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新发展阶段,中国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面临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的现实背景。202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的43%①,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依然明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由于劳动力流动在城乡和产业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制度和体制壁垒,以深化劳动力市场化改革推动劳动力顺畅流动将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深刻影响。全面准确评估这一影响,不仅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还会直接影响共同富裕和高质量发展等目标的实现。 劳动力市场化改革通常是指通过一系列涉及劳动力市场的制度、体制或政策方面的改革措施,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不同区域、不同产业顺畅流动,使市场在劳动力配置中充分发挥决定性作用。劳动力市场化改革不仅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就业政策、公共服务、收入分配等直接关系劳动力配置的体制机制改革,也与产权制度、单位所有制、市场准入制度、财政与产业政策等间接影响劳动力配置的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相关。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释放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启了农村劳动力向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和城镇地区转移的过程(蔡昉,2008;张海鹏,2019)。随着这一过程的推进,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各种政策限制逐步解除。20世纪90年代首先放开的是小城镇的落户限制,之后各地逐步探索实施推广放宽落户条件和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措施。这些户籍制度改革有力推动了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提高了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程度(年猛,2024)。与此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改革过程中,不同部门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就业分割逐步消除,以工资为劳动力配置决定因素的城镇劳动力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阮杨等,2002)。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持续推动劳动力市场化改革,有效降低了劳动力流动壁垒,但劳动力市场相关制度、体制或政策体系还不健全,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劳动力错配现象(Brandt et al.,2013;盖庆恩等,2013;吴亚玲等,2022),突出表现在不同城市户籍附带的福利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超大特大城市仍实施相对严格的户籍准入门槛、城乡劳动力双向流动机制尚不健全、户籍歧视仍然是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等方面(年猛,2023;江求川和鲁元平,2024;魏后凯等,2025)。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等国家重大战略引领下,党中央对全面深化劳动力市场化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决策部署。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改革重点之一。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均明确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和各类资源有效配置成为改革重点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要素价格机制。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等重点领域改革的推动下,劳动力流动不畅和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有望得到有效缓解,劳动力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现有文献主要关注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对城乡居民名义收入差距的直接影响,较少注意到改革也会影响价格结构性变化趋势(不同产业或品类产品的价格具有不同的波动幅度),进而会通过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价格指数的差异性变化间接影响城乡实际收入差距。由于中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差别较大,不同产品价格结构性变化趋势又较为明显,这一间接影响同样非常重要。因此,本文试图从价格结构性变化新视角出发,回答如下问题: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理论机制是什么?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带来的价格结构性变化对城乡居民名义和实际收入差距的影响是否有显著差别? 经济学通常将实际收入定义为名义收入与价格指数之比,其中的价格指数通常用消费价格指数来衡量(蔡昉和杨涛,2000;Costa,2001;易纲和张燕皎,2007)。由于消费价格指数是一篮子代表性消费品的价格以消费结构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值,可将其视为以一篮子代表性消费品价格测算的生活成本,因此,实际收入就衡量了名义收入能够购买多少数量的一篮子代表性消费品,即收入的实际购买力。收入能购买的一篮子代表性消费品越多,居民福利水平就越高。本文将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定义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名义收入与价格指数之比的差距,并将其作为城乡居民福利差距的衡量指标。由于价格结构性变化会改变居民的消费结构,消费价格指数本身也是内生决定的,本文运用非位似常替代弹性偏好理论,以Konüs生活成本指数对其进行更为准确地测算。现有文献指出,劳动力市场化改革推动了劳动力从收入较低的农业流向收入较高的非农产业,缩小了城乡名义收入差距。本文认为,劳动力跨产业流动会同时改变不同产业的工资成本和产品相对价格,推动价格的结构性变化,进而不同程度地改变平减城乡名义收入差距的消费价格指数,因此,也可能会对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构建一个包含城乡收入和消费结构差异、产业和城乡劳动力市场摩擦的理论框架,将价格结构性变化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转型内生化,对上述影响进行量化分析。 为准确理解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本文提出新的理论视角和核算框架,其中的关键机制是劳动力市场化改革通过推动价格结构性变化改变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这体现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和边际贡献。尽管大量文献已经指出,制度或体制因素造成的城乡二元分割是产生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向相对收入更高的非农业部门或城镇地区,从而缩小城乡名义收入差距(陈钊和陆铭,2008;Tombe and Zhu,2019;吴涵和郭凯明,2023),但这些文献均没有专门考察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一些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存在显著差异,价格结构性变化意味着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会不同程度地上涨,进而影响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蔡昉和杨涛,2000;欧阳志刚和高凌云,2012;Almås and Johnsen,2018)。不过,上述研究并未把价格结构性变化和消费结构转型内生化,也就难以准确量化劳动力市场化改革通过价格结构性变化渠道对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产生的影响。因此,本文指出,劳动力市场化改革不仅如现有文献指出的那样会直接影响城乡名义收入差距,还会使价格发生结构性变化,进而影响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这是现有文献还未专门研究的,是本文与现有文献的主要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