断卖家先过户后收款、大额借款不写借条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此种种,不一而足。鉴于法律人常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一般人”“普通人”“(正)常人”“普通民众”“社会公众”等词汇,为行文方便,本文概称为“一般人”。以一般人的认知、行为作为判准的判断广泛出现在各类案件中,直接决定判决走向,但关于为什么应以一般人的认知、行为作为特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准的讨论不多见。这些看似理所当然的适用其实难经推敲,相应论证的缺失使处于关键地位的判断立基不稳,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细察之下发现,此类问题根源于基础理论供给不足,缺少法理层面的审视与反思。 自法理学提出“法律上的人”这一研究主题以来,法律预设的人的形象成为法律人的共同关注,宪法上的人、民法上的人、刑法上的人等陆续现身。只是这些研究更多地关注这些形象如何对我们的立法产生影响,很少提及如何根据这些预设的形象应用法律。在讨论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时,刑法学界有关一般人和行为人的争论、民法学界有关理性人与合理人的争论,均涉及本文讨论的一般人标准,但是着眼点和论证思路仍有不同。②概言之,学界在法理层面对一般人标准的正当性讨论不足,部门法关于一般人标准的讨论虽有借鉴意义,但不足以为一般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适用提供法理基础。职是之故,本文拟厘清一般人标准的基本含义与适用范围,剖析司法裁判适用一般人标准的正当性基础。 一、一般人标准的基本含义 从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人的身影经常出现在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证据事实的建构。在这一环节,一般人的认知、行为参与对争议行为是否合理的评价。具体作用主要有三:一是判定证据(主要是证言)的证明力,如在一起丈夫偷偷打赏女主播,妻子要求直播平台与女主播返还打赏款项的案件的判决意见中,法官认为,妻子干某既未察觉家庭财产的减少,也未感受到任何其所称家庭全部积蓄减少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故干某所称“其夫沈某打赏的金额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不能成立;③二是分配证明责任,如在一起宾利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车主称其花费500余万元购买的车辆存在传动系统故障等问题,要求被告经销商退换,被告拒绝退换,并称该等问题系因原告为车辆加注不合格的燃油引起,法官认为被告的主张不符合一般人做法,要求被告就此举证;④三是建立证据之间的意义关联,在一起环境侵权纠纷中,法官以一般人的生理状况为根据,认定强光与居民健康受损的因果关系。⑤ 第二个环节是法律规范的建构。一方面,一般人的认知可以作为规范本身,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规定:“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存在矛盾、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等情形,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根据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确定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规定。”另一方面,一般人的认知可以参与对规范的解释、补充。例如,在一起质权纠纷案中,债务人(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清偿债务,并以质权人未及时行使质权为由,要求无偿取回全部质押财物。本案再审法官认为案涉质权并未消灭,因为“质权人×××一直占有质物,其自然地认为权利实现仍处于有保障的状态。这种认识符合一般人基于诚实信用对权利保护的认知。”⑥ 第三个环节是裁判事实的认定。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行为,对案件事实做出法律评价,使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适应。例如,在一起因违章停车引起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中,行为人李某某在禁停区域连续违章停车5天,公安局交通大队于第1天、第5天分别做出2次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认为交通大队的第2次处罚属于一事二罚,法院认为,李某某连续违章停车5天的做法不构成“一事不二罚”中的一事。⑦ 可见,在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中,一般人的作用不尽相同。初看起来,一般人涉及的都是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但此处的合理其实有两种含义,而本文拟讨论的一般人标准只涉及其中一种。 (一)涉及一般人的两种“合理”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合理”是形容词,指“合乎道理或事理”。⑧鉴于“事理”指“事情的道理”,⑨“合理”其实就是合乎道理,而《现代汉语词典》收录的“道理”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事物的规律;第二种是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情理;第三种是办法、打算。⑩司法裁判中涉及的是第一、第二种含义。据此,司法裁判中的“合理”有两种含义:一是形容做法正当,二是形容说法可信。在司法实践中,前者主要用于评价涉争行为的合理性,即该行为是否正当,后者用于评价当事人或证人对事实的陈述是否合理,涉及该项陈述是否“靠谱”“说得通”,讨论的是该项陈述的似真性。 在涉及一般人的裁判文书中,相当一部分判断是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行为判定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如果某一行为能够获得一般人的认可,或者符合一般人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一行为就是正当的。例如,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审理中,劳动者是否及时请假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法院认为,“虽然高某某选择进行性别置换手术并非突发事件,但私密性和抉择的难以确定性,决定了高某某选择手术当天向主管领导口头请假,并于事后申请线上审批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逻辑和认知,其行为具有合理性。”(11)此处的合理指高某某的行为合乎道理,这个道理就是一般人都会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