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乃人之常事,但把推理作为一种独特的认知能力(犹如对待“知觉”那样)来研究却是新近才出现的哲学热点。追问“什么是推理”正如任何其他概念问题一样,很容易变得琐碎,因为自现代以来,概念的定义正在被等同于语词用法的约定。于是,厌倦这场争论的人经常拿一句话结束讨论:“什么是推理,这完全取决于你我如何约定”。然而,当代哲学的前沿论争至少有两条线反复把我们引向“人类推理的本性”这个议题。第一,从哲学上反思人工智能的未来,尤其是人工智能之间的区分,经常促使我们反思推理是什么,或更少争议地说,“人类推理是什么样”。因为,一种影响至今的传统看法认为,人类是会推理的动物,即便在引入“动物推理”“机器推理”等叫法的学者那里,人类推理至少也有其独特之处。在这个方面,推理对当代流行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带来的挑战,几乎同意识问题带来的挑战一样大。第二,在日益强调说理的当代社会,人们推崇那些建基于正确推理的哲学学说或科学理论,并把逻辑视作有关“应该如何推理”的规范理论,但是,当代逻辑研究已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倘若坚持认为逻辑乃人类推理的规范理论,那么今天似乎已出现“经典逻辑”“直觉主义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等多种规范理论共存并长期竞争的局面。当我们从逻辑哲学上争论“何种规范理论是正确的”时,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时而浮现,即哪种逻辑理论才是真正用来规范人类推理的?毕竟,当一个人缺乏权威的“元规范”来裁判何种规范理论更好时,一个自然的猜想是,不同理论所关注的“推理”并非一回事。我们往往在尚无法确认某个东西是否真正属于推理时,便急于争论这种“推理”是否正确,这样的做法是成问题的。或许,哲学家们对人类推理的理解原本就未达成共识。那么,有没有一种理解相较其他理解更能切中义理的关节(carving at joints)呢?换言之,有没有一种理解能正确预言直观上典型无疑的那些推理范例,从而有望刻画一种更可能属于自然类(natural kinds)的“推理”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认识论、心智哲学、逻辑哲学、认知科学以及规范性研究领域近些年开始关注“(人类)推理的本性”这个曾经被忽视或遗忘的问题。该问题的至简形式是:为什么你非要说“某人由Γ推理得出φ”(其中Γ和φ分别为相当于“前提”和“结论”的某种态度),而非“某人由Γ想到φ”“某人由Γ算出φ”“Γ造成φ”呢?即便承认某人是由Γ推理得出φ,是否就意味着他拥有信念φ或应该去做φ,或我们所有人有规范理由和他一样相信或去做φ呢?这些讨论不仅促进了学界对人类推理本身理解的深化,也在新的问题域下助推我们对人类认知及其理性的系统性反思。在充分考虑内部分歧的情况下,本文致力于勘定哲学界研究人类推理本性的基本取向,将其概括为“推理既不同于联想和计算,也不等于好推理”;然后,结合关于推理的跨学科研究现状,重点从推理、逻辑和理性之联系的视角,对倡导此种“人类推理”概念的必要性作出辩护。 一、不同于联想,人类推理是能动性的心智行为 关于推理,一种颇为常见但近乎循环的定义是:推理就是由前提推出结论。当其中的关键词“前提”“结论”“推出”未得到明确界定时,这并未增加什么信息。难道任意两个事件(譬如“2+2=4”“上海人怕黄梅天”)都可以被指定为“前提”“结论”,然后把二者之间的转变称作“推理”?毕竟,“推理得出”(follow from)并不同于“随后出现”(follow after)。当然,也不能说“思想之间可以插入‘因此’的就是推理”,因为,如此被回避的真实问题是:为什么有些思想之间可以而另一些却不可以插入“因此”?还有一种做法是拿理由来界定:推理是“出于某种理由”的思想转变。但是,由于“reasoning”(推理)与“reasons”(理由)乃同源词,持这些看法的学者在继续解释何谓“理由”时,常常又陷入循环。 从“思想转变”这个属概念出发,“非循环地”追寻推理与其他思想转变之间的“种差”,人们通常会指出:推理时,前提到结论的转变是有内容上的联系的。立足当今备受推崇的自然主义解释路径,此种内容上的联系通常被认为体现在推理者的前提态度与结论态度之间的因果机制。在心理因的意义上,我们对某些事件或现象的态度(如“我判定或接受Γ”这一事实,且不论Γ本身的真假)会在因果上引起我们的另一态度(“我接受φ”)。对于此种因果转变,推理者有一种“不可抗拒”的感觉,这一点也符合我们对推理过程强制力的直观。但如此就相当于在推理了吗?一位抑郁症患者刚认为“我现在很开心”,马上就习惯性地想到“这世上还是有很多苦难”。就他本人的心理活动而言,前后是有因果机制的,但这不是推理,分明是联想而已。这方面更一般的问题被称作关于推理的“变异因果链”问题,即在某种因果链的支配下,主体有时会由一种心理状态转变到另一种心理状态,但他显然并不是由前者推理得出后者的。(参见Wedgwood) 那么,除了因果性,真正的推理还要求具备什么呢?弗雷格(G.Frege)关于推理的如下洞见值得重视:“我们作出一个判断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其他真理为其提供了辩护,这被称作推理。”(Frege,p.3)这一说法的问题是:(1)它似乎要求推理的前提一定是真的,但我们推理时是允许前提不确定或已知为假的(如归谬推理);(2)“认识到”(cognizant)是一个成就词,但推理者可能只是自以为前提为结论提供了辩护,其实并非如此。据此,博格西恩(P.Boghossian)把弗雷格的说法修改为:由接受某些东西转而来到一种结论,这能被称作推理,仅当思想者以为其结论受到他所接受之物的支持,而且,他得出该结论就是因为这一事实。(参见Boghossian,2014,2016,2019;Stroud;Thomson)这里的关键词是“以为”,该论题因此通常被称作关于推理的“以为”要件(Taking Condition或Reckoning Condition),有时也被解读为“特此承诺”(hereby-commit)。(参见Siegel;Blake-Turner)推理者“以为”或“承诺”的内容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是“他如此这般以为或承诺”这一事实在因果上导致了他从前提推出结论。回到前述抑郁症患者的例子,他的思想转变之所以不能称作推理,并不是因为他第一个判断的内容不支持第二个判断的内容,而是因为他事实上并未以为第一个判断能支持第二个判断。第一个判断只是让他偶然或条件反射式地联想到了第二个判断,他之所以得出第二个判断并不是因为他以为它受到第一个判断的支持。在他那里,单从第一人称视角来看,第一个判断原本就无意被用来支持第二个判断,遑论第三人称如何评判第一个判断对第二个判断的支持力。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