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问题关乎伦理学的“阿基米德支点”,是对“人为什么要有道德”这一问题的回答。随着实践哲学的复兴和理由的转向,规范性问题以行动和道德理由的方式重现于当代道德哲学的讨论中。围绕行动、理由和动机问题,当代休谟主义和当代康德主义展开了关于道德理由的争论。其中,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虽然意识到欲望和情感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他并未从根本上摆脱休谟式的经验人性,即无法从激发性理由推出规范性理由,最终导致其内在理由论面临规范性证成的困难。当代康德主义者克里斯蒂娜·M.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M.Korsgaard)试图对威廉斯进行一种康德式的内在论回应,一方面突出理性在理由和行动之间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强调理性对行动的约束性和驱动性,以此探寻规范性理由和激发性理由的统一。本文立足康德伦理学立场,先对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进行批判和回应,然后借助科尔斯戈德的理由建构论来捍卫一种康德式的实践理性,以回应规范性和道德理由问题。 一、规范性问题的当代重提:行动、理由与动机 当代元伦理学正在经历一场“理由转向”,规范性问题以行动和道德理由的方式获得了当代重提。当代道德哲学家赋予理由(reasons)概念以核心地位,尝试用理由来重新解释传统哲学中的“应当”“理性”“价值”等概念,理由成为解释规范性问题的基本观念。(cf.Nagel,pp.47-56;Williams,1981,pp.101-113;Scanlon,pp.17-18;Parfit,2011,pp.31-38)这场理由转向关注行动和理由之间的关系,行动的理由问题成为当代道德哲学讨论的核心议题。 在当代道德哲学对行动理由的讨论中,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成为争论的焦点,这一争论也是休谟情感主义和康德理性主义之争的当代延续。质言之,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争论源自不同哲学家对伦理学与动机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①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把动机作为“A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情”(A has a reason to Φ)的成真条件,用欲望和主观动机集合来解释动机,强调内在理由的驱动性和激发性,即“激发性理由”(motivating reasons),由此坚持一种内在理由论。(cf.Williams,1981,pp.101-113)根据外在理由论者的观点,他们承认有客观的道德事实存在,主张用理性建立理由和行为之间的联系,并坚持理性对行动的规范性,强调理由的约束性和规范性,即“规范性理由”(normative reasons),由此坚持一种理由外在论。以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托马斯·M.斯坎伦(Thomas M.Scanlon)和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为代表的客观理由论者认为,理由是客观的(参见帕菲特,第55页;cf.Scanlon,pp.97-98;Nagel,pp.96-97),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者,由此强调道德规范的普遍约束性。 上述争论的背后在于双方对规范性本质的不同理解,规范性实则具有两个基本性质,一个是约束性,另一个是驱动性。(参见史密斯,第5-12、92-97页;帕菲特,第37-45页)内在理由论更强调理由的驱动性,而外在理由论更强调理由的约束性,导致两者在解决规范性问题上都陷入困难。鉴于此,为了调和“规范性的经验主义解释”和“规范性的理性主义解释”,科尔斯戈德在康德伦理学的基础上重构了一种理由建构论,试图证明理由既具有约束性又具有驱动性,旨在实现激发性理由和规范性理由的统一。(cf.Korsgaard,2009,pp.59-67) 威廉斯作为当代休谟主义和内在理由论的重要代表,对理由进行了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区分,挑战了道德理性主义,掀起了道德理由的当代争论。要进一步理解威廉斯内在理由论的挑战和意义,我们首先需要对其内在理由论的理论基础和核心论证进行考察。详细而言,威廉斯从行动的理由出发,通过补充四个命题对“准休谟式的模型”(sub-Humean model)作出两个重要修正,即“主观动机集合”(S)和“慎思”。(cf.Williams,1981,pp.101-113;McDowell,pp.96-97;参见徐向东,第5-6页)其一,威廉斯对“欲望”进行宽泛化解读,用“主观动机集合”来扩充“欲望”。虽然威廉斯按照欲望来理解主观动机集合,但在他那里欲望这一术语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用来表示主观动机集合(S)中的所有要素,即S能够包含评价的倾向、情感反应的模式、个人的忠诚,以及各种各样被抽象地认为体现了行动者承诺的计划等内容。(cf.Williams,1981,p.105)其二,威廉斯的“慎思”概念超越了休谟式的工具性的因果推理,放弃了对“目的-手段”因果推理的唯一关注。威廉斯不满足于休谟式的工具性因果推理,认为“事实上,仅仅发现某种行动过程是达到目的的因果手段,这本身并不是实践推理的一个部分”(Williams,1981,p.104)。他进一步用例子阐述和完善了内在理由陈述的慎思推理,指出慎思推理广泛的可能性。威廉斯指出:“一个人有理由做某件事情(one has a reason to Φ),因为那样做将是满足S中某些要素的最方便、最经济、最令人愉快等方式。”(ibid.)进一步地,威廉斯将这种慎思推理与想象相连,通过想象力来扩展或限制行动者主观动机集合的内容。(cf.ibid.,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