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继承权问题,从古至今众说纷纭。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认为实现社会平等就要取消一切特权,因此其门徒提出了取消继承权以保障社会公平的相关措施。①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伦理的形态将由于财产自由与平等继承权而得到维持”。②法国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看到了继承权背后的社会不公,尖锐地指出:“穷人所缺乏的并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③俄国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认为个人继承所有制是“完全违反人类正义的”。④由于继承权既是唯物史观建构的重要线索,又是指导工人运动时遭遇的具体实践问题,因此马克思与恩格斯在不同时期都关注到了继承权问题。 国内学术界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继承权问题的研究成果,仅有五篇论文,⑤国外对此也讨论不足,故仍存在讨论的空间。第一,已有研究成果只关注到《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等文献,其实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人类学笔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文本中也有关于继承权问题的论述。第二,这些文章大多写于20世纪80年代,而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国内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和思考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继承权的问题。以时间为线索、文本为依据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继承权的讨论进行梳理,可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1818年至1845年在现代性政治语境下对继承权问题进行探讨;第二阶段,1846年至1878年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对继承权问题进行现实考量;第三阶段,1879年至1895年在文化人类学视域下对继承权问题进行再考察。 一、现代性政治语境下关于继承权问题的探讨 马克思对于继承权的关注最早可追溯到柏林大学求学时期。19岁的马克思在幽默小说《斯考尔皮昂和费利克斯》第28章和第29章中对“长子继承权”进行了首次阐发。由于这一时期马克思深受英国作家劳伦斯·斯特恩打破传统的按照时间顺序叙事的写作风格影响,小说内容缺乏逻辑连贯性,因此很难追溯其关注继承权的原因。在该小说中,马克思将“长子继承权”类比为“贵族政体的小浴室”,认为长子继承权正如同小浴室的洗濯一样为家庭中的长子镀上了一层银。但同时也让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印上一层惨淡愁苦的浪漫主义色彩。没有长子继承权的普通人,就如同没有“小浴室”,只能投身于波涛汹涌的大海之中,与生活的急流搏斗,“在幽深的海底夺取普罗米修斯右手中的明珠”。⑥在马克思看来,没有长子继承权的普通人未必是不幸的,因为他们在与生活搏斗的过程中更加英勇,更富创造力。反观拥有“小浴室”的长子继承权享有者却只敢让几滴水洒落在身上,唯恐关节脱骱,从而丧失了面对生活挑战的勇气和力量。马克思对拥有长子继承权的人和普通人生活的辩证分析,是继承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舞台上的首次亮相。但此时其思想尚处于萌芽阶段,对于长子继承权的思考仅仅停留于感性的现象类比,而未进行历史地考察和现实地分析,更没有关注到社会革命中的继承权问题,尚具有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 已有的材料显示,继1837年《斯考尔皮昂和费利克斯》写作之后,直到1843年在《克洛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才再次谈到继承权问题。此时马克思对于继承权的探讨已脱离文学性的想象,开始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反思黑格尔对于继承权、私有财产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探寻解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裂的方案。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国家的看法进行了批判,其中就谈到了长子继承权问题。在兰克《历史—政治杂志》的启发下,马克思发现“在路易十八时代,宪法是国王的恩赐(钦赐宪章),在路易·菲力浦时代,国王是宪法的恩赐(钦赐王权)”,⑦意识到路易十八的命运在革命前和革命时的变化反映了历史的现实决定国家意识本身。基于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国家观念决定国家存在的观点,指出:“长子继承权是国家的法律。国家需要长子继承权的法律。”⑧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以长子继承权为线索对黑格尔主谓颠倒的国家观展开了进一步地批判。在黑格尔看来,长子继承权是实现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统一的中介,也是解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裂问题的途径。因为长子继承权规定长子获得父亲的全部家庭地产以及头衔,其他子女无权继承土地财产。这样就有助于避免财产分割瓦解家庭的统一性。在市民社会中,个体追求私利而导致社会关系的碎片化。长子继承权则有效地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保持家庭财产的完整性为市民社会提供一种稳定的伦理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地产不是按照‘对子女一视同仁的办法’转给子女的……防止了私有财产的冷酷本性转入家庭财产”。⑨黑格尔试图通过长子继承权与社会的割裂,防止市民社会的原则侵入国家政治领域。当限定继承的财产变成绝对的,“财产变成一种真正的主体”,⑩此时财产就成为人的主人,长子继承权变成绝对的真正的主体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同时也能确保国家的普遍性和稳定性。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权就是政治国家支配私有财产的证明。另外,黑格尔假定长子继承权有助于保障新贵阶层品德的高尚。因为新贵阶层根据继承权从家庭中获得的财产既不受到国家的干涉,又不受到市民社会的影响,当这些贵族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时,就不会因为私利而有失偏颇。从家庭层面看,长子继承权制度下贵族对于家庭的必然依赖使新贵的生活更加有伦理。可见,黑格尔试图通过长子继承权预设一种伦理总体性来调和四分五裂的现代政治,实现国家与社会矛盾的和解。 在马克思看来,首先,从根本上黑格尔把政治国家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颠倒了。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权是政治国家支配私有财产的证明,而马克思则认为长子继承权恰恰证明了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支配。那么长子继承权与私有财产、政治国家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马克思指出,“长子继承权,是私有财产的最高级形式,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11)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说长子继承权本身就是私有财产的最高级形式,而是说长子继承权所体现出来的自主性、抽象性以及它对人和政治制度的决定作用等特征体现了现代财产的基本原则。马克思认为,长子继承权是私有财产达到较高阶段的体现,长子继承权决定了一些名门望族享有政治特权。凡是存在长子继承权的地方,国家制度完全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可见私有财产决定着政治国家。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这里尚未将私有财产问题纳入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来分析,主要指的是土地私有。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黑格尔在财产问题上私法和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即从私法的角度看,黑格尔认为私有财产可以由它的所有者自由转让和处置;但从国家法的角度看,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权是无法让渡的。这种矛盾使得黑格尔最终不得不诉诸宗教来为继承权进行辩护。其实,黑格尔用宗教为长子继承权作辩护的根源应该回到当时德国的现实中寻找答案。(12)那时的德国具有浓厚的封建传统,现代财产制度发展并不充分,但是现代私有财产的特征已在地产中表现出来。德国的长子继承权作为既体现现代私有财产的特性又体现陈旧的中世纪制度的畸形儿,自然与当时的德国社会现实格格不入。黑格尔为了说明现存制度的合理性,用神秘的宗教进行解释以粉饰太平,最终落入唯心主义的窠臼,其本人也成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这里,马克思已明确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这一观点,从而揭开了黑格尔笼罩在“国家”上的神秘面纱,这也为其后面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进行了有益探索。其次,从自由意志层面看,一方面,马克思指出长子继承权使人摆脱了人对人(社会的、行政官员的)依赖,但使人陷入了对物的依赖,即人对于长子继承权的依赖。另一方面,马克思清楚地看到长子继承权必然包含着不平等关系,因为它无法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获得继承权,这与近代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所宣扬的人人自由平等的理念相违背。此时的国家实际上并不会成为人民意志的真正代表,长子继承权只不过是以法权的形式来保护贵族阶级和大地产阶级利益罢了。马克思将长子继承权形象地表达为“政治上确立农民等级”。(13)最后,从家庭伦理层面看,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所推崇的土地占有者的自然伦理生活,由于其政治属性导致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家庭生活。因为除了长子之外的子女分不到任何地产,这种措施只会助长反对以爱为基础的家庭生活的野蛮力量,所以黑格尔赞扬的长子继承权使得家庭团结变得毫无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如果在家庭生活中缺乏有效能的和决定性原则的爱,那么这个家庭是缺乏灵魂的,实际上只是对家庭生活的一种幻想,“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家庭生活才成为家庭的生活,才成为爱的生活”。(14)综上,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时期通过批判黑格尔关于长子继承权表征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的观点,明确了长子继承权作为私有财产发展的最高形式,证明了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决定。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回顾自己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5)这是马克思接近唯物史观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