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论(Theory of Truth)也称真之理论。就传统真理论而言,主要包括符合真理论、融贯真理论与实用真理论,其主要研究的是一个命题、信念、或语句为真是什么意思?如何检验一个命题、信念或语句的真?①换言之,传统真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真之载体、真之涵义与真之检验方法。 本文试图主要以布拉德雷(F.H.Bradley)、布兰沙德(B.Blanshard)、莱谢尔(N.Rescher)、沃克(R.C.S.Walker)、杨(J.O.Young)等现当代融贯论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为基础,从逻辑哲学的视角对融贯真理论进行探析。 1 融贯真理论的基本概念 按融贯论者的观点,一个信念或命题总是属于某一信念集或系统的,因此,“对一个命题来说,如果它与某一信念系统相融贯,它就是真的。这不仅意味着,它是真的,当且仅当它与那个系统相融贯,也意味着,真所包含的,除了融贯没有别的东西。真的主要元素是融贯而不是其他东西,特别是,真不在于命题与实在的符合”。[6],第124页 那么,什么是融贯?说一个信念或命题与系统中的其他信念或命题相融贯是什么意思?关于融贯,不同的融贯论者有不同的说法,比如,布兰沙德认为,“融贯”并不简单地就是一致或相容,而是一个更丰富的概念,理想的状况是,一个融贯的系统是一个复杂的,或者包含所有“已知的事实”的系统,并且,假定了系统之间的每一个判断是相互衍推的:“完全融贯的知识应该是这样的知识:在其中,每一个判断都与其他的判断相互衍推”。[1],第107页“(在)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系统中……没有任何一个命题会是任意的,每一个命题都会被其他命题共同地、甚至独自地衍推出,没有任何一个命题会处于那个系统之外。”[10],第196页沃克认为,如何理解“融贯”?一个信念系统应该是什么样的?对这些问题,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回答: 有时候,“融贯”被看成是简单地同表示信念系统的特征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有时候,在极端的情况下,“融贯”被看成是所有命题之间的相互衍推:p同q和r相融贯仅当p、q、r每一个都相互衍推另一个。有时候,关于“融贯”的表述比较模糊。确实,我们并不能实际地确定“融贯”由什么构成,除非我们能确定哪一个信念系统是恰当的。[6],第127页 可以看出,融贯论者所谓的“融贯”,至少包括相容、一致、相互依赖、相互衍推等涵义。就这些涵义而言,相容与一致可以归为一类,相互依赖与相互衍推也可以归为一类,可以认为,前者是广义的或弱意义下的“融贯”,后者则是狭义的或强意义下的“融贯”。 就狭义的或强意义下的“融贯”而言,它要求系统内部的信念或命题之间相互衍推(entail)。从逻辑的观点看,“衍推”强于“蕴涵(implicate)”,一个信念或命题与信念集或信念系统中的其他信念或命题相互衍推,则意味着该信念集或信念系统中的每一个信念或命题都与其他命题相互推出,相互推出的命题之间除了真值上的相同,还应该有意义上的关联。“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在一个融贯的判断系统中,每一个判断所断言的东西恰恰等同于所有其他判断所断言的东西。”[10],第196-197页至于信念或命题的“相互依赖”,由于“相互依赖”不是一个逻辑概念,很难对之精确地定义。一方面,如果把它还原成一个逻辑概念,则几乎可以与“相互衍推”等同,另一方面,按日常意义,如果某一系统中的信念或命题p的真依赖于q,q的真依赖于r,r的真依赖于s,……,则最终的结果是每一个信念或命题的真都是循环的,最终是无法确定的,很显然,这一结论也是真理论者难以接受的。 也许正是由于狭义的或强意义下的“融贯”带来的问题过于明显和没有可操作性,大多数的融贯论者关于“融贯”的涵义是取其广义,即相容或一致。从逻辑上讲,两个信念或命题相容或一致,即意味着它们在同一个系统中不矛盾。应该说,取融贯之广义,认为信念或命题之真在于与系统中的其他信念或命题相容或一致,这是大多数融贯论者的策略。然而,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相容或一致,不只是一种逻辑一致性,它还应包容意义与内容上的相容或一致。也就是说,对于融贯,应该有比逻辑一致性更多的要求。两个命题或信念,只要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比如“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和“有的人是聪明的”可以是逻辑一致的,但却不能说一定是融贯的,要考察其是否融贯,必须将它们放入一个特定的、具体的系统即信念或命题集中进行考察。 当然,对于以一致性来界定“融贯”,有学者提出了异议。罗素(B.Russell)就曾在对融贯真理论的批评中指出,如果把两个命题相互融贯解释为相互一致,则这里预设了不矛盾律等逻辑规律的真,但融贯论并没有说明不矛盾律等逻辑规律的真。对此,融贯论者回应说,不矛盾律,像所有的真一样,它之所以真,是因为它与一个信念系统相融贯。特别是,不矛盾律等逻辑规律是被这样一个信念支持的:除非每一个信念系统包含一些像不矛盾律这样的东西,否则,交际与推理将不可能。因此,任何融贯的信念集必定包含或预设了不矛盾律等逻辑规律。[9]我基本同意融贯论者的这一回应,预设不矛盾律等逻辑规律的真并不是某一理论的致命缺陷,任何理论都可以也需要预设逻辑规律等“自明之理”或公理作为基底。事实上,无论是以一致性还是衍推来定义“融贯”,由于预设了不矛盾律,也预设了真,形成了所谓的循环。但要指出的是,这种循环并非恶性的,反而有时是无法避免的。因为,真理论所讨论的对象——真——是非常特殊的,它的特殊性可以由一个带有循环性的句子表现出来,即:一个对真的定义是真的吗?也就是说,我们要判断或定义一个句子是否为真,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真。[11],第3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真理论中,真这个概念是可以允许“在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