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管理权力是一种处理高等学校内部学术事务及其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是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权力主体与权力类型 权力主体即权力的执掌者。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高等教育管理权力主体也随之逐步复杂化。 早期的高等学校,不仅规模很小,而且教学的学科也比较单一,往往是一位教授或一两位助手指导几个或十几个、至多数十个学生,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比较单纯。这个时期的高等学校管理主要体现在学生和教师的相互作用关系上。中世纪北部意大利大学由学生负责管理学校事务,包括聘请教师、选择教学内容、授予证书等。这是一个学生主导师生互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学校管理权力掌握在学生手中。在近代高等学校管理的发展变化中,北部意大利早期大学的学生主导管理模式后来为巴黎大学的教师主导管理模式所取代。此后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权利长期被忽视,在各国高等学校管理中, 学生基本上没有什么发言权。 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权利一度受到了一些国家高等学校的重视,学生获得了一定的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在学校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中都专设学生席位,在有的委员会中学生所占的席位甚至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回归,没有能够持续多久便由于学生对学校事务不熟悉,或因有关决策与学生关系不大,学生的兴趣不大,积极性不高,最后重新归于沉寂。近年来,国外有的大学又开始探索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可能性,有的学者也热情地撰文呼吁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健全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机制。 教师是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传统力量。在中世纪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学校管理中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力。但是,随着高等学校规模的扩大和组织机制的复杂化,教学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结构不断多样化,教师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地位逐步发生变化,其管理权力的分配形式也发生了改变。教学人员数量的增多导致教学人员在地位上出现高级和低级之分。传统上,只有高级教学人员拥有高等学校管理权力。教授的助手及其他辅助教学人员都无权参与高等学校管理。在高级教学人员中,高等学校管理权力有几种分配形式。一种是平等分享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如“既是一个议会,又是一个俱乐部”的德国大学的学部,是一个由地位相同的高级教学人员组成的松散的大学组织。它一般给予教授领导研究、设置课程、安排考试和从事科研的自主权。另一种是实行学术精英寡头管理,由高级教学人员推举他们中的一位代行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如法国1968年高等教育改革以前,大学的学部主任通常由正教授担任,任职期为3年,一向都连任。许多学部主任都任职10 年或10年以上。因此,他们的权力很大,超过德国的学部主任,有的甚至可以看作是中央集权制系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教师的权力还不仅仅集中在学部一级。向下,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教师以专家身份行使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的权力;向上,教师参与校级学术组织和管理组织,履行校级管理权力。总之,在学部的上下两级,教师所负担的管理权力及其影响力都是不同的。近现代民主管理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打破了高等学校管理中只有高级教师享有管理权的传统,全体教学人员包括高级教师和低级教师逐步共同分享有关高等学校管理权力。 最初的高等学校并不设置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职位。数量不多也并不十分复杂的管理工作往往是与教学过程相关的事务,它们大都由教师兼任。近代大学的世俗化和科学教育引入大学不仅导致大学功能的世俗化和学科结构的复杂化,而且带来了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维持大学运行的事务性工作日趋繁杂。教师为了全力应付日益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与非学术性事务工作脱离关系。一批不同于学生和教师群体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在学校出现,改变了学校组成人员的传统结构。专职管理人员最初主要负责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总务后勤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后来其职权逐渐扩大到对学术性事务的协调控制或决策。在西方现代大学中,虽然教授和教授群体的权力依然十分强大,但是迅速发展起来的专职管理人员队伍的权力不断增强的结果,便使管理人员的权力在有些大学达到与教授权力相抗衡甚至超越教授权力。在中国近现代大学,教授的权力从来就没有达到过西方大学教授的水平,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庞大的管理人员队伍(包括政工人员)在高等学校管理中一直占主导地位。 在高等学校管理中,还有一支特殊的力量,这就是校外人士,包括校友的参与。他们多数人的主要工作不在学校,只有部分时间在院校。他们一般不拿学校报酬,往往以委员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的方式参与对学校事务的咨询、审议或决策。他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院校一级,对院校以下的学术工作影响较小。校外人士参与高等学校管理最初出现在英国,后来被移植到许多以前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日本、墨西哥等长期受英、美影响的国家。欧洲大陆院校传统上没有建立校外人士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机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才开始尝试把校外人士引入院校管理,以便打破高等学校由学者和政府控制的旧模式,使高等教育与社会其它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以前的私立院校中,曾经建立董事会制度,吸收校外人士参与学校管理。“文革”期间,校外力量一度控制高等学校。80年代中期以来,部分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尝试建立行业性董事会管理制度,少数新兴地方大学引进董事会制度,以此协调大学发展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个别重点大学也开始尝试董事会制度,试图以此突破传统的办学模式。因此,校外人士正逐步成为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一股新生力量。 高等学校管理权力主要由上述四类人员执掌,他们是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主体。各类人员所执掌的权力,不但有大小之分,而且有性质之别。 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师权力,包括教师个人和教师集体非行政性的学术权力。它既是高等学校管理权力中历史最悠久的一种,也是古往今来各国高等学校管理的基本力量之一。教师权力以教师的学术修养为基础,也就是说,它来源于知识的价值。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在与专业或学科活动相关事务的管理上,教师权力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有些国家里,这类事务几乎完全由教师负责;另一类是行政性权力。我国行政权力的基础是行政组织体制,所以,我国高等学校管理的行政权力来自于政府的授权,学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秉承政府的授权,对高等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在高等学校行政组织体制内部,等级秩序井然,职责分工具体,权力关系明确。高等学校组织法一般都对学校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说明和界定。所以行政权力的范围、职能、使用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不象教师的学术权力那样难以界定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