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动物伦理学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进路出发,发展出保护动物权益的伦理学。在思想史背景中考察这个理论趋势便可看出,对动物的伦理关注是之前的殖民主义反思和女性主义理论发展的下一个逻辑阶段,即道德考虑对象的进一步拓展:道德考虑的覆盖对象从传统的特定阶层、特定性别的人类群体,逐步拓展到包含了各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的全体人类,进而拓展到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动物和自然环境。因此,动物伦理学研究体现出一种双重性:一方面,学者们尝试运用既有的伦理学理论处理新的问题,希望传统概念架构可以容纳新的关注对象;另一方面,新的关注对象时常让传统概念架构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促进了理论框架的更新与发展。这一双重性的最典型体现便是义务论伦理学论证动物拥有道德权利时面对的两难局面:要么放弃义务论对理性能力的强调,要么放弃动物具有道德地位的主张。(参见武小西,第142—143页)为克服这种两难,有学者尝试超越传统伦理学对理性能力的强调,基于生命的繁荣或关怀关系等概念工具来发展覆盖面更宽、更适合处理动物伦理问题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理论。(参见Nussbaum,p.32;张会永;张会永、薛荣荣) 然而,无论是基于传统架构还是基于新兴理论的动物伦理学,都没有明确一个关键的实践指向:动物伦理学不是要对动物的行为进行规范,更不是要教导动物之间应该如何相处与合作,这几乎是无法做到的,也很难说应该做到。(参见Korsgaard,p.216)动物伦理学虽然拓展了道德关怀的对象范围,把动物纳入道德考虑,但其实践指向只能是人的行为,主张人们应该以某种伦理的方式对待动物。南京师范大学张燕新近出版的著作《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问题》,从医疗实践的角度出发,通过中医药产业中的动物使用问题,把动物伦理学的理论研究没有充分阐明的实践指向清晰有力地梳理了出来,并把动物伦理明确为人对动物的单向道德义务。(参见张燕,2023年)本文旨在围绕其核心观点展开相关哲学讨论:力图为人对动物的单向义务寻求存在论层面上的辩护与奠基,并在此基础上勾勒一种对人性的动态理解。人可以进行超越性的自我建构活动:建立“世界”和在“世界”之中生成意义空间。人需要在意义空间中安顿自身,而人对动物的单向义务也正是人确认自身意义的一个构成性环节。 一 人对动物的单向义务 《动物医疗应用的伦理问题》是一本详尽且独特的动物伦理学著作。该著从医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出发,引出复杂多面的动物伦理问题,在考察了人与动物关系的思想史文献和当代动物伦理学文献的基础上,明确了动物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并确定了人与动物的基本价值秩序。之所以说这本著作是独特的,是因为其不仅从涉及动物伦理的具体实践问题出发,还旨在勾勒出医学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价值秩序,把关于动物伦理的思考收敛于实践。因明确的实践指向,该著反对过于理想主义的凌空虚蹈的动物伦理学主张,在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框架内明确动物伦理学的规范性内容。 该著从福建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引发的舆论热议出发,指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动物制药的中医药行业在当代面临一个棘手的两难:根据以往的方式使用动物研制和生产中药,会严重伤害动物的基本权益;但倘若停止使用动物,中医药行业将难以为继。(参见同上,第10—20页)与此同时,西医或者说现代医学也面临着同样的两难:为了保护动物权益,需要停止或至少严格限制动物医学实验,这样一来,医学研究和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可以看到,包括动物实验和动物制药在内的动物利用在医学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动物的生存福祉与人类的健康权益之间存在张力甚至冲突。至少在人类历史的现阶段,倘若继续进行能够促进医学发展的实验研究,难免就要牺牲一些动物的基本权益。人们不得不在人类的健康权益和动物的生存权以及免于痛苦的权利之间进行取舍。这意味着,医学领域为动物伦理学提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实践要求:要给出一个能被人们接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价值秩序或优先级排序。倘若继续使用动物进行医学实验和制药,便要确定动物利用的限度是什么,以及限度的确定究竟基于怎样的伦理考量。 当前的动物伦理学研究基本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因为不涉及迫切的实践要求,很多主张的表达完全忽视了可操作性。例如主张动物和人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或拥有道德权利。这些理论主张要么无法落于人类生存的现实实践,要么便以恐怖分子般极端激进的姿态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参见同上,第38—39页、第96页)因此,张燕著作的优越之处在于始终把对动物的道德考量置于动物与人的关系之中,力图在动物福祉和人类权益之间寻求伦理上可被接受的动态平衡。只有基于这种关系性的理论框架,才能发展出真正具有实践意义的动物伦理学。 也正是基于人与动物的关系性理论框架,张燕没有把动物自身的属性或价值作为讨论起点,而是明确人们谈论动物权利,其实是对人类自身行为的一种规范性要求,是在主张人类采用某种伦理的方式对待动物。她指出,“对人类而言,动物主体地位的扩张要求正是人类道德性的体现,尽管是一种权利话语的表达,但其主体仍然是人,只有人能够真正在逻辑上和现实中拥有主体意义上的道德权利。主张动物拥有道德权利的真正有效意义并非在于让动物成为作为道德主体的某种存在,而是要求人类应当以某种方式对待非人类动物”(同上,第74页)。也就是说,所谓“动物权利”,其实是指人对动物的单向度道德义务。这种义务是单向度的,因为人和动物的伦理关系只可能是单向度的。动物无法为其行为负道德责任,它们不具有道德主体的前提条件即理性能力。因此,当动物被纳入伦理考量,进入和人类的伦理关系时,这种关系必然只能是人对动物负有道德义务。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