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并实行了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这一体制曾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当今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代的要求。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技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加大力度,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总体上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与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对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这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而要使其取得预期的成效则必须首先明确这一改革的主要目标。因为有了目标,改革才有方向和动力。 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相互关系和责权划分的制度。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则是国家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机构设置、相互关系和责权划分的制度,主要是明确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行政管理中,由哪级政府统筹和决策,它们之间的责权如何划分及对高等教育机构如何管理等。它是高等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组织管理制度。其原则:一是明确高等教育应由国家管理,政府是高等教育管理的主体;二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行政管理,由哪级政府承担,采取何种模式,则决定于一个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及其具体国情与文化背景;三是国家或政府教育行政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以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为目的,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 据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应是: 一、实行中央和地方“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逐步扩大地方(省级政府)的统筹权和决策权 高等教育具有育人的本质功能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功能,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所需要的高等专门人才的培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从现代高等教育产生之日起,它历来就是国家的事业,只有国家才能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重视这一立国之本,把高等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并进行统筹规划,使其优先发展。在当今世界,尽管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各不相同,但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则已成为共同的认识和普遍的趋势,并把发展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列为在21世纪综合国力竞争中取得主动权的关键。 高等教育必须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是采取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模式,还是采取地方分权式或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这与各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密切相关,与高等教育发展和变革紧密相连。管理模式是动态的、可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运行系统要素的变化,各国都在对集权和分权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对集权和分权的“度”进行适时的调节。既防止“统”得过多、集中过度,又纠正“分”得过散、各行其事,把集权和分权结合起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原来实行大学自治、地方分权的国家,现在在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职能;以法国为代表的原来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则在逐步扩大地方的管理权限。可以说,对高等教育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只是程度有异而已。我国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中央过于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已开始进行改革,但仍滞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域化、人才供求的社会化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这要求处于改革开放中的高等教育扩大面向区域发展的服务功能,也要求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列入地方政府的目标,发挥省级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从法律上不仅明确体现了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原则,而且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管理的主体是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 因此,变原来中央过于集中的管理为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管理,实行统分结合,分工负责,并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统筹权和决策权,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主要目标,核心在于中央向省级政府适度放权,发挥省级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具有真正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正在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共建”、合并、转制等,是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对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割举办的单一隶属关系的公办高等学校进行隶属关系的变革或多元化,是对公办高等学校进行结构布局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这有利于公办高等学校克服“条块分割”的办学格局,提高办学效益。但这并非中央和省级政府进行责权的划分,也不是中央向省级政府放权,并明确扩大省级政府决策权和管理权的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是按全国性的决策归中央政府,区域性的决策权归省级政府的原则,划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权,并进行分工负责和相互协作。具体而言,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进行全国性的教育立法,制定全国高教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增加教育投入的法规和校长、教师的任职资格和聘任制度;制定各级各类高校的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制定基本学制、学历、学位制度及学科专业目录,以及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格和模式;办好若干所代表国家意志和水平的高等学校等,并对省级政府及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省级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制定本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本省范围内隶属中央和地方的各类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学制和高校设置标准,以优化学校布局和高教资源配置为原则,审批地方高等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根据国家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标准,审批地方高校的专业设置;根据需要和可能、数量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地方高校的本、专科招生计划及研究生招生计划;组织高校入学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指导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人才培养规格和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组织和开展地方高校的国际教育和学术交流工作;检查、评估本省高校的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开展教育研究和办学经验的交流活动等。 中央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省级人民政府应准确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全国性的法规和大政方针,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则应鼓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只有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和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才会走出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