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现状和“逆向选择” 1993年春,国家教委财务司和上海智力开发研究所联合对19所国家教委所属院校的奖贷学金制度和学生生活、购买学习用品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92~93学年,学生向学校申请贷款的比率不到1/4。借贷学生的借款额平均在100元以内的有5所院校,占19所院校的26%;101~200元的有9所院校,占47%;200元以上的仅2所院校,占11%。申请学生贷款的人数明显低于支付学费有困难的人数。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的抽样调查,按1993年公费生收费标准,支付学费有困难的城市学生约占25%,县镇学生占30%,农村学生达60%。而申请贷款的学生均在25%以下。(注:项苏:《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现状》,载《教育研究信息》1994年第3期,第7页。)为何学生不愿申请贷款呢?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没有很好的解决学生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直接导致了学生贷款中的“逆向选择”,使得学生贷款的交易量减少。在贷款活动中,借贷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借方比贷方更清楚自己是否愿意还款,贷方可以通过查看借方的信誉史获取一定的信息。由于借方(学生)是不断流动的,贷方只能查看所有学生贷款的历史,而不能查看贷款学生本人的贷款历史。如果学生贷款的拖欠率较高,贷方就会减少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减少后,对学生的吸引力更小,学生中只有那些更不愿还款的学生参与贷款,这又造成拖欠率上升,贷方接收到这样的反馈信息后,更无积极性参与贷款,进一步减少贷款金额;……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逆向选择”问题,博奕无限重复下去,最后双方退出交易,最终造成学生贷款交易量为零。也就是说,在借贷双方的博奕活动中,双方都不参加交易活动构成一个纳什均衡。不参加交易活动是双方的最优选择。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1986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对80年代初实行的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它规定对家庭年人均月收入不到30元的贫困学生,实行无息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每年不得超过300元。学生毕业时,贷款必须还清。如符合一定条件,毕业时可免还贷款。关于贷款的操作程序,目前通用的方法是通过学生自我评估提出借贷要求后,填写借贷表格;家长签字,当地政府盖章认可。家庭经济状况主要由学生本人填写,当地政府确认。学校面对近千名需要借贷的对象,只对当地政府认可的借贷表格进行分类处理,决定贷款金额的等级。遇到借贷对象较多,则采取降低借贷金额、扩大借贷面的方法进行协调。对于借款的收回,学校采取的保证措施一般是毕业时不发毕业证书或报到证,迫使学生在毕业时一次偿还借款。(注:项苏:《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现状》,载《教育研究信息》1994年第3期 ,第7页。) 从上可以看出:贷款金额少,期限短,合约不完备,政府直接操作是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最大特点。这就使得借贷双方都无积极性参与贷款交易。 首先,贷款金额少,期限短,对借方无吸引力。1986年,我国高校学生上学普遍实行公费,学生的家庭负担较小。现在,上大学交费制度已在全国展开,学生的学费加上生活费数额较大,家庭负担较重。以北京市高校为例,1997年收学费每年2000元左右,住宿费300~500元,生均生活费每年约3000元,这样,家庭供应一个在北京市上大学的孩子,每年需要支出约6000元左右(注:参见《北京青年报》1997年9月25日第8版。)。每年最高300元的贷款于事无补,而且贷款期限较短,必须在毕业时一次还清。对于借款的学生及家长来说,尚无还款能力,还清贷款的困难较大,想到还款的困难,许多学生望而却步。也许只有那些不愿还款的学生才有申请贷款的积极性,这就造成借出的金额拖欠率较高,贷款基金流失严重。据调查,各校的贷款拖欠率在10%~40%之间(注:项苏:《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现状》,载《教育研究信息》1994年第3期,第7页。)。 其次,对于贷方来说,贷款是无息的,贷方无利可图,没有提供和创造各种形式贷款的积极性。并且贷款合约不完备,缺少有力的担保措施和追讨欠款措施,加上贷款金额少,追讨欠款的成本大于收益,贷方也没有积极性去追讨欠款,对于高的贷款拖欠率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规定对学生的贷款是无息的,这在当时是可行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各专业银行逐渐改组为商业银行,他们的利益追求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对于拖欠率较高的并且是无息的学生贷款,金融机构毫无兴致。政府直接操作使得政府财政负担加重,通过学生贷款分担教育成本的目的没有实现。 二、学生贷款的制度创新 怎样才能改变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现状,使学生贷款制度很好的为教育融资呢?解铃还需系铃人。在博奕活动中,影响博奕双方支付函数的是博奕规则。要改变学生贷款的现状,必须对现行的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学生贷款的制度创新。我们注意到,我国部分地区和高校已经对原有的贷款制度进行了改革。例如,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已把年最高贷款额提高到1000元(注:参见《北京青年报》1997年9月25日第8版。);上海市浦东也与银行合作,着手建立“政府贴息、银行操作”的社会化助学贷款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推出了面向全体上海高校学生的个人金融贷款。(注:参见《中国教育报》1997年9月8日第1版。)他们的改革已经取得了部分成果,但还远未制度化和普遍化,贷款制度面临创新。下面我们对学生贷款制度的创新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以期促进学生贷款制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