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俸禄问题,既是国家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朝廷职官制度的重要环节;俸禄制度还涉及民户负担、国家租税制度,也成为赋役制度的一部分;俸禄的经营又与商业或放贷业务关联在一起,又成为商业史、经济史涉及的内容。更进一步,俸禄制度的变化也折射了政治形势和财经形势的变化,因此又成为政治史研究的内容。当然,俸禄制度的内涵也反映了官员生活内容的变化,是社会生活史的组成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 官员的俸禄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目前的研究仅有概括的说明,尚未说清楚其内容所指。北朝隋唐有所谓公廨田和职分田(简称职田)。公廨是指官员办公的地方。公廨钱就是用于办公的经费,它与官员的薪资待遇不同,最多算职务消费。①但是,在唐朝的财政预算和支出的实际过程中,官署的办公经费和官员的报酬又混合在一起。② 比如,《册府元龟·邦计部·俸禄》将禄米、职田、公廨、俸料钱等放在一起,构成了其卷五百五到卷五百八共四卷的内容。而《唐会要》却将相关内容分开记述的。该书卷九十至卷九十三,分别列有《内外官禄》《内外官料钱》《内外官职田》和《诸司诸色本钱》等条目。禄米、俸料、职田以及置本收利的公廨钱之类,分别记载得清清楚楚。③《旧唐书》卷四十八、四十九《食货志》上下两卷,没有专记官员俸禄的内容。《新唐书》卷五十一到卷五十五《食货志》五卷,其最后一卷《食货五》先谈官禄,后又及于官员俸料。与《册府元龟》《新唐书》把官员俸禄内容置于“邦计部”“食货志”不同,杜佑《通典》则从职官制度来研究俸禄制度。该书卷三十五《职官典十七》专门列有《俸禄》一节,涉及“禄秩”“致仕官禄”“职田公廨田”。“禄秩”下又附干力、白直、仗身、门夫等力役,这就是后来合并为“俸料”的内容之一。④ 上面两种记录俸禄的方式本身,就说明了俸禄既是职官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国家食货(财政与赋税)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俸禄等问题不仅是官员的待遇问题,更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官署的行政办公经费问题,两项支出都可以作为财政支出理解。 如果从办公经费来看,至少包括:官署纸笔墨砚的消耗费用,公廨屋宇的维修费用,官员上班期间餐食以及公共宴享费用(公厨),为官员服务的勤杂人员费用、保安费用,还有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⑤至于官员个人的收入则除了养家糊口的薪资性收入,还有从职务消费中获得的许多合法的灰色收入。此外,解决官员俸禄及办公经费的来源、变化及其目标和影响,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当然,官府的办公费用与官员的员额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上述各项费用,都是按照州县事务之闲剧、人头之多寡来核算的。因此,裁减、阙员或者增加官员名额就与经费的开销密切相关联。这个问题甚至影响到政局的稳定。洪经纶、张弘靖在河北之所以汲汲于裁减官员(当然也包括兵员),就与其时经费的紧缩有关。本文不可能涉及这么广泛的问题,只是纠集有关史料,对于租庸调时代,即安史之乱之前,唐代官员俸禄制度的演进加以论述。 二、隋及唐初的官禄 俸禄制度与朝廷的赋税制度密切相关。隋及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俸禄制度自有其特色。如唐初编纂的《隋书·百官志》,所记载的官员土地收入有三类:永业田、职分田(简称职田)、公廨田。三者性质完全不同。 永业田就是租庸调制度的基石。开皇元年(581)十月,隋文帝颁布新田令:“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⑥应该说,一百顷至四十亩云云,表明官员的永业田与平民永业田类似,只是不同等级的官民所占土地有不同的限制。但是,所谓均田令也就是限田令,从来不意味着官府分配如许数额的土地给官员或者农民。因此,严格地说,永业田的顷亩属于官员权益,不属于朝廷给赐的收入。⑦只是让这时期的官员待遇打上了租庸调时代的印记而已。 职分田是尚书省工部下属的屯田司所掌管的项目。这部分田土与官员待遇收入密切相关。同上引《隋书·食货志》又云: “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⑧ 第三类田地是公廨田。 职分田从名目上讲属于职务所带来的权益。公廨即官署,公廨钱就是官署办公用费,公廨田的田租收入是用于办公经费的。职务消费、办公经费,内容有所不同。前者是取自职分田所收获的利益,后者是取自公廨田所获得的利益。这两项分别是官员与官署的收益。办公费用显然不属于官员养家糊口的薪金收入,职务权益则有可能被用于家用,也可能是上班时需要支出的费用。隋初实际上不是给的公廨“田”,而是公廨“钱”,即是以货币为公廨基金(本钱),不是以土地为基金。明清的学田就是一种基金,用学田的收益办学;公廨田则用其田土收益办公。《隋书·食货志》很明确地说:“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 放贷生利,谓之捉钱,息利以给官署经费,违背儒家伦理。历史上反复有人提出异议。但在国家预算制度不太发达的时代,只要一次性拨出本金,就可以解决官署办公经费,这相当于一劳永逸,因此,朝廷总也难以割舍捉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