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中一个方兴未艾的研究领域。从已有的著述来看,两个问题制约了大学学术管理研究的深入开展。一是人们对大学学术管理的理解过于狭窄,把它仅仅看成是大学对其自身的学术事务的管理。事实上,对于大学的学术事务,除大学自身的管理外,宏观上政府的管理以及相关社会机构的参与管理,都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二是研究的视野不够开阔,还未能从国外大学学术管理的国际大背景探讨大学学术管理的规律。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入手,对美国大学学术管理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条分缕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益于我国大学学术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美国大学起源于殖民地时期创建的一种学院。它"更像我们今天叫做中学的机构,而不是今天的学院和大学"。(注:Baldridge,T.V.and o-thers:Policy Making and Effective Leadership,Jossey-Bass,Publ-ishers,1978,P238.)这些学院在其以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没有朝着中等学校的方面发展,而是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需要,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后,最终成为与西欧国家传统大学相媲美的具有美国特色的大学。在大学学术管理上,美国大学也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管理体制。 纵观美国大学学术管理发展历程,可以把它粗略地划分为三个不同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636年哈佛建院到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裁决;第二个时期,从1819年到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建立;第三个时期,从1915年至今。在不同的时期,美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有着深刻的差异,大学学术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学学术管理也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 一、第一个时期(1636~1819年)的大学学术管理 1636年到1819年之间的183年的历史跨越了殖民地和非殖民地两个时期,是美国大学发展史上一个漫长的阶段,也是欧洲大学传统,尤其是英国古典大学的传统在北美大陆扎根、变异的时期。 为了"把古老的英国大学的传统移植到北美的荒野"(注:Brubacher,S.J.& Rudy,Willis: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Harper & Row,Publishers,1976,p6.),1636年北美殖民地诞生了第一所学院,即后来的哈佛学院;到1776年摆脱殖民统治宣布独立以前,一共建立了9所学院。早期殖民地学院给荒凉的新大陆带去了文化、智慧和自由理想。独立战争的胜利成为美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转折点。然而,在大学的发展上,新兴的美国却没有显示出其拓疆扩土的气概,在创建国立大学和州立大学的问题上,一直裹足不前,无所作为。甚至在已有的学院中也少有变革,"尽管学院有了一定的发展,教师队伍扩大了,支持增加了,但是其基本的结构和运行在整个时期都是相似的"(注:Baldridge,T.V.and others:Policy Making and Effective Leadership,Jossey-Bass,Publishers,1978,P237.)。在这一时期,学院的专业任务十分简单,即通过教师不断地诵读向学生传授知识。院长是学院唯一的全时教学人员,学院被看成是"一种在院长的'家长制'控制下的组织"(注:Baldr-idge,T.V.and others:Policy Making and Effective Leadership,Jo-ssey-Bass,Publishers,1978,P239.)。美国高等教育史家理查德·霍夫斯塔特认为,早期的美国学院有三个特征:首先,与欧洲一样,美国学院受到宗教势力的庇护,但与此同时,它在实际上存在的私人宗派资助关系与政府部分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则是一种全新的控制模式。其次,与欧洲大学不同,美国的学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大学,它们与牛津、剑桥不同,不是在学术中心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它们规模小,分散于各地;革命时期以后,学院的数量大大增加了。第三,学院形成了一套校外人士管理体制一种由校外人士董事会做出主要决策的体制。(注:Hofst-adter,Riehard:Aeademie Freedom in the Age of the Colleg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9,p114.) 从以上的简要叙述中可以看出,美国早期学院在学术管理上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第一,校外人士董事会管理 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s),又称校监委员会(Board of Overse-ers)、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Board)、监事会(Board of Regents)等,(为了简便起见,本文统称董事会)。从殖民地时期开始,美国学院就形成了董事会管理学院的传统,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经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特许,董事会拥有制定学院发展政策、任免教师、选聘院长以及管理学校资产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董事会成员由校外人士组成,如在哈佛学院,1637年经马萨诸塞殖民地总法院批准成立的董事会(哈佛称为校监委员会Board of Overseers)由12人组成,其中包括六位教会牧师和六位殖民地官员;1642年改组后的哈佛学院董事会成为常设的永久性机构,学院院长作为院方的唯一代表成为董事会的一员;1727年当哈佛学院董事会再次改组时,富有的波士顿商人成功地控制了该委员会。哈佛学院的董事会管理体制为早期各学院所仿效,成为美国学院学术管理的基本组织机制。 第二,院长实际负责 在早期学院董事会体制下,学院的日常运行中存在着一片管理的空白地带。"董事有法定的权力却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教师又被认为太年轻且只是过路客,不适于从事管理,在董事和教师之间由此就产生了一片真空。院长很快就开始填补这片真空。"(注:Hofstadter.Riehard:Aeademie Freedom in the Age of the Colleg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9,p125.)在美国早期学院中,院长以下一般不设任何行政机构,在一定意义上,院长就是学院的全部行政管理机构。霍夫斯塔特曾经对早期学院院长的管理职责做过精辟的概括,他说:"早期学院的院长发挥着一种综合性的作用。作为一个牧师和有学问的人,他教学;作为董事会成员之一,他参与主要的决策;作为所在地区的重要公民,他维护学校的发展;作为教师中的一员,他领导其他教学人员;作为一个牧师,他为学生祈祷和布道。由于在许多情况下他可能被董事会免职,所以他从属于董事会;但是由于他是最熟悉学院事务的人,所以他又是董事会的领导。在学院小规模的教职员中,他是领导者或老板,但这取决于他自身的条件和凝聚力。不同于欧洲大学的校长,他不是由教师选举产生的,也不对他们承担任何义务。......从法理上讲,他们(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