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不断开辟新局面、取得新成就。伟大事业孕育和产生伟大精神,伟大事业也需要伟大精神的支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中国精神得到不断培育和持续弘扬。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精神同源共根、同向互生、同程并进的关系,对于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源与精神品质、把握中国精神的实践价值与社会性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理想和实践中国家精神的预设与初塑 所谓国家精神,是一个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积累的、为国民广泛认同的思想观念、文化精神、价值理念、伦理道德和集体意志,往往通过国民性格和社会集体精神表现出来。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属于客观精神的有限领域,但在辩证过程中被绝对精神所超越。他指出:“国家精神是存在的实体,在特质上它具有客观现实与自我意识。由于这种特质,它是有限的。在国家与别国的辩证关系中呈现出的国家命运与功业,便是国家精神有限特质的体现。”①安东尼奥·葛兰西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提出:“假定任何行动都是那个开始于过去并且在将来要发展的复杂过程的链条中的一定因素。对于这一过程负责,对参加这一过程负责,对同那种物质上‘看不到的’、但感觉到时很活动的和积极的、并且被考虑到它们好像是‘物质的’、在肉体上被感觉到的力量团结一致负责,——这才是在一定场合下称为‘国家精神’的东西。”②中国近代也有人论及国家精神之重要性,他们虽然没有对国家精神作过界定,所使用的概念也往往具有中国特色,称之为“国魂”“国民特质”等等,但所论内容都是围绕国家精神展开的。比如,梁启超在1899年《清议报》上提出:“近日所最要者,则制造中国魂是也。”③他在《新民说》中更明确指出:“凡一国之能立于世界,必有其国民独具之特质。上自道德法律,下至风俗习惯、文学美术,皆有一种独立之精神,祖父传之,子孙继之,然后群乃结,国乃成。”④这里,梁氏把国家精神与国民特质联系起来,揭示了国家精神以国民为主体的事实。戴季陶在评议梁氏的文章中提出:“国家何为而能存在也?以有民也。民何为而存在也?以生存耳。人不能独生,于是有共同之组织,国家之肇始,即于此矣。既有国矣,则国之与民,皆相为用者,无民则不能成国,无国亦无能自存。……由是观之,则国家既为国民之国家,则国家之表现,纯为人民之表现。人民之表现,意志之表现也,故国家之组织,由于人民之意志也。”⑤由此看来,在以国家为建制单位的语境中,由于国家建构离不开国民,尤其离不开国家政权对国民的引导与规制,因此国家精神与一国之中的国民精神乃至全社会共同葆有的立国精神是合流并大体相统一的,尽管它们在侧重点上略有差别,但完全可以融通起来。 社会主义是对社会发展形态和社会本质属性的描述,是基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模式而作出的对社会发展范式的基本描述。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历来都争讼不断,因为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对社会形式下定义的问题,更重要的则是它包含着事实与价值、历史与逻辑、目的与规律、能指与所指、过程与结果等一系列既矛盾又相合的辩证范畴,因而也存在着过程化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但是,从1516年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对理想中的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最幸福的社会形态作出描述以来,社会主义就成为展现于世人面前的一幅美丽画卷。从早期社会主义者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预设看,他们期望建立的是一个没有阶级压迫、没有人对人的剥削的公平正义的社会。“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⑥当然,社会主义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过程,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从理想到实践、从政权到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尤其是从一国到多国的探索实践中,作为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与作为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逐渐熔铸并结合为一体,使得社会主义国家不但形成了体制化的组织形式,而且塑造了预制性的国家精神。 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者,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作为未来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基本精神并没有忽略。他们尽管没有直接使用社会主义的国家精神这样的字眼,但散见于他们关于社会主义的思考和设计中,自然可见对社会主义基本精神的倡导。概而言之,主要有:一是对发展社会生产这一基本精神的重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⑦二是国家政权实现方式的示告。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⑧三是对社会主义改革精神及其方向的强调。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⑩四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目标的诠释。恩格斯提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足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11)五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权和劳动关系的揭示。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把所有权和劳动分离开来,而是相反,要把任何生产的这两个要素结合在同一手中。……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12)他强调:“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佣劳动的。”(13)总的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对未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基本精神作出了纲领性的规定,尽管他们没有从国家体制的角度论说其精神规范,但这些规定实际上也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精神作出的预制。他们所提出的关于生产劳动、所有制关系、社会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设计,无疑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建设中的根本遵循,无疑也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精神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