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境社会工作研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但存在学术脉络尚不明晰和概念混杂等问题。相较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反思性与反压迫性,中国环境社会工作主要面向社会建设,致力于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实务支持。与绿色社会工作和生态社会工作等概念相比,环境社会工作是一种以温和的环境正义观为价值基础,追求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工作模式。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我国环境社会工作以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性社会为目标,以缓解生产生活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为行动内容,以理念倡导、信息整合、知识挖掘等为行动策略,推进多元主体的生态自觉,激发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 Matthies,2016;Boetto,2019)、环保社会工作(屈振辉,2017)等概念纷纷涌现,社会工作中的环境研究似乎有成为显学的趋势。但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社会工作对于环境议题的介入具有时间晚、进程慢、概念混杂、实务框架不明朗等特点。作为面向实践的分支学科,不同地区环境问题的差异性以及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导致环境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与实务工作往往不可避免地依托于当地社区,从而引申出了不同的理论思考和概念表述。因此,对环境社会工作的既有研究加以比较性分析、对相近概念加以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社会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梳理环境社会工作的发展脉络,对环境社会工作与绿色社会工作等概念加以比较和区分,并基于中国国情对环境社会工作进行本土化界定。 二、中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起源 西方环境社会工作的兴起源自对传统社会工作理论范式的批判与发展,它立足于西方社会工作者对工业社会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及民权运动的观察与思考,在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呈现出较强的反思性与反压迫性。相比之下,中国环境社会工作则源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发展项目的社会评价研究、环境社会学研究的实践转向以及社会工作领域自身的拓展,主要面向生态文明建设。 (一)立足于社会反思的西方环境社会工作 1.缺席与介入背后的范式转换 社会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缺席了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对此,学界往往将其归咎于“人在环境中”(person in environment)这一表述的内涵限定,认为该概念仅指涉了社会环境而没有涉及自然环境(McKinnon,2008;严骏夫、徐选国,2019),但这一论断并不完全准确。研究表明,在社会工作诞生之初,环境这一概念既包括社会环境也包括物理环境(
& Matthies,2001:18),只不过社会工作在早期发展中更侧重个体治疗,对自然环境关注不够(Krings et al.,2020)。从西方社会工作的学科发展历程来看,其对现代环境危机的迟滞反应可以追溯到该专业在发展之初就遗留下来的范式争鸣,即个体治疗论与社会变革论之争。 社会工作在发展之初,对于个体的强调胜过了对社会的强调。社会工作的科学化源于19世纪60年代以来的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与社区睦邻运动(Settlement Movement)。由此,社会工作发展出了两种研究与实践路径:个体治疗论与社会变革论。前者强调对案主进行精神或道德层面的治疗,主张改变案主的个体行为;后者则更关注不平等关系背后的结构性因素,主张进行社会变革。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以精神分析理论和自我心理学理论为指导的个体治疗实践更为盛行。很长一段时间内,关注个体、采用弗洛伊德式的临床精神治疗方法达到助人自助的目标成为社会工作的主流(Howe,2017:68)。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对自然环境的关注降到了最低(Kemp,2011)。 直至20世纪70年代激进的社会工作派别形成,一部分社会工作者才真正转向关注社会问题背后的结构性因素(何雪松,2007;Pease,2013)。随着各类民权运动的推进,西方社会工作者对于社会问题的反思意识逐渐增强,并开始质疑心理治疗方法的作用与意义,认为其没有解决潜在的社会问题。正因如此,部分社会工作者开始强调阶级冲突、意识形态霸权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并将案主的痛苦归因于非人性化的社会结构(Thompson,2017:142)。这客观上造成社会工作理论建构与实践研究的重心从个体治疗论向社会变革论倾斜。作为社会工作价值基础的社会正义概念也不再只停留于帮助个体走出生活困顿,而是更关注社会不平等背后的结构性因素,更具社会变革性质。这种从微观视角到宏观视角的变化,无疑丰富了社会工作介入现实议题的可能性。基于这一研究范式与研究视角的转变,社会工作者开始从更为宏观和系统性的角度思索社会议题,而环境问题向环境社会问题的演进为社会工作介入提供了路径。20世纪80年代末,陆续有学者在对种族与阶级问题的研究中窥见了环境正义问题(Gray et al.,2013:11),环境保护运动的持续意味着环境污染开始激起民众的强烈反应,这为社会工作介入环境议题提供了条件(Gray et al.,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