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洛克开始,财产权便被认为是源于劳动的一种自然权利。基于此,现代知识财产权的主流理论聚焦于知识独创性与劳动所有权之间的联系。依此联系,对现代知识财产权的哲学探讨只能置身于两个层面:一个是劳动与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关系的层面,另一个是创作者个性专有的层面,后者是知识财产权保护之形式合理性的开端。然而,创作者个性专有的概念仅仅适用于私有制所安排的特殊的法律形式。或者说,这个概念具有法律意识形态性。因此,国家正义的诉求偏向于如何保护创作者个人的知识贡献并予以奖赏的立场。(参见罗斯,第53页)这与洛克要在一个所谓自然状态下确立财产权遵循着相同的逻辑。(参见洛克,第17—32页)而就这一点来说,马克思与诸经典自由主义者之间存在分歧。知识财产领域中通常所说的经典自由主义,是一种服务于“天生独立主体”的自由权利的想象。当作者被当作知性的客体时,就会导致“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83页)和不可解决的法律矛盾。今天,我们无法设想思考这些矛盾时可以没有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思想资源,就如同我们在探讨知识财产权理论的时候不能假装没有现实的个人。本文旨在用唯物史观方法为批判资产阶级知识财产权提供一个新视角,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资产阶级知识财产权矛盾的成因和作者权不平等的根源。 一、对“物”的形而上学分析:知识的产权形式和使用价值二元论困境 在人们有关现代知识财产权法的讨论中,“物”这个范畴经常出现。人们在法哲学上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知识财产法哲学的“物”到底该如何理解。一个直接的回答是:知识财产法所讨论的“物”并非有形物,而是抽象物。这个回答直接指明了知识财产法的目的就是在抽象物上设定绝对权利。但是,这只是“物”这个范畴的特殊用法,它只是关涉感性给人提供的知识根据。换言之,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是现代知识财产权法所遵循的个人财产拨归的实体根据,物质是唯一的实体,既然如此,那么,在一种典型的不会因为被拥有而耗竭的“物”上树立排他的财产权的合理性就不可证明。人们只有洞察了“物”这个概念背后被遮蔽的知识生产关系的总和,才能理解全部知识财产权利的本原。因此,现代知识财产权法的首要问题可以矛盾地表述为:去找到某种绝不可被思议为“物”的东西——对于理解知识存在的本原而言仅仅是无形体的实体。唯心论者会说,从知识、权利过渡到物时,形体、存在、实体必定是同一种实在的观念。因此,在私有财产体系里,现代知识财产权法的公有概念和洛克关于原初共有概念一样,要求用知识去解释存在的根据,但是这种存在的根据是以完全历史的方式、在知识社会学的学科范式下得到认识的。问题仅仅在于,现代知识财产权法局限于实证科学研究。实证科学总是想要根据所谓“事实”来推断社会关系的局部秩序。或者说,它自认为对有关的基本概念,如知识、人、物、权利、财产等,都已经先行进行澄清以及作整体的理解了。这就拟制了知识财产权概念的闭合性和先验唯心论的特征。 知识财产权法直到今天还回避“物”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确,人们很难界定非物质性财产的概念。如果对“某一特别的物或一般意义上的物”的占有,是指对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的占有,如布尔代塞所指出的,“古典法中的占有只以有体物为客体”(布尔代塞,第197页),那就很难解释“知识财产权”是什么。想要理解知识财产如何转化为知识财产权,似乎唯一的办法就是把知识解释为一个物质现象。不过,不论是知识活动还是知识本身,都不能像有体物那样被占有。基于知识的最终根据,以资产阶级权利为原型的现代知识财产权并不能解决这一内在矛盾。即使罗马法传统也未能预见到财产与权利特别是个人权利结成紧密联系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怪圈。从形而上学看,假若人们把文化精神产品理解为一种财产,那么就是将无形财产强行归结到有形财产上,这种步古典法后尘的财产逻辑只是遵循了迁延性类比方法,只能算作认识现代知识财产权的辅助方法。这意味着现代知识财产权世界被撕裂,即“物”有一角坍缩,变成“我”占有的东西。不仅如此,现代知识财产权还要承认诸“人格”之类的概念,以增强基于个人特征的知识激励和保护功能。但是,所谓“人格”,就如同戏剧中的面具,既不是“物”,又总是指涉“物”。 事实上,这种内在的哲学矛盾在现代知识财产权诞生时就已经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内在的哲学矛盾不可能将无形物与有形物之间存在的统一性打发掉。不同于罗马法学原则,现代知识财产权法因应现代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拨归需要重新阐释物的概念。一方面,对物的重新阐释需要一并阐释其他法律客体存在的权利状况,并引入“第三人”(如读者、民众、出版人及其工商业资本、国家等社会关系),以便将那些作为无形物的知识财产与作为有形物的财产联系起来相类比。就找到知识财产权的正当性解释来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和秩序更重要。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劳动异化及其价值僭越使“人格”深不可见,但其被推知出的属性(如信誉、商誉)变成一切有体物中最基本的物体(body)。比如,最初的版权是从图书这种有形载体中抽象出来的、作为“文学”的财产属性,而“人”(如作者)的品质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就成为某种实体或基体。 知识财产权法,就其财产拨归的任务而言,将财产的概念推广,进而适用于无形物,具体而言,是通过“物化”(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象为物与物的关系)概念完成的。就此任务完成的哲学基础而言,它关乎近代的“物体哲学”,而不是“社会存在哲学”,即把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物性”遮蔽起来。因而,现代知识财产权在前提上要适应私有财产的拜物教的世界观。为此,有人指出,在坚持人格权通过物权表现的情况下,对于无形财产,无论给它“添上四肢和面容”(谢尔曼、本特利,第30页),还是使“这个虚幻的幽灵”(同上)变得物质充盈,都是把物质(社会存在)本身当作一个幽灵。就其本质而言,现代知识财产权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基础。知识财产法掩盖着一种隐蔽的意识形态,其表现在于,对知识财产本质的反思处于知识与存在不可解决的循环解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