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研究是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一般的哲学认识论进入到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入具体化的一个理论尝试和新领域。具体而言,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认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欧阳康教授的《社会认识论导论》一书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社会认识论研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并对社会认识论所涉及的研究领域、主要问题和研究方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社会认识论的方法论和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力地推动了国内认识论问题的研究。但是,由于社会认识论研究涉及的问题较多,研究领域宽广,所以其研究仍然面临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如下三个方面来探讨社会认识论研究中的具体问题:其一,从一般认识论到社会认识论的实践转向问题;其二,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领域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微观化、具体化的深化问题;其三,从精神分析领域,特别是精神分析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复杂关系来看社会认识论研究这一问题。本文认为,上述三个问题既是当前社会认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有助于推进国内社会认识论研究及其发展。 一、从一般认识论到社会认识论的实践转向 对社会认识论研究具体要追溯到近代哲学的认识论问题研究。所谓一般的认识论主要指的是基于近代哲学的视野对认识问题的研究,它涉及主体—客体的关系问题,以及主体如何认识客体并与客体相统一。可以说,这一问题构成了近代哲学认识论的核心问题。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对“我思”的本体论预设所引发的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探讨开始,哲学认识论问题就悄然而至了。近代哲学的经验论和唯理论两大流派都始终围绕着主体—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及其统一问题而展开。康德哲学使笛卡尔的“我思”问题更加撕裂和复杂化。康德从对现象与物自体之区分的考察生发出其二元论哲学,认为现象杂多与物自体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透过现象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对于康德的二元论哲学,黑格尔看到了其中的弊端。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运用其辩证法的方法,通过对精神现象的考察,认为透过现象可以认识事物之本质。具体体现在这个精神的辩证运动过程中,精神可以通过自身的辩证运动,通过正—反—合的三段论的辩证运动,从而达到绝对精神。当然,绝对精神并不只是认识的终点,而是处于螺旋式上升的不断生成的过程中。在黑格尔统一的实体观基础上,马克思的哲学开启了哲学认识论的新方向,他把近代哲学的认识论从认识的层次提高到了实践的层次,具体表现在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①这其实就是认识论的一个实践问题转向,或者说,认识论问题的实践转向彻底扭转了认识论的研究方向。所以,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革命性,即认识的问题不仅仅在于认知维度,而在于实践维度。如果离开了实践,黑格尔所谓的透过现象通达本质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在宏观上指出了社会认识论的方向,即如何通过实践来通达真理。 首先,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标志着其基于实践转向的社会认识论的初步形成。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的,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认为作为现实经济生活的市民社会才是决定国家的基础,这是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萌芽。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的“对象化”概念,将对象世界看作“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生成结果,而对象世界又会反作用于人的现实本质,所以人的现实本质又将随着对象世界的发展而发展,由此马克思建构了一种崭新的历史观。后面经由在《神圣家族》中进一步将市民社会概念具体化为生产关系概念,马克思逐渐从抽象人本学领域走向了具象经济学领域。直至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进一步强调了社会环境对人的重要作用,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这表明,必须通过社会关系才能把握人的本质,而人又是理解社会关系的前提和基准,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人的认识,其最终归宿都要落实到对他们的实践改造。因此,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目的在于能动地改造世界。 其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动社会认识论问题研究,并使社会认识论通过意识形态这一维度得以深化。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概念及其特征的概括是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③的深化。具体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意识形态的意义及其特征作了如下规定:(1)意识形态受社会存在所决定,是附属性的存在。(2)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3)作为大众的意识形态一般具有“无意识”的特征,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总结的“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④,所以说意识形态常常是看不见的。(4)作为统治阶级观念的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也就是说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常常是一种误认。马克思对德国意识形态及其特征的概括,说明意识形态已经不是单个主体或单个人的观念,而是代表了一种社会流行的、看不见的,但却静悄悄地对大众或个体发挥作用的主导性观念。这说明,作为社会观念复合体的意识形态不再是某种简单的概念或者观念,而是带有某种社会实践特征的流行的社会观念。不仅如此,意识形态的运作机制也并非单一的,而是要在社会关系系统中才能发挥作用。在社会关系中,意识形态对普罗大众具有引导或者指导性的作用,而且这种引导或者指导性作用所采取的方式常常是“无意识”的。所以说,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突破了以往一般认识论的范畴,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认识论。它将虚假的、无意识的意识形态作为主体与客体之间,主体作为现实的人与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这构成了某种社会认识论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