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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关联交易的限制主体 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将关联交易制度的交易主体范围仅限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新法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范围,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的规制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同样适用此规定。同时引入“事实董事”制度,将关联交易的限制主体范围扩大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扩大关联交易的审查范围 旧《公司法》未对间接自我交易和其他关联交易作出规定。新《公司法》明确,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在原来的法律基础上,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审查范围,不论是直接与其他公司进行交易,还是间接方式形成关联交易,均需纳入省查程序。 (三)完善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 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但该条表述并未明确指出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主体和报告义务,也未赋予关联交易设置强制审查要求和配套审查程序。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在上述基础上,首次新增关联交易程序性规制,一是增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报告义务;二是确立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规则,明确关联方在涉及公司利益的交易中应当回避表决,以防范利益冲突。通过这一程序设计,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主体为董监高,审批主体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填补了旧法在关联交易程序规制上的空白。 三、新《公司法》下关联交易舞弊治理——机器学习驱动的三元协同机制 关联交易舞弊因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被企业及时察觉,且其舞弊手段呈现多样化特征,导致传统审查与监管技术已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和推动下,企业需主动借助新技术手段,深度挖掘关联交易主体身份、交易程序等,有效遏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一)机器学习驱动的三元协同机制 机器学习驱动的三元协同机制是指,在机器学习算法技术的支撑下,构建“感知-计算-审查执行”三位一体的闭环系统,通过这一闭环机制可实现管理系统的深度协同与动态优化,实现整体的自适应性。其中,机器学习驱动下的“感知机制”作为获取信息与解析的基础环节,其主要功能是从原始数据中提取、分析和理解数据信息,并对多来源、多渠道的分散数据进行融合;“计算机制”是指通过算法模型自动化计算数据信息,当多元数据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够对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和训练,其核心功能是自动化处理各项复杂任务,持续性提高管理系统的性能;“审查执行”机制是指在多种算法模型的加持下,快速审查执行路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问题反馈、响应和解决速度。在“感知-计算-审查执行”三大机制的协同作用下,机器学习能够提取更为复杂的信息,从而挖掘数据信息背后的隐藏属性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