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地方社会治理场域中,地方精英始终作为关键行动主体持续发挥治理效能。中国正处于治理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发挥地方精英在地方治理中特殊的资源属性与能动作用,是探索中国基层社会独特的治理转型模式的重要路径。这对于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地方精英与地方社会治理一直是诸多学科关注的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基于不同的问题意识进行了讨论和反思。总体而言,以往研究主要围绕精英概念本身所指涉的治理主体、治理形态、治理策略以及组织网络,以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多维交叉的变量,来解释地方精英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及背后的逻辑。 早期研究集中于探讨治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20世纪40年代兴起的“士绅社会论”为典型。这一阶段的核心关注点是士绅这一群体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及其与地方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阶段,学术界多从社会政治结构的层面出发理解传统中国社会,尤为重视绅权与皇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力图通过对士绅治理的分析来呈现基层社会的结构特点(费孝通、吴晗等,2013:9-14;张仲礼,2019:55-59;瞿同祖,2011:311;黄仁宇,2008:242)。第二个阶段则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施坚雅模式的提出为标志。施坚雅以层级秩序的“中地理论”为中心,提倡从整体理论视角转向更细致的区域研究。这种方法论的转型促成了区域研究与领导阶层研究相结合的“地方精英”研究的兴起(黄克武,2021:78),同时也推动着研究对象从士绅扩展到地方精英(李猛,1998:680)。在这一研究脉络中,学者们广泛地分析了地方精英独特的行动特点、行动策略,及其与国家(官吏)、民众的关系(萧公权,2014:591-596;Wakeman & Grant,1975:3;孔飞力,1990:217-226)。 随着研究范畴的拓展,一些研究者开始突破治理主体研究的框架,从治理规则的角度探索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形态与结构(周雪光,2014;黄宗智,2008,2019)。有学者将这种从关注治理主体到关注治理规则的研究范式的转换称为“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狄金华、钟涨宝,2014)。在对治理规则的讨论中,学者们更倾向于探讨具有正式属性效应的规则与地方性规范,或倾向于将士绅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层”,或将地方精英简化为“规则载体”(杜赞奇,2008:206-208;李怀印,2008:232-245;Esherick & Rankin,1990:305)。可见,既有研究虽从治理主体转向治理规则,但多采用结构主义视角,忽视地方精英的策略性行动能力。这种视角遮蔽了地方精英在规则博弈中的创造性转化能力,难以解释地方精英如何在国家规制与地方惯习之间动态游移,通过创造性转化实现规则博弈。 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国家-社会”与“地域社会”两种主导范式的研究进路,从国家权力的渗透机制与地方社会的自主性逻辑两条解释路径切入,探讨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取向的转向及其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解构地方精英在国家规制与地方惯习之间的策略性游移,对中国传统地方社会治理研究的学术史进行简要勾画,寻求解释传统社会的治理韧性,拓展地方社会治理研究视野的新方向,更为当代社会治理中行政主导性与社会自主性的张力困境提供可供借鉴的历史药方。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聚焦于传统地方社会治理研究中与地方精英能动性密切相关的这两种分析范式,并非忽视其他视角,而是因为二者在解释地方精英角色时形成了最具张力的理论对话:前者侧重国家权力对地方精英的结构性约束,后者强调地域社会网络赋予地方精英的自主性空间。这种双重聚焦并非简单的视角叠加,而是基于地方治理实践中国家意志落地与地域资源禀赋调适的动态平衡特征做出的选择。通过对二者的考察,本文试图揭示学界如何从静态结构分析转向行动能动性分析,进而为微观机制解释提供理论路径。 二、国家-社会视角下的地方社会治理研究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思考地方社会治理性质的基本视角,围绕这一视角大致形成了三种研究路径。其一,预设国家行政管理与地方社会治理是两个并立的范畴,二者通过士绅群体形成了联结;其二,将国家行政控制与地方社会治理视为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其三,在肯定两个系统内部体系独立性的同时,承认二者的依赖和互动关系。 (一)二元并立:国家与社会双轨并行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范式在中国社会学界的应用,主要是一些研究者被社会推动、试图对现实的社会冲突作出学术回应的实践结果(陈映芳,2015)。面对中国的改革情势,中国知识界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了严肃的理论反思。中国学人开始摆脱传统的、基于国家本位观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路径的束缚,而转向对各种社会自生自发力量的关注。这一研究范式的代表最初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为中心的范式构型,但在中国的经验历史中并不存在与西方式市民社会明确对应的社会形态(邓正来,2006)。因此,这一分析框架被引入国内后,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目标以及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而将之译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及“民间社会”等,且各自都能找到合理的证据,因而“国家与社会”相比“国家与市民社会”可能更具普适性(丁惠平,2015)。 传统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往往先验地将国家与社会视为两个具有明确界限的实体,也即在本质上秉承的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投射到具体研究中则演变成一种对二者影响力进行比对的结构性分析(丁惠平,2015)。黄宗智从一开始便对这种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理论框架持质疑和批判态度。他指出,这一分析预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容易将论题化约成只是争论社会与国家何者对所讨论的现象影响更大(黄宗智,2003:260)。因此,本文将“二元对立”改为“二元并立”,试图突破将国家与社会预设为权力争夺的零和主体的思维范式,重点关注国家与社会在治理场域中的角色互补与功能协同作用,揭示本土理论对西方范式方法论的补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