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概念包括总体性的宏观意义上的艺术,以及具体的门类艺术,如绘画、雕塑、音乐、戏剧、电影等。无论是在理论上、历史上还是实践上,这本不应存在问题,但在我国目前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中,不少人认为“艺术”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空洞的概念,在具体研究和创作实践中,并没有实际的意义。这既表现在一些讨论“艺术学”学科建设的论著中,也集中表现在目前新版学科目录中有关“艺术学”的设置上。比如在一级学科艺术学的设置中,作为二级学科的“艺术史”被取消,就深层地反映了这种观念。我们认为,总体性、综合性、超越性的艺术观念,不仅应在有关艺术的学术研究中存在,而且构成了一级学科“艺术学”存在的深层基础;要不然,不仅在学科逻辑上不能自洽,而且相关研究也难以深入。 本文拟从总体性、综合性、超越性的“艺术”概念出发,探讨一个具体的学术问题:目前热门的艺术跨媒介问题,不是一个浮泛的浅层次问题,而是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如果缺乏一个总体性的艺术概念,跨媒介叙事及相关问题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本文主要运用“家族相似性”和“符号圈”理论,在探讨艺术本质的基础上,考察艺术的跨媒介叙事问题。 一、艺术的“家族相似性” 艺术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事实上却很难回答。在学术史上,不少学者从各自角度提出了不少有关艺术的本质性定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是摹仿;克罗齐认为艺术是情感的表达;康德认为艺术是“形式的相互作用”;罗杰·弗莱和克莱夫·贝尔认为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苏珊·朗格则认为艺术是“一种情感形式的图像式符号”。但对于这些定义,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作为定义,这些理论显而易见都是不成功的。它们要么未能将艺术作品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例如,眼泪是情感的表达,却并非艺术作品),要么把那些毫无争议的艺术作品逐出艺术的领地(比如,至少巴赫的某些赋格曲就不太像情感的表达)。”①甚至,“不仅过去所有定义艺术的尝试都是失败的,而且任何试图给艺术提供本质定义的努力都注定失败,因为艺术没有本质——不存在一个既充分又必要的特征,使得某物成为艺术作品”。② 而且,我们实际看到或听到的总是某一具体的门类艺术作品,如绘画、雕塑、音乐、电影等,而不是总体性的艺术;但无论是在日常言谈还是学术研究中,我们又确实会把不同的门类艺术统称为“艺术”。既然如此,那么如何才能把所有的门类艺术聚合成综合性和总体性的艺术呢?或者说,把各个门类艺术统合成总体性艺术的,究竟是什么东西呢?不同的学者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首先便是“摹仿”③。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摹仿说”之后,就一直被后来不少学者视为统合各门类艺术的共同要素。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以及大部分双管箫乐和竖琴乐——这一切实际上都是摹仿,只是有三点差别,即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的方式不同。”④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把史诗、悲剧、喜剧等统称为“艺术”,只是因为它们具有共同的“摹仿”特征;其他任何一种新艺术,不管它们差异多大,只要具有“摹仿”特征,便可以统合在“艺术”概念之下。持这种看法的学者还有不少,18世纪法国的夏尔·巴托即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位。巴托从“摹仿原理”出发,撰写了《归结为同一原理的美的艺术》一书:“亚里斯多德这位希腊哲人为美的艺术而确立的摹仿原理触动了我……这一原理适用于绘画,而绘画正是沉默的诗。我从摹仿原理出发,联想到贺拉斯、布瓦洛等另外几位权威,并加入了若干条与该内容相关但被其他作家所忽略的准则。贺拉斯的箴言‘诗如画’是经过了检验的。这表明,诗就像绘画一样,完全是摹仿。我更进一步,试着将同一原理应用于音乐和动作艺术,惊讶地发现它竟然如此适用。这便是我撰写这本小书的出发点。”⑤巴托由此得出结论:“各门艺术的共同对象应是对自然的摹仿,而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为实现摹仿所运用的媒介。绘画、音乐和舞蹈的媒介是色彩、声音和动作,诗的媒介则是话语。由此可见,一方面,所有的艺术亲如兄弟,都是自然之子,具有相同的目标,并依循相同的原理;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具体的不同,因而相互分隔,彼此区别。”⑥也就是说,各艺术门类之间既存在具体区别,也有着共同之处,正是这些“共同”点,把“亲如兄弟”但并不等同的各类艺术关联在“艺术”这个共同名称之下。 与亚里士多德等人把艺术归结为“摹仿原理”不同,意大利美学家克罗齐则认为艺术即“直觉”,艺术作品是一种“抒情形象”。在《美学的核心》一文中,克罗齐这样写道:“艺术或诗是什么。如果拿出任何一篇诗作来考虑,以求确定究竟是什么东西使人判断它为诗,那么,首先就会从中得出两个经常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即一系列形象和使这些形象变得栩栩如生的情感。”⑦“这两个因素在进行最初的和抽象的分析时虽然看起来是两个,但是我们却不能把它们比作两条线索,而且它们也并不是交织在一起的,因为情感确实已经全部转化为形象了……诗是‘情感的欣赏’或‘抒情的直觉’,抑或‘纯直觉’,原因在于:诗是纯粹的,它剔除了对它所包含的种种形象是否具有现实性进行任何历史判断和任何评论的内容,因而,它是从生活的理想中来捕捉生活的纯粹脉搏的。”⑧在克罗齐看来,只要能满足通过“直觉”创造出一种“抒情形象”的要求,就可以称之为“艺术”;而且在这种“直觉”性艺术中,有一种“永远属于心灵的东西”,这种属于心灵的“直觉”性情感,既可以表现在诗歌中,也可以在音乐、舞蹈、图画、雕刻等其他艺术中找到,因而可以成为把一切门类艺术统合成总体性艺术的要素。正因为如此,“凡是有艺术感的人,都会从一行诗句中,从诗人的一首小诗中既找到音乐性和图画,又找到雕刻力和建筑结构,同样的,从一幅绘画——绘画绝不是什么视觉的东西,而是永远属于心灵的东西中也能找到上述各种东西,因为在心灵当中,不仅有颜色,而且还有声响和话语,甚至有静默,因为静默本身也有其声响和话语。不过,如果人们试图分别地捕捉上述的音乐性和图画以及其他种种东西,那么这些东西就会从他们的手中溜掉,某个东西就会变成另一个东西,彼此融化到一个统一体之内,不论人们习惯于怎么分别地称呼它们,也就是说,须体验到:艺术是一个东西,不能分割成种种艺术。艺术是一个,同时又变化无穷;但是,艺术的变化不是按照艺术的技术观念,而是按照艺术个性和艺术精神状态的千变万化展开。”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