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卦主”是程颐在《周易程氏传》一书中频繁使用的解释体例,但已有研究对此关注甚少。程颐的卦主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一爻为全卦之主,统摄一卦之义。此种体例与王弼所用基本相近,但程颐在各卦卦主的确定上与王弼多有不同,且其中贯穿着对政治主体权力来源及行使方式的关切。第二种是以一爻为上体或下体之主爻,此种体例主要是借助卦体之义来解释此爻之义,以便多方面揭示居于特定位分的个体在面对不同政治局势时所需具备的素质。从《程传》文本早期流传情况以及程颐弟子尹焞的叙述来看,《程传》卷首所附《上下篇义》一文确为程颐所作,然而学者多怀疑其中思想与《程传》不同。但《程传》在使用卦主体例时,对于一阳五阴之卦以阳爻为卦主,而对于一阴五阳之卦则多不以阴爻为卦主,这与《上下篇义》对王弼卦主说的修正恰好一致,这提示着两个文本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思想关联。
上表所列共27例,不止于詹康所言13例之数。(41)以下先对其中可能存在争议者作一疏解: 在蒙卦卦辞注中,程颐明确以六五为卦主,如上表所列。但在豫卦六五爻辞注中,程颐又说“蒙亦以阴居尊位,二以阳为蒙之主”(42),转而以九二为卦主,这与前一论断存在冲突。蒙卦九二注中又有“五既阴柔,故发蒙之功,皆在于二……二能主蒙之功”(43)的表述,据此来看以九二为蒙卦卦主亦有其理由。然而,详细考察蒙卦卦辞注文可知,程颐特别强调“二非蒙主”,是有意针对王弼以九二为蒙之主的旧说(44)进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六五为蒙之主”的新见解。因此,以六五为卦主的观点更能体现程颐的定见,豫卦六五注中以九二为蒙之主的说法可能是前期沿袭旧说的产物,只是程颐生前未及修正。另外从义理上看,虽然成就开发蒙昧之功的是九二,但九二要充分发挥才能又必须以六五之君的至诚信任为先决条件,在此意义上六五才是蒙卦的真正主导者。(45)这又与泰卦的情况相似。泰卦六五处于尊位,下与九二爻正应,表示六五之君专任九二之臣,授权九二成治泰之功,故一方面“治泰之道,主二而言”(46),另一方面则以六五为“泰之主”。 剥卦上九爻辞注言“众阴宗阳”,即以上九之一阳为下五阴之所宗,如此则程颐是以上九为剥卦之主。但程颐于六五爻辞下言“五,群阴之主”(47),又似乎是以六五为卦主。不过严格说来,剥卦一阳五阴,六五为“群阴之主”只能说明其在五个阴爻中的地位,“群阴”显然不包括上九在内,故不能据“群阴之主”的表述而说六五是剥卦之主。与此相反,“众阴宗阳”则表明上九的宗主地位对其他五阴爻均可成立,因此以上九为卦主才是符合程颐思路的理解。 明夷上六,程颐多次明言其为“明夷之主”,似无疑义。然程颐于明夷六四爻辞注又言:“六五,明夷之君位,伤明之主也。”(48)这一说法显得颇为费解。故学者多以为此“主”应作“君主”解,指六五居于尊位。如《白话伊川易传》译此句作:“六五爻是明夷卦的君位,是其光明受到伤害的君主。”(49)《周易程氏传译注》译此句作:“六五爻是明夷卦的君位,是伤害光明的君主。”(50)两种译法均取“君主”义。自六四观之,六五居明夷之君位,“伤明”则意味着六五是光明暗昧的君主。六四是不正之小人,故以邪僻之道与暗昧之君相交。但就六五自身而言,六五爻辞“箕子之明夷”不但不取为君之义,而且还是以上六为根据来确定其意旨的:“五为君位,乃常也。然易之取义,变动随时。上六处坤之上而明夷之极,阴暗伤明之极者也。五切近之,圣人因以五为切近至暗之人,以见处之之义,故不专以君位言。上六阴暗伤明之极,故以为明夷之主。五切近伤明之主,若显其明,则见伤害必矣,故当如箕子之自晦藏,则可以免于难。”(51)这表明在程颐看来,六五自身并无作为一卦之主而主导全卦之形势的地位,明夷卦的卦主只能是“阴暗伤明之极”的上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