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情绪知识论的兴起,情绪与知识的关系问题逐渐成为知识论的热门议题。有学者认为,情绪本身就是一种证据,能够证成我们的知识或提升我们的理解。(参见Elgin,p.34)也有学者认为,情绪作为德性的动机组分在知识证成中发挥积极作用。(参见Zagzebski,1996,pp.131-132;Morton,p.394)还有一些学者指出,情绪是认知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合作性科学探究行为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参见Hookway,2002,p.251)近年来,情绪与知识论题也获得了不少国内学者的关注。费多益详尽论证了情绪在认知评价和知识建构中的作用。(参见费多益,2012年,第43页;2013年,第110页)谢文郁和张俊围绕情感认识论的主体与对象以及情感认识论的可行性等问题展开了富有深度的论辩。(参见谢文郁;张俊) 情绪知识论的一个公认假设是,情绪通常不单独参与认识活动,而是通过德性发挥积极的认知作用。(参见Morton,p.394)情绪与德性的内在关系构成了古典德性论的理论内核。亚里士多德认为,情绪是德性的动机组成部分,德性之人在行动过程中必然会经历恐惧、自信和愉悦等一系列情绪,最终以正确方式和目标行动。阿奎那更是把激情视为德性的对象。(参见Irwin,p.44)在德性知识论领域,扎格泽博斯基(L.Zagzebski)和寇德(L.Code)等就德性与情绪的关系有过少量、松散的讨论,但总体上忽视了理智德性和知识的情绪维度。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德性与情绪之间的关系入手,以笛卡尔和斯宾诺莎的“智性情绪”(intellectual emotions)概念为核心,尝试构建和发展一种“情感主义德性知识论”(Sentimentist Virtue Epistemology)。文章结构大致安排如下:第一节主要阐明情感主义德性知识论的核心是处理德性与情绪的关系,主张情绪是德性必不可少的动机构成;第二节阐明情感主义德性知识论的概念内涵,主张智性情绪构成了理智德性的深层动机,而知识则展示了理智德性获得的认知成就;第三节通过比较斯洛特(M.Slote)的人格主义(personalism)与其他类型的德性知识论,进一步阐明情感主义德性知识论的本质及其优越性;第四节主要围绕合法性问题和客观性问题,进一步为情感主义德性知识论提供理论辩护。 一 情绪与德性:情感主义德性知识论的奠基 情感主义德性知识论的首要任务是从德性角度处理情绪与知识的关系,也就是说,通过阐明情绪与德性的关系为知识的证成和建构奠定基础。那么,德性与情绪到底是什么关系?主流的观点是构成论,主张情绪是德性的构成部分。下面,笔者将在充分借鉴传统哲学的思想资源和实证科学的经验证据的基础上,从动机和功能角度阐明情绪与德性之间的构成关系。 首先,动机本身就是一种情绪,扮演着行为驱动者的角色。扎格泽博斯基认为,理智德性包含两个成分:一个是动机成分(motivation component),另一个是成功成分(success component)。与德性探究相关的“动机”本身是一种情绪或感受,它激发和指导行动达到目的。有德之人倾向于拥有某种尝试改变世界或改变自身的情绪。也就是说,情绪代表了一种独特的行为和认知模式,有德之人拥有与特殊德性相关的动机。以勇敢为例,一个勇敢的人受勇敢德性所独有的情绪驱使敢于直面危险,勇敢同时包含一个情绪要素和对有价值东西的保护的目标。因此,勇敢拥有一个意向性要素。(参见Zagzebski,1996,p.131)希尔曼(N.Sherman)和怀特(H.White)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参见Sherman and White,p.42) 其次,情绪有助于理智德性目标的实现。情绪的核心作用是提供一种情感驱力,有意识地促使主体追求和实现理智目标。在正常情况下,认知主体拥有某种认知情绪,这种情绪会驱使他导向正确的目标,就像愤慨是对某些道德错误恰当的情感反应一样。但布拉迪(M.S.Brady)注意到,好奇、勇敢和心灵开放等理智德性动机并不保证可靠性,情绪可以为它们的不可靠性提供解释。情绪的错误诱导是动机无法保证可靠性的主因。例如,为了追求更高的学术荣誉,有些科学家会通过伪造数据发表更多的论文。鉴于此,布拉迪提倡一种范导性的(regulatory)理智德性,用于抵制诱惑,范导认知主体形成正确的情绪动机。其中,理智智慧(intellectual wisdom)是最重要的范导性理智德性。情绪对理智智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就认识和理解价值来说,情绪经验无可争议地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对于把握价值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价值的把握对于理解哪些理智努力值得追求、平衡人们的理智探询与其他重要的理智目标而言,至关重要”(Brady,p.55)。 最后,情绪有助于提升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认知科学和心理学研究表明,情绪能够调动和调配人们的注意力(attention),这种调动和调配已经包含了一种价值评鉴。由此,我们可以从注意力角度构建情绪与德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情绪能够通过德性的注意力习惯来发挥积极的认知作用。通过构成我们的理智德性,调配我们的注意力,情绪不仅帮助知觉能力形成相关的知觉信念,而且能够为它们提供可靠性的担保。具体来说,在知觉过程中,情绪通过主体的理智自我信任(intellectual self-trust)始终发挥作用。每一个知觉信念都是信任我们自身认知官能的产物。类似地,胡克威(C.Hookway)从“探究”角度说明知觉知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各种影响探究的因素都对注意力的调配施加了影响。(参见Hookway,2006,p.100)不仅如此,他还强调情绪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认知德性对于知识论是重要的,即情绪为何不是认知评价的一种阻碍,而是一种助力。(参见Hookway,2003,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