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纪律严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百多年来,重视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统领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作为党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总体性“源规范”,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构成了纪律建设的总依据。从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到党的二大诞生的第一部党章,再到党的二十大颁布的新党章,真切地呈现了各个时期我们党加强纪律建设的深厚理论底蕴,清晰地展现出统领党的纪律建设的演进轨迹,高度凝结着统领党的纪律建设形成的经验启示。深刻揭示党章统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溯源、演进轨迹和经验启示,对于新征程上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党章统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溯源 纪律严明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重要属性。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党的纪律体系的“奠基石”和党的纪律建设的“源代码”。党在各个时期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自觉置于党章统领之下,都是对党章的一些原则性、总领性规定的细化和延伸。 (一)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有效实施影响着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成败。马克思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①恩格斯认为“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是资产阶级最害怕的”,②指出“一个新的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③强调必须对党内存在的危害党的利益行为进行最严肃的处罚,确保“共同的原则应当始终不渝地遵守”。④严明纪律之所以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独特品质和优良传统,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以及所从事事业的崇高性的必然要求。列宁深刻阐述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言简意赅地把党的纪律界定为“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⑤认为“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民主主义政党所应有的纪律”,⑥强调“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⑦ 中国共产党作为使命型政党,从创立之始就重视以党章刻录彰显先进的党性,并以此统摄引领党的纪律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一大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宣告了党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松散学术团体,而是厚植“纪律强党”基因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十二大以来,在党的性质问题上,我们党有了日趋成熟的认识。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强调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⑧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丰富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发展为“两个先锋队”性质。这一表述增强了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更加有利于增强组织性、纪律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重视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战争年代纪律建设是决定党能否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把党的建设的基本经验概括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⑨把“有纪律”放在政党内在规定性层面予以严格规定,这是由纪律建设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实践证明,只有加强纪律性,革命才能战无不胜。改革开放后,围绕严明党的纪律,邓小平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⑩认为只有“一靠理想,二靠纪律”,(11)国家、政党、人民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习近平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12)概括而言,严明党的纪律始终是党永葆先进、维护团结、保证统一的关键所在。 (二)党章是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根本大法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规定的是党内生活最重要的问题,引领和统一全党的行动。习近平指出:“全党思想统一,首先是对党章认识的统一。”(13)全党思想、意志和行动一致,首先是在尊崇和执行党章上保持一致。党章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的政治纲领与行为规范的综合体,所规定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党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全党意志表示高度统一的最高效力展示,为全党思想、意志、行动三位一体的辩证统一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章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章的重要属性。党章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是规范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根本规则,是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表现的基本标尺。一方面,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根本标准。党章既规范党组织的行为,又规范党员的行为,保障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党章是党规党纪的母本原典,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位阶和最高效力,是统领其他党内法规的党内最高行为规范,对各个层级的党组织和每一位党员皆有最强拘束力。 党章是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党的活动、规范党内关系而制定的最根本党内法规。每一部党内法规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党章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覆盖全党界域,具有原则性、全面性和指引性特征,而其他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则具有具体性、有限性和指向性特点。如,《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为“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14)又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调整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5)再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6)由此可见,党章以外的其他党内法规调整的仅仅是党的领导执政活动或党的自身建设活动的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内容,而党章则是全党必须严格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