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之道在先秦一般被归为“天道”,与作为“人道”的仁义属于不同的论域。先秦儒家中,“从孔子到孟子都不讲阴阳说。《论语》中无阴阳辞句。孟子是战国中期的儒家大师,《孟子》中亦无阴阳说。儒家的典籍《中庸》,据说是孔子的孙子子思的作品,其中亦无阴阳说。”①至《易传》,阴阳学说大放异彩,尤其是与儒家的核心价值仁义建立关联,成为儒家仁义学说中独具特色的理论,《说卦传》的仁义说便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一、仁义与三才 《说卦传》云: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分阴分阳,迭用柔刚,故易六位而成章。 此章主旨是说明、解释圣人创作易卦为何是六画,给出的理由是为了理顺所谓“性命之理”,而此“性命之理”在天、地、人三才皆有所蕴含和表现,即分别为阴阳、柔刚、仁义,且三组范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由此体现了天人贯通,而“性命之理”也得以理顺,为世人创显出天人根本法则——此亦是易卦为何是六画的原因。 这里将作为“人道”的仁义与“天道”的阴阳、地道的柔刚贯通起来具有重要的思想理论意义。《说卦传》作者认为,作为人道的仁义与天地之道相贯通,具有内在一致性,理解这一一致性,即是对“性命之理”的理顺。关于“性命之理”,《说卦传》首章亦云:“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蓍,参天两地而倚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戴琏璋认为,“以《易》‘顺性命之理’,就是要藉《易》‘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且指出: 一、二两章陈述作《易》目的的语句,以“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最具关键性。它指出人如何“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也就是如何“顺性命之理”……根据第二章可知,理,就是“性命之理”,而性命之理要从天道、地道、人道,即阴阳、柔刚与仁义这里来印证。说性命之理是人道,是仁义,这无可置疑;为什么还要牵涉到天地之道阴阳与柔刚呢?这表示人道与天地之道是相通的。天地之道必须具体而落实,它内在于人就是人的性命。天地之道并不局限于人物个体,它为万物所共具,因此它又有超越性和普遍性。经由仁义,可以体证性命之理的具体、内在性;经由阴阳柔刚,可以了悟性命之理的超越、普遍性。人必须在“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的实践中,才能证悟性命之理具体而普遍、超越而内在的特性。② 这里指出,性命之理既是人道之仁义,也是天地之道之阴阳、柔刚,仁义实际上是天地之道在人身上的落实——揭示了二者的内在一致性。这里有两点可以作更进一步的阐发。首先,仁义作为天地之道在人身上的落实,既具普遍性、超越性,也具有具体性、内在性。就前者而言,从人的“类存在”的角度说,天地之道普遍地落实于全体人类,仁义作为性命之理是人类所具有的共性,且其源自具超越性的天地之道;就后者而言,人对于性命之理的认识、了悟都是以个体的身份进行的,具体方式、情形千差万别,且对性命之理尤其是仁义的了悟更多地指向自身。其次,人道与天地之道的贯通,既具本体义,也具功夫义,也可以说是“即本体即功夫”。就本体而言,仁义本身就是天地之道的落实,具普遍性与超越性;就功夫言,人对自身仁义之性乃至天地之道及其贯通的认识、了悟并非先天自然具备,须通过穷理、尽性的功夫方能达到——这里隐含着天人有别的逻辑,也为后世功夫论哲学埋下了伏笔。从“即本体即功夫”的角度而言,所谓的“顺性命之理”有两重理解,如果“顺”的主语是圣人,那么圣人通过作易,将仁义与天地之道的内在一致性予以揭示,即是“顺性命之理”,这里的“顺”实质上是将本就贯通、一致的“性命之理”予以开显;如果“顺”的主体是普通个体,则“顺性命之理”是对仁义以及天地之道,包括二者的内在一致性的了悟的功夫。 二、仁义与性命 另外,这里也需要将仁义与性命的关系加以讨论。孔子罕言“性与天道”,仅云“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早期儒家谈性命较为著名的有三家:《中庸》《孟子》和《大戴礼记》。《中庸》言:“天命之谓性。”其意涵为凡人、物之根本规定性(如人之所以为人,某物之所以为某物)源自天授,“天命”即天之命令。所以这句话既含生成义,也含规定、限定义。当然这句话的重心在于“性”,这里的“命”为“天命”,而非和“性”相对等、相并列的概念。《大戴礼记·本命篇》:“分于道谓之命,形于一谓之性。”这里是将“性”与“命”对等起来,且是从个体着眼立论。“道”即天道,从天道处所分有者为命,亦即禀受于天道者;“形于一”即个体生命得以完整形成,所以这里的“性”,也就是规定性。这是一个生成的过程,同时也是由“命”至“性”、性命贯通的过程,“性命所指是一”③。以上两家谈性命侧重于生成性与规定性,尚未与仁义相关联,而孟子则将性命与仁义予以直接贯通。孟子道性善,目前学界讨论已经非常深入。虽然在个别重要问题上仍有争议,但仁义为人性中必有之义,且为首重之义则是没有异议的。《孟子》云:“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所以通过“尽心”即可“知性”,“知”即是对仁义作为人的本质规定性的了悟。此是将性与仁义做了直接贯通。孟子关于命的说法较为复杂,就其与性的关联而言,孟子有一段著名的论述:“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知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孟子·尽心下》)这里仍然强调了君子所性不是口之于味、目之于色等生而即有的自然之性,而是仁义礼智等道德属性。孟子这里是区别了两种“性”,而在区别这两种“性”的时候引入了一个概念——“命”。笔者认为,此处的“命”并非是在《说卦传》及《大戴礼记》中与“性”相对等的那个“命”的概念,而且在孟子的思想体系中也不是居于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此处的“命”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从主体的角度而言,对于某事物,主体不能够完全加以掌控,使得该事物的结果具有偶然性的这一外在力量称之为“命”。也就是说,主体虽然经过了努力,但主观愿望能否实现却不确定;换个角度而言,对某个事物具有最后的决定作用,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即是“命”,哲学上或称之为必然性。这个意义上的“命”,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命运、命数或宿命。这个意义上的命,从孔子到孟子也都是承认的。如《论语·雍也》载:“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斯人也而有斯疾也!’”这个意义上的命,孟子也有清楚的描述:“皆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万章上》)但孔、孟对这种偶然性意义、人无能为力的“命”并不关注,孔、孟重视的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命”。孔子讲自己“五十而知天命”(《论语·为政》),主张“畏天命”(《论语·季氏》),且提出“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论语·尧曰》)。这里的天命或命,与前文命运、命数、宿命之命有根本区别。这里的天命首先有命令义,即天之所命,对人而言即是不可违抗之当然之则;其次是使命义,即上天所赋予人之必然之事,也是人所当为之事,亦即上天赋予的使命。这个意义上的“命”才是和“性”相对等的概念,也是《大戴礼记》及《说卦传》中的“命”的意蕴所在。对“命”的当然之则、必为之事的意义的确立彰显了道德行为的意义和价值,为道德原则、道德行为建立了天道根据,作为人性本质的仁义礼智由此与天道、天命相贯通,这就是孟子为什么讲尽心、知性、知天,及存心、养性、事天的内在逻辑,以及为何通过修身可以立命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