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女性参与公共事务对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聚焦于女性群体的研究有一个共识,即传统性别分工和性别标签对女性公共参与具有抑制效应(陈义媛、李永萍,2020)。由于男女在公私领域的性别区隔,照顾家庭、料理家务通常被认为是女性的天职和本分,这进一步造成女性在参与公共事务时面临文化知识、资源与时间的三重匮乏困境(金一虹,2019)。有研究探讨了造成性别不平等的根本原因,认为看似中立的宏观制度和社会文化中往往潜藏着性别化的权力关系(王欢欢,2011)。公共事务和组织行动追求理性和排斥感性冲动,而后者往往被看作女性特质,女性也常常因此被排除在公共决策或公共事务治理的范围之外(陈安娜、王欧,2021)。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不断走向生产领域,撑起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半边天”,但受制于家庭和性别的双重束缚,大部分农村女性只能通过日常交往等非正式方式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杨善华、柳莉,2005)。 然而,近年来的宏观数据和地方经验都表明,女性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2020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和能动性不断增强,如在村委会/居委会和人大代表选举时,女性选民中认真投票者的比例为87.5%和83.3%,分别比2010年提高7.1和9.7个百分点;31.l%的女性表示将来愿意参加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竞选(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21年,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54.4%,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6.8%,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2023)。除了女性村干部比例不断上升,在社区整体层面上,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持续高涨、人数持续增加,在上海、广东、云南、杭州等地的基层实践中,女性参与者甚至远超男性(袁彦鹏、方晴,2021;王印红、李莉,2021)。本文调研的苏南地区呈现出类似的情况,即女性在镇村网格化治理体系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承担着诸如村书记、会计等重要的组织角色,越来越多的普通女性村民活跃在村庄公共活动中。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女性公共参与水平的整体性提升?本文将以苏南村庄的人居环境治理为例,深入分析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女性参与,具体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女性是如何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她们的参与方式有何特点?这将给村庄治理和社会结构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家庭领域还是公共领域? 汉娜·阿伦特较早开始对公共领域进行研究,她认为公共领域是人与人在直接交往行动中形成的。由行动支撑的公共领域是人们展示独特自我的场所,个体的公共参与意味着其走出私领域进入公共领域,“被他人所见所闻,其意义只来自这一事实:每个人都是在不同的位置上去看去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阿伦特,2001)。哈贝马斯在阿伦特的研究基础上,把公共领域和公共性作为通用的概念,将公共领域看作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之间的中间领域。这是一个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人们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参与一切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决策、行动等(哈贝马斯,1999)。我国学者在研究中提炼了公共性的基本要素,包括共同利益的价值取向,公共空间的行动参与,公开、公平、开放的参与程序,理性、批判的公众精神等。具体地说,公共性的特点包括: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和价值;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在公开讨论和行动中实现自己从私人向公众的转化等。换言之,公共性指涉个体基于理性与符合理性的法律而批判性地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精神(李友梅等,2012)。 早期的女性主义者相信女性的价值能够在公共领域得到充分展现,鼓励女性走出家庭领域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倪志娟,2005)。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是妇女受压迫的主要场所(穆勒,2016)。因此,女性主义者号召妇女进行家庭革命,主张女性摆脱家庭的羁绊,进入社会参与就业。20世纪60年代及后来的女性主义运动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在于社会性别理论的提出。波伏娃指出:“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塑造的”(波伏娃,2014)。巴特勒提出了性别操演性(gender performativity)理论,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先验的性别本体和本质,它只是我们的一种期待,正是这种期待的结果产生了它所期待的现象本身(巴特勒,2009)。沃尔比区分了社会性别关系中的私人男权制(private patriarchy)和公共男权制(public patriarchy),二者分别对应家庭领域和公共领域。在这里,对女性劳动的征用是基于家庭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共同基础而实现的(Walby,1989)。沃特斯从结构的分化程度和因果关系的首要性两个维度分析了家庭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认为女性在公共领域的参与是一种没有基本权利的参与,而一种不平等的家庭权利分配又再生产了这种参与(Waters,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