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高等院校教师的任职制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种是定期制,如独联体高校教师每任五年;另一种是职务终身制,如在法国,高等院校的正式教师除医学专业助教外都是职务终身制;第三种是定期制与职务终身制并行,如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一般低级职务为定期制,美国教师的高级职务(教授、副教授)分定期制和服务终身制两种,不过教授多为职务终身制,德国和日本的教授和副教授一般都是职务终身制。 总的来看,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高等院校教师的高级职务一般都是终身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终身制的做法可使教师职业得到保证,确保高级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使教师可以放手从事学术活动而不受到外界和校行政的干扰,确保学术自由,有助于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然而,终身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那就是不利于师资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人尽其才,不易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些教师由于获得了终身雇用的资格而产生了惰性,多年无所作为,缺乏进取精神和竞争能力,年年上同样的课程,使用同样的教材,知识与教材更新无从谈起,严重地影响了教学质量。 为了克服终身制的弊端,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活跃学术思想和调动教师积极性,近年来一些国家和高等学校曾采取了种种措施。 日本有的大学聘用了教师或副教授后,间隔三四年进行一次“业务审查”。对通过“业务审查”者,予以继续聘用;通不过的则往往劝其另投门户。 德国明文规定,教授不能从本校助教中选聘,助教任期六年,最多不超过八年,期满后必须离校,不得在任教的大学晋升教授,只能申请应聘为其他大学的教授。德国高教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促进高校之间的人才流动和防止“近亲繁殖”,防止在教授晋升上掺杂私人感情。有利于选贤任能,有利于大学之间不同学术流派、学术思想、不同学风的交流,从而活跃学术思想,促进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 美国公众一致认为,教授终身任职制是利多于弊,但是其缺点的确也是不能忽视,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美国教授终身任职制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大学教员的经济地位和学术自由,可现行的体制只保护了那些已获得终身任职头衔的人,终身任职制由于只有专职教员才有可能享受,因而冷落了兼职人员,许多高水平的兼职教学人员如律师、医生、新闻工作者、企业家均与终身任职制无缘,挫伤了这批人的教学热情。此外,终身任职制还抑制人才的流动,由于并非每一所学校都承认其他学校的任职资格或任职年限,所以使得教学人员无法或难以流向更能发挥自己专长的地方,造成人才浪费。全美教授联合会和全美大学联合会对终身任职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调查报告列举了四十七条改进建议。后来,这两个联合会又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呼吁改进和完善终身任职制。七十年代以来,美国许多高校进行了改革尝试,得克萨斯州的伯米安·巴辛大学曾一度采用了七年为一任期的聘任制。教员所享受的权利与其他高校的终身教授相同。不同的是每到任期的第六年,每个教员都得经受一次全面的评估,其要求和程序同其他高校作出终身雇聘的裁决一样。如顺利通过评估,该教员就再次获得七年的聘任,如不能顺利通过,该教员在第六年的8月31 日之前将会得到校方的正式通知:第七年聘任期满后,校方将不再续聘。 美国新罕布西尔州的富兰克林·皮尔斯学院则实行了这样的聘任制度:开始的七年,教员签订每一任期为一年的合同;接下来的合同则为每三年为一合同期,能胜任工作者,每隔三年续签一次合同。对工作欠佳的教员,校方给其两年时间,让其纠正或补救。在期限内达到标准者,合同期满可续签,达不到标准者,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麻萨诸塞州汉普夏学院也开始了聘用教员的改革尝试。该学校的首期聘任和续聘期限为一至七年不等,尽管事实上最为普遍的是三年为一任期。如果教员有意在该学院继续工作下去则由该教员本人提交一份建议,自己提出下一任期的年限,同时简要说明自己在这一段时间内将从事的工作。校方根据该教员前一段时间的工作表现,结合学院的实际需要,给予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佛尔蒙州的哥达德学院采用了另一种雇聘办法,教员的首次任期为一年,接下来的任期为三年,再接下来的任期为五年,每次任期结束前,由一评估委员会对被评估者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和建议上报院长,由院长作出续聘或停聘的最后决定。伊利诺州的哥温那斯州立大学试行的聘用方法则是首次任期二至三年,其间每年对教员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如双方都满意,下一任期延长至五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