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叶之后,均田制逐步败坏,两税法开始推行。及至宋代,私有土地日趋发达,土地因素在朝廷编排户等、征收赋税方面的作用逐渐凸显。田土信息原本仅是户籍册中的附带登记内容,其后却形成了专门以田土为核心登载要素的簿籍文书,并作为朝廷征派赋役的重要依据。宋代的物力推排制度,即是官府在役法实施过程中对民户以田亩为主的物力多寡进行核查,排定百姓人户等第,编造簿籍文书,据此编派赋役。物力推排制度不仅在宋代户籍制度和役法制度的推行及演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可为研究者深入理解宋代赋役制度实施与运行提供全新视角。 目前学界对于宋代物力推排制度的研究较为匮乏,尚未有专文讨论,仅在研究以下问题时略有涉及:一是在讨论南宋土地经界法时,认为物力推排与经界法相似,直到南宋初年才出现;①二是将宋代物力推排与辽、西夏、金时期的“通检推排”问题进行关联思考。②但是,宋代物力推排制度有何独特内涵?物力与推排之间又具有何种联系?物力推排的源流可否再向前追溯?物力推排在实行经界法等一系列土地清丈、赋役编排新制度的南宋时期又发挥何种作用?物力推排在地方社会如何运行?以上诸多问题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有鉴于此,本文首先从词意理解入手,对宋代物力推排的内涵予以归纳;其次,重点考察物力推排制度的形成背景及出现时间;再次,指出南宋时期物力推排制度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最后,以地方州县为观察视角,对宋代物力推排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展开分析。以上探讨可揭示宋代朝廷在国家治理层面对户籍、赋役制度所做出的调整与努力,进而推动宋代社会经济史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一 宋代“物力推排”释义 史籍记载中常出现宋代“物力推排”的内容,据《宋史·食货志》记载: 然役起于物力,物力升降不淆,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卖产业,税赋与物力一并推割。至于推排,则因其资产之进退为之升降,三岁而一行之……户则以物力之高下为役次之久近。③ 宋代“役”的确定以物力为基础,如果能以合理的标准推排物力,百姓的户等依此升降,则役法可以实现公平。换言之,普通百姓每户物力的多寡以及户等的高低,即为该户承充官府职役轻重与役次远近的重要依据。“物力”与“推排”各自的实际涵义究竟何指?物力推排与五等丁产簿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下文将逐一解答。 关于宋代“物力”的具体内涵,目前学界多将其与“家业贯陌”“家力”“家活”“产业”“户产”等概念等同,其中又主要以“家业钱”作为通行概念使用。④自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推行以资产为征税派役根据的两税法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产”在杂产的基本涵义外,又衍生出田产的内容。宋代的“物力”也应与此类似,包括田产及田产以外的各类杂产。目前所见史料记载中对于宋代物力较为常见的划分手段为“二分法”,即划分为实业物力和浮财物力。根据绍定三年(1230)叶武子的解释,南宋时期“物力有二,有实业物力,有浮财物力”。其中,实业物力以“履亩起敷”为主,按田土亩数折算银钱,易于衡量物力多寡;浮财物力则是“计利起敷”,“凡行商坐贾、负贩营生之家,视其财利之丰约,以为物力之多寡”,但由于“财利之丰约”与否难以核查,物力多寡可能“高下难明”。⑤庆元四年(1198),任职于绍兴府会稽县的汪义端认为“田产物力与浮财物力皆不同……各自有数”,但田产物力“日日可以走弄”,甚至“诡托于交易而走弄”,变动频繁导致不易核查;浮财物力“额不可走,众不可欺”,便于核定。⑥可见,对于实业物力和浮财物力的基本划分当无争议,但二者各自的实际核查难度,在不同地域及时期内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概言之,宋代物力的实际内涵非常丰富。宋代官府不仅将基本粮食作物类的米、粟与牲畜类的鸡、豚、犬、彘纳入其中,同时还包括房屋类的室、庐和农耕器具类的耕、耨、刀、斧,甚至还发展到“纤微细琐皆得而籍之”的地步。⑦不过,宋代官府也制定了限制物力范围的举措,如耕牛、租牛的免除,房屋、货船之外的物品,不得以猪羊杂色估计,避免对百姓“物力”的无限榨取。 关于宋代“推排”的实际涵义,南宋人吴曾有所讨论: 毕仲询《幕府燕谈录》云:“今之州县造丁产簿书,言丁推者,其推字殊无意义。当为稚字,言其童稚未成丁也。盖唐避高宗庙讳,治与稚音同,故改作推。”又宋敏求《春明退朝录》云:“吴正肃言,律令有丁推,推字不通。少壮之意,当是丁稚。唐以大帝讳避之,损其点画。”予以二公言非是。且推者,推排之意,择其及丁而升之。故至今州县谓之推排,其义甚明。⑧ 此处吴曾通过讨论宋代五等丁产簿中“丁推”的真实含义,指明了丁推与推排的紧密关联。毕仲询和宋敏求二人皆认为,宋代“丁推”存在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音同而进行损笔改字的现象,“丁推”本义应是“丁稚”。吴曾则认为,宋代“丁推”的实际涵义可能并非毕、宋二人所论。在他看来,宋代“丁推”中的“推”当作“推排”理解,“丁推”的实际涵义应是“择其及丁而升之”。吴曾还指出,南宋州县衙门所实行的推排其实就是“丁推”,所谓“故至今州县谓之推排,其义甚明”。由此可见,宋代百姓人户家中男子成丁之后,应当在五等丁产簿中进行登载,官府据此升降户等并派役,这一过程可理解为“推排”。吴曾所言“推排”系从人丁(人力)角度进行解释,相较而言,前引《宋史·食货志》“至于推排,则因其资产之进退为之升降”则是从资产(物力)角度对推排加以明确。⑨ 宋代物力推排制度的实际推行,主要依托于五等丁产簿的攒造。明道二年(1033)十月庚子,宋仁宗下令:“诏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实者听民自言。”⑩关于此处“丁推”的解释,中华书局点校本校勘记称:“丁推,按《春明退朝录》卷上云:吴正肃言,律令有‘丁推’,‘推’字不通。少壮之意,当是‘丁稚’。唐以大帝讳避之,损其点画云。”(11)点校者对此处“丁推”涵义的理解并不准确。联系上文关于“丁推”的论述,可知五等版簿(五等丁产簿)即前引毕仲询《幕府燕谈录》中所言州县官府编造的“丁产簿书”。从宋代五等丁产簿的实际编造流程及内容看,“户产”即为五等丁产簿中“产”的部分,主要代表普通百姓的家产状况;“丁推”则是五等丁产簿中“丁”的部分,反映了普通百姓家中成丁人口的情况;“所更色役”应是官府根据百姓人丁及财产状况所确定该户户等及应承担的差役,即“物力推排”,这也是官府编造五等丁产簿的最终目的;经过“(官府)榜示”与“(百姓编造簿书)不实者自言”等环节,五等丁产簿最终攒造完成。(12)可见,宋代的五等丁产簿,不仅是朝廷掌握民户家庭人丁及财产信息的重要文书,还是官府确定百姓户等及征派差役的主要依据。(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