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颐之《周易程氏传》与朱子之《周易本义》可谓宋代理学《易》解之双璧。学界有关《程传》与《本义》释义体例及易学思想的比较研究已相当丰富①,但仍有一重要的问题尚未得到足够关注:两位理学家在解释《周易》经传时对特定体例之取舍的思想根据何在?其背后是否蕴含有关《周易》卦爻时位之根本性理解上的差异?本文选择程颐发明之“随时取义”为入手处尝试解答这一问题,理由有二:其一,“随时取义”被认为是《程传》在释爻方面富有独创性的体例,与对卦爻时位的理解直接相关;其二,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几乎在《程传》中所有用到“随时取义”的地方,《本义》都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可见朱子明显是不接受乃至否定程颐“随时取义”之例的,二者于此体例之异趣的原因值得深入探究。以此为突破口,我们恰可一窥程、朱易学诠释所依据之卦爻时位观差异的究竟。 一、“随时取义”与“爻别观之”的义理易学解释传统 在正式开始比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行澄清程颐“随时取义”说的基本内涵及其与义理易学解释传统的关系。对此问题,前辈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研究:朱伯崑先生认为,程颐根据王弼“卦以存时,爻以示变”的主张提出“随时取义”说,其内容是“认为《周易》经传对卦爻辞吉凶的解释,并无一定的格式,此时此处可以作此种解释,易处异时,又可作另一种解释”,采纳这一体例是为了“解决《周易》经传中一些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说法”;②梁韦弦基本延续朱先生的讲法,同样认为“随时取义”说源自王弼,并将之更简洁地概括为“卦爻因时之不同而意义则随之不同”③;唐纪宇在《程颐〈周易程氏传〉研究》一书中更细致地疏解了“随时取义”说,对前述学者的观点加以修正,认为“随时取义”说是程颐独有的解易体例,此前的《易》注“都没有出现过‘随时取义’的说法,甚至连相似的思想都没有出现过”,并指出这一体例应“被理解为根据卦爻辞的具体情况而选取某种意义的含义”,是针对“爻辞注释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即“注释与注释间的矛盾”而提出的。④ 应该说,唐纪宇的论述是目前学界对“随时取义”的研究中最全面的,但是并非没有可商榷之处。如其认为这一体例是程颐完全独创的说法,就显得过于绝对。我们知道,程颐应用“随时取义”的典型例证是对屯六二爻辞“匪寇婚媾”的解释: 二当屯世,虽不能自济,而居中得正,有应在上,不失义者也,然逼近于初。阴乃阳所求,柔者刚所陵,柔当屯时,固难自济,又为刚阳所逼,故为难也。设匪逼于寇难,则往求于婚媾矣。婚媾,正应也。寇,非理而至者……初为贤明刚正之人,而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据二以柔近刚而为义,更不计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义如此。⑤ 《程传》释屯初九,本据《象传》将其释为“以贵下贱”的贤者,而在九二爻辞的解释中,初九爻象征的人物身份却变成了“非理而至”的寇盗,这就是“随时取义”。但是,如果与王弼《周易注》此爻注释相互比较的话,就不难发现此说非程颐所独有: 志在乎五,不从于初……寇,谓初也,无初之难,则与五婚矣,故曰“匪宼婚媾”也。⑥ 王弼在注释屯初九时也将之解为屯难之时的“安民”“得民”者(参见《王弼集校释》,第234—235页),而在九二又将其目为寇。这里初九身份的改变与对“匪寇婚媾”的理解,《程传》显然是承王注而来的。另外,唐代孔颖达《周易正义》与北宋胡瑗《周易口义》对此爻的注解⑦也都与王注无大差别,这足以证明“随时取义”之说并非程颐师心独造,而是如朱先生所论,与王弼以降的义理易学解释传统一脉相承。⑧ 实际上,上述解释传统涉及一种理解《周易》卦爻辞的基本原则,其曾在北宋的苏洵、苏轼父子那里以反面的方式被概括出来。苏氏父子合著之《东坡易传》云:“夫卦岂可以爻别而观之?彼小大有所齐矣。得其所齐,则六爻之义未有不贯者。吾论六十四卦,皆先求其所齐之端,得其端则其余脉分理解,无不顺者,盖未尝凿而通也。”⑨所谓“爻别而观之”,即是说在传统的易学解释中,一卦六爻每一爻都被看作是卦时整体处境下相对独立的具体处境及这些处境中相对独立的个体之人,各爻的解释之间并无通贯线索,变动无常。这正是王弼《周易略例》中所谓“卦以存时,爻以示变”(《王弼集校释》,第598页),即将各爻看作卦时于不同居位上产生的具体变化的观念在具体爻辞解释中的反映,亦为易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之根本特征的体现。 既然在此解释传统下,一爻象征的具体处境具有相互独立的意义,那么各爻的取象,包括其所象征的人的身份,随具体处境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可以说,“爻别观之”的解释原则在卦爻辞之间建立的统一性是较弱的,这可能正是苏氏父子所不满意的地方。朱子在《语类》中对苏洵的解《易》方式有如下概括:“老苏说《易》,专得于‘爱恶相攻而吉凶生’以下三句。他把这六爻似那累世相仇相杀底人相似,看这一爻攻那一爻,这一画克那一画。”⑩由此可知,苏氏父子是将一卦诸爻以前后一贯的身份象征纳入“爱恶相攻”的复杂而纠结的关系网中,以此为“所齐之端”去通贯卦时爻位,这无疑是以一种对义理易学解释传统的突破,其文本统一性更强。 不过,朱子在概括“老苏说《易》”之后评论说:“全不近人情!”又云:“东坡解《易》,大体最不好。”(《朱子语类》,第1676、1663页)可见,朱子对苏氏父子的这种解《易》方式是十分反对的。反过来讲,朱子本人所认同的仍是“爻别观之”的解释原则。如论噬嗑卦时朱子即指出:“爻亦各自取义,不说噬颐中之物。”(《朱子语类》,第1780页)将噬嗑各爻看作与卦象的象征义有别的独立意义单元,显然体现出“爻别观之”的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