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是最古老的法哲学范畴,其在古代与近代的法哲学史上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进入现代以来,却随着实在法主义的兴盛一度衰落。在忽视自然法所造成的残酷现实的震撼和警醒之下,20世纪下半叶,新自然法学派兴起并引领了一场自然法学复苏运动。尽管该运动确实吸引了一批同情者并导致自然法一定程度的复苏,但迄今为止,自然法仍远远达不到与实在法相提并论的程度,亦无法充分发挥其本身应有的作用。究其缘由,这与新自然法学派的内在缺陷,尤其是其对自然法与道德关系的歪曲是息息相关的。基于此,本文将主要从这一角度对新自然法学派作出批判,并针对自然法的性质与特点提出扬弃后的新观点,以打破自然法被等同于道德之桎梏,促使自然法在新时代迎来再度解放。 一、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历史背景 新自然法学派是作为一种对自然法学的复苏而登上历史舞台的。而在此之前,自然法已经走过了千年的历程,其在古代与近代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现代也随着实在法主义的兴盛而走向了衰落,然而对自然法的忽视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也促使人们不得不予以反思,在此背景下,新自然法学派方才应运而生。 早在古希腊,自然法就已从萌芽状态逐步发展成型。米利都学派坚信,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①亚里士多德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②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作为其哲学体系的中心,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乃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世界上各个角落。③ 在古罗马,自然法得到了较为准确的理解和广泛的适用。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自然法是唯一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和普遍适用的;人定法因具体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但必须符合自然法。④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们承认自然法的基础地位,在《法学阶梯》里,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被认为是罗马私法的三重起源。⑤ 中世纪的自然法受到教义的侵蚀并被纳入神法之下。托马斯·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论法》中提出了经典的神学自然法学。他在自然法之上又加入了所谓的“永恒法”,认为永恒法是唯一正确的(上帝的)理性,其他的法都来源于永恒法,自然法就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⑥这实际上是抽空了自然法的内核并令其披上宗教外衣。这种所谓的“托马斯主义”减损了自然法的内涵、外延与地位,并将理性束缚在了神性之中,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和延续自然法的作用。 文艺复兴运动后,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渐兴起并在国际和国内法治构建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地将自然法从神学中解放出来,他宣称,即便上帝不存在或者不关心人类事务,自然法也能存在;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上帝也不能改变它;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既调整人类意志之外的事物,也调整由人类有意识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与意志(实在)国际法。⑦经过被誉为“国际法之父”和“自然法之父”的格老秀斯的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阐述,自然法理论就此重新焕发了生机。普芬道夫指出,自然法与人类的自然和社会属性是如此和谐,以至于人类缺了它就不会有良好而和平的社会组织结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指南,只要还存在着法,自然法就不应被终结,自然法不依赖于国家间的合意,主权者必须服从自然法。⑧洛克相信,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要求,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永恒规则。⑨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源于人类自然本性的规范,自然法优于其他一切法,实在法不能违反自然法。⑩ 近代社会的法制环境,是实在法学实力相对孱弱,自然法学居于主导地位,并对西方法学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自然法既是实在法的基本素材,又是实在法的指导原则与评价标准,部分自然法还被直接适用于社会关系以填补实在法的空白。(11) 然而到了现代,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更多、更完善的制定法,适应于这种需要,实在法无论是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无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都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各种国际条约纷纷被制定,各项国际习惯逐渐形成,各类国际组织层出不穷,各个国际司法机构开展运作……由此,实在法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并取代自然法占据了实务和学术的主流地位。而与之相伴随的,就是自然法学的衰落。人们开始只关心实在法而忽视自然法,甚至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排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流程中考虑自然法因素。 尽管实在法占主流是社会发展到现代阶段的必然,但即便如此,完全弃自然法于不顾的、片面的实在法思维仍然是错误的和有害的。实际上,虽然这一时期自然法基本上不再被直接适用于社会关系,但自然法仍然保持着对实在法的指导、评价作用,自然法规则仍然被转化为实在法。这在国际法领域尤为明显,现代实在国际法逐渐繁盛并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极端实在法主义的影响下,自然国际法一度也是被试图抛弃的对象,然而出于实在国际法的结构性缺陷,自然国际法仍然需要时常被拿来解释实在国际法;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国际法被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必要性又重新获得了国际社会肯定。(12)实际上,自然法对实在法的指导与转化作用,仍然是20世纪实在法迅猛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但由于国际国内社会对自然法一度的否弃态度,使得这一时期自然法对实在法的评价作用受到严重抑制,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恶法”在20世纪早期被制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