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政治哲学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政治共同体的建构,这一问题是政治共同体为什么是其所是的问题。我们的日常生活包含着许多有形和无形的规范,在现代社会中它们一般与(现代)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直接相关,只有国家许可的规范才具有长期有效性,但国家又是从哪里来的?它的制度和法律的构成本身即预设了某种价值规范,这些规范又是怎么来的?它们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对这些问题的追问看上去抽象,但实际上密切关系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形式和可能性,因此也是政治哲学最关注的方向之一。近代欧洲的战争和大规模宗教冲突严重地撕裂传统社会机体,促使很多人重新思考政治生活的形式,洛克、霍布斯、卢梭等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正是要处理这一“起源”问题。例如,自然状态有诸多不便,人们需要通过同意和约定建立一个合理正当的国家;这种理性主义的契约理论需要面对一个困难,即人们是在什么时候达成一致意见,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国家)状态的?这个“一致”意见如何可能?对此问题的回答经常陷入政府和人民谁先谁后的困境。①因此,即便是卢梭也不得不借助于某种高于政府和人民之上的存在——如神一般的立法者——来暂时缓解困难。②当然,在历史上更多的政治体的构建与传说有关,源头总是神秘的,因为神秘所以神圣,人们无法理解,只是接受、尊重与沿袭,从罗慕路斯建构罗马到美国所谓“建国之父”们与“山巅之城”的故事,即是如此。马基雅维利在这方面起到的作用是刺破神秘的外壳,直达建构的底层,赤裸裸地展示建构的真实而非想象的过程,其好处是让人们从传统的束缚中有所解脱,坏处则是给相对主义甚至暴力在政治生活中打开了一条通道。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对建构或起源的问题有更深刻的批判性分析,也最为科学。 时至今日的欧洲整合同样也面临如何建构一个“欧洲的”共同体问题。“欧洲联盟”(The European Union)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政治体,它内部边界开放,有共同的货币,有统一协调的防务、外交、金融、移民政策等,也有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主席、欧洲法院、欧洲央行等机构,欧盟的法律对其领域内的每一位公民都有切身影响,因此它早已不是类似联合国、东盟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这样的国际组织。然而,欧盟内的各成员国又仍然可以说是相对独立的国家,仍然有其完整的国家机构,其人民同样以自己的方式决定和影响着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法律的制定,而且地方国家与欧盟之间仍然持续不断地产生矛盾,正如英国脱欧和其他一系列疑欧主义、民粹主义运动所展示的那样,欧盟显然是一个人们常说的“不那么完美的联盟”。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想象中包含着国家之间的关系状态③,从这个角度看,欧盟仍然并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状态,或者可以说有随时堕入自然状态的危险。欧洲人民还是“复数的人民”,甚至以传统民族国家为样本的“人民—国家”模式是否应该成为欧洲一体化的参照对象也受到很大的质疑,但如果是这样的话,欧洲一体化的未来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想象欧洲整合的前景? 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由来已久,政治、经济、文化、地缘政治等,数量极大。④但学界较为忽视的是,这一问题仍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政治哲学问题,本质上同样是不同的人或人民如何能够生活在一起的问题。国家对我们的生活影响极大,但人们一般对国家的起源和构建并不十分关心,日用而不知。欧洲的一体化尚未完成,仍处于建构的过程中,因此和我们日常依赖的国家还不完全一样。我们对与其相关政策、法律或制度问题可以有诸多探讨,但同样也应该探索其理论源头意义上的建构问题,唯如此才能触及该建构的真正困难之所在,也才能更好地理解它可能的未来发展方向。当然,在这一问题上,并非没有前人成果可以借鉴。尤尔根·哈贝马斯、拉里·泽登托普、尚塔尔·墨菲、吕克·范米德拉尔等都曾将欧盟建构当作一个严肃的政治哲学问题来对待,丹尼尔·英勒拉蒂近期甚至直接将其称为“欧盟的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 of the EU)。⑤本文即在此基础上,从政治共同体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的角度,解析“欧洲整合的政治哲学”的内核,希望能为欧洲一体化研究或广义上的欧洲研究提供更新的、有益的思考,同时这也是一个以欧洲整合问题为案例的政治哲学研究,比较和检验不同的共同体建构理论在现实欧洲一体化问题上的效力。 二、“民主赤字”与欧盟存在性危机 共同体建构的反面是解体,我们不妨先从欧盟正在经历的“存在性危机”(existential crisis)说起。在这一危机中,“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是对欧盟存在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和核心的指责,在欧盟范围内许多地方民众看来,很多影响他们短期或长期利益的决定——无论是政策的还是法律的——都在遥远的布鲁塞尔做出,他们自己却对这些决定没有太多控制或影响能力,他们可能连做决定的人是谁都不清楚、不了解,这使得人们很容易将布鲁塞尔的欧盟机构看作一个“非民主”甚至是“外国的”机构,从根本上怀疑其正当性。⑥可以说,各种版本或大或小的“脱欧”运动都可以追溯到这一问题之上。“民主赤字”的说法首次出现在“青年欧洲联邦主义者”1977年的大会宣言中,他们指责当时的欧洲共同体脱离欧洲人民,特别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⑦后来英国议员大卫·马孔用该词批评欧洲议会(当时为“European Parliament Assembly”)成员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因此不够民主。⑧此后一直有学者、政治人物、公众用此概念批评欧盟机构民主化程度不高。米拉姆·索拉斯(Miriam Sorace)在近期文章中总结了学术界对所谓欧盟民主赤字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欧盟的机构设置模糊,最后总是被技术官僚所把控;(2)欧盟立法和政策制度过程的“去议会化”;(3)欧洲议会议员没有足够影响力;(4)没有欧洲人民,从而欧洲民主也不可能;(5)欧盟机构(如欧洲议会)的选举是次一等级的,它们无法向欧洲选民传递足够和有效的信息,也很难让议员负责;(6)欧盟因为是“亲资本”(pro-capital)的,所以不能代表选民。⑨