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空气质量问题得到社会高度关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根据《2023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在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136个城市的空气污染物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0%的城市遭受空气污染损害①。尽管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环境监管措施来遏制大气污染,但环境分权体制下的属地管理方式导致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困境[1],大气污染的外溢性和流动性使得地方政府难以实现长期有效的污染治理合作。因此,如何动员地方政府积极进行污染防治,引导其协同环境治理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建设”,报告还要求“完善生态补偿制度”。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定和实施应充分考虑其科学性与完备性。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需要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实现中国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深入研究生态补偿机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规律和作用机制,有助于在新的体制机制下,更好地识别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差异化政策效应和地方政府策略行为,为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文明体系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撑。 有别于传统的命令型规制政策工具,生态补偿采用谁受益谁付费而不是谁污染谁付费的方式,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将环境的外部性价值转换为经济激励,鼓励生态服务提供者采取环保措施[2]。在当前全球的实践中,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不是标准化的市场交易,而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一种公共支付[3]。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可以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相关研究聚焦森林、流域、耕地等领域[4-6],鲜有文献关注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虽然现有文献对于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定义、理论基础、机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7],目前与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相关的实证研究较少,文献更多关注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标准确立、法规制定[8-9],目前学界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实证研究滞后于政策实践的需要。已有研究更多地把环境规制政策作为一种外生的力量,缺少对政府制定和修订政策这一行为本身的分析和解释,也未能关注政策内容的差异化设计。个别研究如汪惠青等[7]分析了生态补偿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变化历程,率先指出各地政策经过不断修订的特征;Cui等[10]则指出了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政策具有典型的区域特征和政策内容设计异质性,但两者仅对其进行梳理,未对其可能产生的政策效应影响给出相应的定量分析证明。 研究环境污染问题离不开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大量研究试图解释地方政府与政策执行力之间的影响因素,包括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层级距离[11]、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冲突[12]、政策执行路径的清晰程度[13]及集体主义文化[14]。而在政策的推行过程中,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机制的创新和演进体现了地方环境政策创新的两种模式:一是由省级政府推广的“省级政府主导”模式,二是未受到省级政府要求的市级政府自发推行的“市级政府主导”模式。有限的实证研究仅关注政策对辖区空气质量的影响效应,未进一步关注由于政策推行模式和政策内容设计带来的差异化政策效应,且部分研究存在政策时点和处理组选择的模型误设问题[15-17]②。针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政策的实证研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目前关于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政策的有限实证研究多是政策对空气污染的结果导向研究,缺乏对补偿主体即地级市政府行为的进一步研究,生态补偿的政策过程还是一个“黑箱”;第二,未能挖掘出绩效增减双向挂钩生态补偿模式的优势与特点,对其内在机制也缺乏深入探讨,也鲜有研究从政策内容角度进一步考察各地自发探索生态补偿奖惩机制过程中差异化制度设计对政策效果的影响差异。上述局限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可能的突破空间。 本文使用2014-2020年的城市—月度层面数据,构建交错DID模型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机制的环境治理效应进行了分析。本文的边际贡献可能有以下3点:第一,现有研究多关注森林、流域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较少关注大气领域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性,本文拓展了生态补偿研究领域的研究边界,不仅关注了生态补偿奖惩机制对环境治理的直接影响,还进一步分析了其对协同减排和经济绩效的影响,突破了以往研究对单一效益的关注;第二,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梳理了各省市政府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机制的政策文件,围绕重视生态补偿奖惩制度约束变化和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行为动机差异进行异质性分析,进一步揭示生态补偿奖惩制度的制度效应,为完善大气领域生态补偿制度提供更有力的经验证据;第三,梳理地方政策文件内容发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周期多数为月度、季度考核,因此政策效果可能在当年产生,使用更细粒度的城市-月度数据有助于强化本文的因果识别,使得奖惩机制的政策效果识别更接近制度事实。 一、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机制 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国生态保护补偿进入法治新阶段。《条例》提出: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政府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现实应用中,2014年山东省政府率先在全省推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机制,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奖优罚劣的考核方式,以污染物浓度同比改善率(PM[,2.5]、PM[,10]、SO[,2]、NO[,2])作为下辖各设区市考核指标,对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城市进行补偿,空气质量同比恶化城市则向省级政府缴纳赔偿金。随后,湖北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地方政府也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奖惩机制。从政策的推行模式来看,具体可以分为“省级政府主导”模式和“市级政府主导”模式(见表1)。“省级政府主导”模式下由省级政府制定考核方案对地级市政府进行考核奖惩“市级政府主导”模式下由地级市政府制定考核方案对区(县)进行考核奖惩,改善了以往环境治理激励不足问题。除了扣罚生态补偿金,部分地区还施加了政治问责手段,对大气环境持续改善较差地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机制是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的重要创新,有助于将省内大气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减少各地非理性排污行为,调动各地污染治理积极性[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