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算法已广泛应用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等领域,与之相应的研究也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文化学、教育学等各个领域不断展开和深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迭代升级进一步拓展了算法的应用前景并增强了其功能,在积极推动各领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算法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治发展,尤其是在政府决策方面,提高了政府决策的效率和水平。但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并存。从消极作用来说,“技术的恶性应用与异化会引起技术滥用的风险加大,治理的成本降低导致技术操控与统治的风险。技术与资本或权力相连接,尤其是极易同时与资本、权力相连接,并由权力所支配,成为宰制大众的超级工具”①。当前,平台、资本、权力都在利用算法,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也日益依赖算法系统,其行为与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算法逻辑的引导与限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催生了“算法经济”“算法政治”“算法社会”等概念。但算法本质上仍由人来设计、掌握和操控,这些新概念能否经受历史检验还有待实践来回答。同样,“算法政治”“算法民主”也面临着理论质疑和实践检验。“算法政治”涵盖政治主体、政治组织、政治人物、政治过程和政治结果等方面。“算法民主”则是算法政治的组成部分,涉及算法下的民主主体、民主组织、民主人物、民主政治过程和民主政治结果等方面。显然,无论是算法政治还是算法民主,都存在主体问题。如果概念处理不当,可能会削弱政治和民主的主体性,使民主的主体地位被算法侵蚀。 目前,学界对“算法民主”的研究主要涉及三个重要主题。第一,算法伦理研究。算法伦理既是理论问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算法问题的提出,必须从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加以解决。人首先要具有道德性。现代道德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尊严、隐私权。同时,人具有非道德的一面,具有作恶的潜能和现实表现,提升向善主义,防止作恶潜能,在算法的整个过程中都要防止算法作恶,否则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歧视,诸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民族歧视、年龄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核心是歧视人的平等价值和尊严。“算法歧视冲击着宪法中奠定的人的价值。”这表现在“算法歧视挑战了平等原则,阻碍了人人平等的社会理想的实现”“面向过去的算法决策逻辑的局限性有固化社会不公之虞”“算法歧视的普遍发生,背后乃是算法权力的兴起与异化,放任算法技术的应用将会减损人的价值”。②为了有效防止算法伦理的异化,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伦理应对措施。如:欧盟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可信赖人工智能伦理指南》(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人工智能道德守则》(AI Ethics Code)、《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英国的《解释AI决策的指南》(Guidelines on Explaining Decisions Made with AI),美国的《过滤泡沫透明度法案》(Filter Bubble Transparency Act),加拿大的《自动化决策指令》(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Directive),日本的《改善指定数字平台上的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法》(Regulation on Promoting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 for Business Users of Online Intermediation Services)等。中国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平台通过算法来实施垄断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并在2025年6月1日实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伦理应对措施对加强防范算法伦理异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算法政治研究。算法政治包括算法治理和治理算法两大部分。“算法政治的两个基本研究问题是‘算法治理’(governance by algorithms)与‘治理算法’(governance of algorithms)问题。”③“‘算法治理’的核心是各类政治主体如何利用算法达成政治意志,如:国家如何利用算法提升其理解社会运行的能力,社会公众如何借助算法更好地参与公共生活,算法如何赋能政府提升其治理绩效等;‘治理算法’则关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如何理解以及应对算法在社会化应用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与社会风险,进而实现算法向善的价值目标。”④而“‘算法政治’聚焦算法介入国家治理过程的动力、机制及模式,尤其是算法催生的新型技术权力与国家这一关键政治主体的交互过程及其潜在政治效应。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其对于算法技术的使用,将对公民权益与社会福祉产生更为直接、普遍和强制性的影响,因而构成算法政治实践的核心场域,是最为直观和典型的算法政治形式”⑤。由此可见,算法治理与治理算法的主体主要包括科研人员、权力和资本三大力量。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他们既无法参与算法治理,也难以掌控算法本身。 第三,算法民主研究。有算法政治就有算法民主,算法民主既是算法政治的组成部分,又具有独特性。问题在于,算法民主这一概念能不能成立、在何种程度上成立,到目前为止还不是很明晰。例如:有学者认为,算法民主是一种新形式,通过这种新形式体现公意。“算法民主是以发达的算法技术为底层技术,以人民主权为基本价值,以参与主体多元化为表现形式,以权力制约为防范措施的一种民主新形式。”⑥算法民主通过区块链平台体现公意,“算法民主则是通过区块链等平台让民众可以更多地参与到政治决策之中,并且算法民主可以利用算法技术的聚合效应,达到最短时间内完成“公意”的效果”⑦。算法民主是多元参与的民主,“算法民主所构建的是多中心架构的政治形态。通过算法民主,现代政府从基础信息阶段到最终决策阶段都需要在保证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引导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⑧。算法民主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需要运用算法技术促进人民主权的实现”;二是“需要运用算法技术促进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实现”;三是“需要运用算法技术促进权力制约的实现”。⑨对算法民主进行这样的定义存在的基本问题是,作为新的一种民主形式,算法的主体仍然不明确,从学者阐述的内容和特征来说,算法是推动民主的工具,而不是民主本身,因为算法民主的算法不是主体而是工具,强调的都是算法技术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